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新華社濟南10月25日電】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的原判。

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汙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影資料,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了薄熙來,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薄熙來的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10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