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終於照進特區惟仍有幾片陰雲遮擋

俗稱為「陽光法案」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終審法院已依法於上週六將所有收到且依法必須公開的申報書的第四部份內容上載於澳門特區法院互聯網站,以供公眾查閱。這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現任特首崔世安是最大的「推手」。他在競選第三任特首之時,正好是發生了「歐文龍事件」不久,而他本人作為何厚鏵時代的主要官員,就自然會有人將他與之掛連起來,因而在特首選舉過程中,各種針對他的負面輿論來勢洶洶,甚至還帶有誹謗捏造的性質。對此,崔世安既是要正面回應這些負面輿論,表達自己並非是如同這些負面輿論所指的人物,也是要證明自己是有能力在澳門特區倡廉肅貪,清掃滋生新的「歐文龍」的土壤及氣候的,以建立人們對他的認同信心,因而他在競選政綱中提出了建立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並承諾修訂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將申報的對象範圍擴大,及向公眾公開部分申報資料。崔世安在當選並就任特首後,當即著手推動落實自己的諾言。恰在此時,中國澳門加入聯合國反腐公約,也須執行公約中的各項規定,包括財產申報並向公眾公開的制度。從擬制法案到公開諮詢意見,到立法會認真審議等長達三年多的努力,新的財產申報並溫和公開的法律制度法案,在今年一月間獲得立法會通過法案,及經過大半年的技術準備、和設備更新,終在今年四月二十二日正式生效,並由終審法院於上週六依法在法院網站上全部公開必須公開的部分申報內容。因此可以說,這個「陽光法案」的實施,是崔世安的重要政績之一,也是全體「澳人」尤其是參與其立法程序的各方人士的辛勤成果。

特區法院互聯網公開各位申報者依法必須公開的財產內容後,澳門各界人士紛紛為特區這一「陽光法案」叫好,也令內地和香港驚艷。內地不少媒體尤其是互聯網,一片贊好聲,並呼籲也應作為內地各級官員實行財產申報制度的「示範比照物」。相信對於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的「肅貪」議題,有較佳的推動作用。這是在「一國兩制」條件下,澳門特區對內地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一個特殊貢獻。而在香港特區,也有媒體拿來說事,認為同是財產申報制度,澳門比香港優勝,嚴謹程度及申報範圍均超過香港。這也有利於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兩個兄弟特區,進行友好式的良性競爭,相互取長補短,共同前進。

盡管內地,香港盛讚澳門特區的財產申報制度,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仍比不上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制度。因為台灣的財產申報制度,。一是必須說明各項不動產的面積、權狀(即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權及其數值)、價值,還須申報所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及其價值。此外,不動產中的汽車、鑽戒首飾等的價值,也要如實具體申報並一一開列。二是必須將申報資料全部刊登在《監察院公報》及其網站,方便不會上網的人也可查閱,或是供有需要的人士作資料儲存。為此,《監察院公報》就經常出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將各類公職人員所申報的財產資料(含有具體數值內容),全部都「原汁原味」地刊登出來。比如,最近就有媒體根據該「專刊」刊登的資料,報導馬英九、吳敦義等官員的存款增加了多少,有哪幾處房產、哪幾筆土地等。

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八條「公職人員行為守則」第五項就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配套法律《反腐敗的實際措施》第四條「公佈財產」則規定,「公職人員應全面公佈個人情況(在進入政府部門任職時即公佈本人的全部資產、債務和社會關係)或定期提供簡要情況(每年的全部收入或商業活動)或公佈應予的事項(職務以外的收入、出售或購買超過一定數額資產的單據)」。

對比澳門,僅是申報及公開並沒有開列其具體實質價值的房產及公司,而令查閱者及廣大公眾,並不知其財產具體價值,因而只能算是「陽光法案」的「陽光」,因為仍有幾片陰雲遮擋,而只能是照進了一半給澳門,仍有待繼續努力,循序漸進,直至必須全部申報及公開所有財產的具體數值。

有趣的是,各位人士申報並予以公開的財產內容,成為坊間津津樂道的話題之一。盡管只是抽象的項目內容,如房產、停車位若干個等,並沒有具體及實質的價值,但也令人們感到,澳門果然是貧富懸殊現象嚴重。有的申報者擁有二百多個舖位、五十多套住宅、八十多個泊車位,還持有一百多家公司的股份,讓許多仍在為每日兩餐而勞碌的中下階層羨慕不已。其實,即使是在高層官員中,也呈現「貧富懸殊」的現象,有人在澳門及內地、國外有多套房產,但也有人的不動產項內卻是空白,甚至乾脆填寫上「沒有」。

更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已經成功連任的立法會議員麥瑞權,作為一個知名的建築商,卻在其提交並公開的申報表中,「不動產、企業」部份完全空白,實在是難以令人置信。在社會嘩然之下,麥瑞權隨即表示確有申報,但終審法院卻又書面表示再次確認他所提交的公開表中「不動產、企業」部分空白。如果「執正」來做,按法律規定議員倘不實申報依法可被判刑三年。而這非是在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及在立法會發言及表決中的表態,應是並不能享受刑事豁免權。可能是首次將申報對象延伸至立法會議員,因為經驗不足,加上秘書和終院溝通有礙,而導致出現此情況。終院或會接納麥瑞權「溝通不足」的解釋,而不予追究,只要能補交即可。否則,就可能會成為澳門回歸後首宗在任立法會議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紀錄。

至於在法案審議過程中,有部份司法官懮慮因為公佈其住址,將會被司法案件的當事人知悉而上門尋仇報復,現在則證明是杞人之懮。從法院網張貼公佈的資料看,並無申報人的住址訊息,應是不用擔懮。其實,就是讓社會知道了自己的住址,又怎麼樣?內地公安部門不是稱讚澳門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城市嗎?連手執專政工具的司法官都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對特區的社會治安缺乏信心,那些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豈不更應是「擔驚受怕」?猶記得,在回歸前夕,澳門整日處於炸彈與槍彈齊飛的腥風血雨,有不少黑社會成員被捕關進牢房之際,李錦昌被任命為監獄獄長,當有人問他是否害怕時?他回答說,「自古人生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這種大無畏的氣概,值得為這部份司法官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