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背景說明

壹、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進展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的後續協議,雙方依據規定,在2010年9月12日ECFA生效後的6個月內展開服務貿易磋商。正式協商於2011年2月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1次例會時宣佈啟動,雙方業務主管部門並自同年3月起開始進行協商。在過去2年多,雙方已舉行10餘次的業務溝通,並安排各服務業主管部門進行多次市場開放的對口商談。目前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已完成工作商談,以及協議文本與附件草案的核對作業,陸委會也已於5月17日授權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兩會會談及簽署協議。

貳、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原則

政府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對等、尊嚴、互惠」及「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原則,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有關服務業的市場開放,由各服務業主管機關依據「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的原則,進行專業評估,經與產業界溝通後,再與陸方主管部門進行溝通,以確保我方利益。

由於服務貿易內容複雜、涵蓋業別廣,為落實國會監督,陸委會自4月份起會同經濟部逐一拜會立法院王院長、內政委員會及經濟委員會等委員,說明協商進展及協議相關內容,並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安排,於4月25日進行專案報告、5月2日進行秘密報告,提供更為詳盡的說明。

其中5月2日的秘密報告是2008年兩岸恢復制度化以來的首例,表現政府對「國會監督」的尊重,以及推動兩岸協商透明化的誠意及努力。

參、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意義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兩岸自2008年恢復制度化協商後簽署的第19個協議,但在兩岸經貿關係及國家整體發展上,仍然有其特殊的意義:

一、對外強化台灣貿易自由化訊息

大家都知道,ECFA是架構性協議,有關自由貿易的相關規範,須在ECFA後續的服務貿易協議及貨品貿易協議完成後,才算完整。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兩岸間依據ECFA及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完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議,未來並將依照規定通知WTO。因此,本協議之簽署,是對國際社會釋放台灣貿易將更進一步自由化的訊息,除有助於相關國家加速與台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進程外,並對台灣申請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協定的戰略目標,累積更為厚實的基礎。

二、對內展現政府施政決心

政府已對外宣示,今年兩岸政策的三大工作重點包括:擴大及深化兩岸各層面交流、推動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以及通盤檢討修正兩岸關係條例。其中,簽署服務貿易協議就是擴大及深化兩岸交流的指標性工作,順利簽署本協議,可以展現政府施政的決心、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同時也預告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及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正,均將依序落實執行。

三、擴大兩岸互信層面

兩岸過去簽署的協議,已逐步構建雙方特定主管部門間的互信基礎。兩岸服務貿易協商因涉及眾多的服務業主管機關,包括我方的20幾個相關機關,以及陸方的40幾個主管部門,協商工程浩大,但雙方終能排除困難,達成協議,除顯示雙方落實ECFA的誠意外,並展現互信基礎的擴大。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相信,不論是ECFA後續的貨品貿易協議、爭端解決協議,或是其他的兩岸協商議題,未來也終將能夠順利簽署。

四、邁向兩岸經貿全面交流合作

兩岸貿易及投資已行之有年,但是在服務貿易部分,因雙方各自法規繁多,形成進一步交流、合作的障礙。回顧過去5年兩岸簽署的13項經貿相關協議,除ECFA是架構性協議外,旅遊、海空運直航、直接通郵、金融合作及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等,均係針對少數特定的服務業領域訂定兩岸合作規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協商,則是雙方依據WTO服務業分類標準,針對所有服務業市場開放的相關問題,由各服務業主管部門進行商討及意見交換,即使最後協商的結果對於部分服務業並未達成市場開放的共識,但是雙方對於彼此的產業發展及相關規定,均有更為深入的瞭解,也為後續進一步的協商打下基礎,兩岸經貿可謂已邁入全面交流與合作的時代。

五、具體提升ECFA效益

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簽署ECFA時,我方在服務貿易早收計畫中僅承諾開放9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金融服務業1項),陸方則承諾開放11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金融服務業3項)。業界普遍反映陸方開放幅度不足,要求政府進一步與陸方協商開放。經過各服務業主管部門與業界溝通,並持續向陸方爭取,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後,陸方開放項數成長達7、8倍,其中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業、文創業部分,我方並已爭取到較外資,甚至港資更加優惠的待遇,為我方業者赴大陸發展創造利基,有效提升ECFA效益。至於本次我方要求未獲陸方同意的部分,未來政府亦會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基礎上,依據WTO服務貿易漸進式自由化的精神,持續與陸方進行協商。至於我方承諾開放的項數,考量兩岸經濟規模的差異,將較陸方的項數少,且各項目開放內容均已由服務業主管機關作過相關評估。

(台灣陸委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