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長官批示指出,考慮到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領導人員每年須接受工作表現評審,為此政府各司長應就與其有等級從屬關係或受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亦考慮到根據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政府致力完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制度,以更好地評審領導人員的工作績效及提升其責任感;以及考慮到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適宜按照統一的標準和程序,有系統及科學地進行,不因負責評審與其有等級從屬關係或受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的政府司長的不同而有所分別;因此核准“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並自公佈翌日(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