食安法生效在即 保障食安離不開全社會支持

子悠

《食品安全法》將於下月生效,近來當局有關部門接連舉辦講解會,向業界普法,以期隨著法律的落實,更好為本澳構築起食安防線。回顧早前本澳團體的一份調查結果,“近九成半受訪者擔心食安問題”,這一幾乎全民擔心食品安全的結果,其實也反映出,社會認為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多種多樣,而要想從根本上保障本澳食品安全,除了依靠法律、加強執法外,全社會的支持與配合更是必不可少。

新法構築食安防線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生活條件日益改善的人們越來越重視“吃”的問題。但是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一次次的衝擊著人們的神經。從廣受關注的“三聚氰胺”到演化為世界食品安全事件的臺灣“塑化劑事件”,而且不單單是國內頻頻被爆出食品安全的問題,歐美等發達國家和一些國際品牌所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多的被揭發出來。一時間,幾乎沒有什麼食品值得信賴,“明天還能吃什麼?”這一話題被廣泛討論。加之輿論媒體的大肆渲染,令到很多人不敢相信任何的食品提供者。調查亦顯示出,受訪者認為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最大的原因是商家過分追求利益而導致。

早前的調查亦顯示,除了對食品提供者不信任,對政府在監管方面的不信任也是出現高比例市民擔心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此次調查就顯示在受訪者對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看法問題中,百分之四十三點九的受訪者認為政府監管工作“不到位”,表示“一般”的佔百分之五十點七,認為“到位”的僅佔百分之四點九。在這種從源頭上懷疑,過程中對監管不信任的情形下,出現對食品安全擔心度極高甚至“妖魔化”的結果也是不足為奇。

為回應社會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歷時兩年,本澳完成《食品安全法》的訂立。該法律將於今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屆時將成為澳門特區政府規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預防以及制定相關控制及應對措施的法律依據,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部《食品安全法》內容包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權與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食品安全的標準、風險監測及評估、預防及控制措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取的應急措施和解除措施以及相應的違法處罰條款等,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預防、控制以及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等均作出規範,還列明瞭食品生產經營時的義務,包括保存進出貨記錄、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等,從各方各面為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將原本分散於多個部門的有關食品安全的許可權集中于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包括制訂食品安全標準、監查生產經營食品場所、採取防控措施、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佈風險警示、召回問題食品等,並賦予該中心對所有涉及食品生產、加工、進口、銷售等環節以稽查、檢驗及處罰的權力,確保在食品安全的監管許可權上不存疏漏。目前,澳門的食品主要依賴進口,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按現行的機制難以追蹤及辨別問題食品的來源,因此,特區政府希望通過《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溯源管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澳門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和行政監管制度,但隨著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監管部門許可權分散、權力交叉甚至出現監管空白的情況。此時出臺一部全面、綱要性的食品安全專門法律,整合現有的食品安全法規,是澳門的當務之急。

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範圍廣,關乎民生需要,澳門特區政府新出臺的這部《食品安全法》,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及內地、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從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傳達三方面入手,為建立澳門食品安全規範體系而立的。其內容涵蓋了所有食品(除藥品)安全問題,並明確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必須符合的五項食品安全標準,調節刑罰幅度使之與現行法律相適應。通過以上法律條例,特區政府希望能從源頭上杜絕食品安全隱患,加強對進口食材的把關,防止出現黑心食品無檢測標準的現象;同時,通過舉辦講解會與食品業人士溝通,在執法和責罰中尋求平衡點。

即將於10月20日起生效的這部《食品安全法》著重強調保障食品安全重在預防,因此明文加大懲處力度。澳門《食品安全法》特別規定,行政違法行為會被罰款5萬元至60萬元。如果生產經營者偽造、腐敗或變質的食品,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尚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也構成《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參與這些食品生產、經營等環節的人士均將面臨重罰。

若生產經營的食品對他人身體造成危險,即觸犯了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將處以最高5年刑期徒刑或處以最高600日的罰金。罰金以日數定,最高限度為600日,每日金額為澳門幣250至15000。凡是拒絕監察執法人員、不遵守有關法規命令,可能構成加重違令罪,刑期增至8年。

由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看出,“食安法”已經較好的回應社會對保障食品安全的訴求。相信可為保障本澳食品安全築起一道可以信賴的防線。

保障食品安全需全社會配合

曾有調查顯示,多數受訪者除了對政府的監管表示不信任外。亦在食安工作意見中提出希望“成立食品安全局,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執法力度”、“對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生產加工企業嚴加懲罰”、“增加問題食品事件透明度”、“對銷售不安全食品的地方進行全面查處”、“密切與世界各地食品安全部門的聯繫,完善食品安全領域的全球治理機制”等意見。而且舉辦調查的團體亦在總結之中著重建議政府應在應對食品安全問題上集中權利避免政出多門、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及申訴處理工作等。

對於這些建議,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持積極可肯定的態度。而這也正是即將生效的《食品安全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作為一個執政為民的政府理所應當要為市民的食物安全築起一道堅實的壁壘。但是僅僅這些就足夠嗎?保障食品安全是否真的是政府工作到位了就能“畢其功於一役”?況且,從現實來看,由於實際情況的限制,本澳在食品方面基本是不進行自我生產的,所依靠的絕大多是從外地輸入,尤其是內地輸入,而從很多管道可以瞭解到,在確保供澳食品安全上內地政府是下了很大努力的,數十年來基本沒有出現過問題,所以本澳政府在供給安全的保障上所能發揮作用的空間是不大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管道的食品供應中,本澳食品安全情況還是值得信賴的。

當然,這並不是意味著政府可以在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上可以放鬆警惕。事實上即使是正常管道的供應也不能排除出現問題的可能,所以政府仍需繼續完善和加強監管,做足資訊發佈等工作。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對本澳食品安全產生最大威脅的應該是非正常管道的來源,比如走私等,單單通過拱北關閘以“螞蟻搬家”形式進入澳門的食品每天就不計其數。這些缺乏保障的貨品嚴重威脅這本澳的食品安全。而之所以出現這種情形最大的原因是作為消費者的市民有需求。市民一些不合適的消費習慣讓這些沒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可以堂而皇之的在本澳出現。所以沒有市民的配合,要消除該些食品安全的威脅是非常困難的。

其實,這就涉及到市民食品安全意識和行為的問題。雖然幾乎全部的市民都對食品安全表示擔心,但是卻缺乏預防意識以及配合政府開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主動性。比如調查發現:受訪者面對問題食品時,七成人“扔掉不吃”,只有約一成受訪者會主動爭取自己的權益“找零售商要求退換”;百分之九十三點五受訪者沒有向政府部門投訴或舉報,原因依次為“投訴或舉報不能解決問題”、“不知道如何投訴或舉報”、“不願意花費精力和時間去投訴或舉報”等。若情況持續如此,就算是將來法律法規得到進一步完善,沒有市民的舉報投訴配合,在實際執行上恐怕也難以取得理想效果。而一些不良商家則會繼續進行危害本澳整體食品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