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設法破解人道探視權這個難題

國台辦新聞發言人範麗青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回答台灣記者有關兩岸互設辦事處是應否具有「人道探視權」的提問時指出,大陸方面一向是很重視自由人權的。長期以來,特別是二零零九年兩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對於海基會受託轉達的家屬探視請求,海協會都積極協作。我們樂見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在協助探視方面繼續發揮更加積極的服務作用。目前,雙方正在就這個問題進行磋商,相信在不違背相關法律的情況下,雙方能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處理辦法。我們希望雙方早日完成協商,實現互設,更好地為兩岸同胞服務。此顯示,大陸方面也已意識到,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協商,已卡在「人道探視權」這個難題之上。如果這個問題未能盡早解決,就根本不可能趕在第十次兩岸協商亦即第二次「陳林會」上予以解決。然而,這又談何容易!看來,並非是國台辦「不作為」甚至是「不願為」,而是受制於許多因素,其中包括大陸《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也包括大陸的司法機關在偵處涉台案件時,未有考慮到台灣民眾的人權觀及具體感受。不過,從範麗青「相信在不違背相關法律的情況下,雙方能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處理辦法」的談話內容看,似乎極為熟悉台灣民情及政情的國台辦,正在設法破解這些難題。因此,範麗青所說的「我們希望雙方早日完成協商,實現互設,更好地為兩岸同胞服務」,或許是「有所本」。

台灣方面如此堅持「人道探視權」,看來有著多重背景。其中一個大背景,就是吸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簽署之後,由於民進黨實施「焦土戰術」式的刁難阻撓策略,因而被擱在「立法院」四個多月仍未能排入審議程序,而且還要採取違背國際慣例的「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程序。民進黨的主要籍口之一,是海峽兩岸在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過程中實行「黑箱作業」,事前未有徵詢業界的意見。馬政府似是「一旦被蛇咬,三年怕草繩」,當然更是屈服於台灣的政治生態現實,擔心如果未能解決「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中的「人道探視權」問題,即使是簽署了,也將被卡在「立法院」。因此,必須先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簽署,以免重蹈「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覆轍」。

這並非是杞人之憂。今年六月間,在「立法院」審查「大陸海協會在台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時,以民進黨為首的在野三黨「立委」就曾三佔主席臺,提出「領事探視權」的訴求。這當然是「一邊一國論」的「台獨」思維的產物。但馬英九已經明確,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不能直接採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報》的概念,而國民黨「立委」也是為了求得盡快獲得通過,作了讓步,將之改為「人道探視權」。對此,似乎民進黨團也沒有多大意見,接納了「人道探視權」的表述。這就形成了罕見的「朝野共識」,並非能以「民進黨刁難」來作理解。由此一背景來看,「陸委會」堅持「人道探視權」,並非是要向北京「叫板」,而是為了能夠籍著民進黨已經「大開綠燈」的難得機遇之下,盡快簽署,否則錯過機會,在民進黨反悔後,就將是簽署無期。

當然,馬政府堅持「人道探視權」,也是站在人權的普世價值的角度。這就是第二個背景。眾所周知,台灣地區的民主政治發展,是從過去國民黨政權大搞獨裁統治及「白色恐怖」中衝殺出來的。因而從在朝到在野,從高官到平民,都十分重視「人權」問題,並將之作為取得美國支持,國際認可的「通行證」。因此,無論是陳水扁政權,還是馬英九政府,都十分重視履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成立了相關的機構。盡管台灣並非是聯合國的會員,但卻以其在退出聯合國之前就已經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理由,實行「立法院」批准的程序,並聲言要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還進行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化」的立法工作。而「探視權」恰恰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櫫的基本人權之一。

由此,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是充分保障嫌犯的家屬探視權的。當然,除了防止串供,又有「收押禁見」的特別設計,但一般都慎用。在此背景之下,台灣方面堅持「人道探視權」,其實私底下也有籍此推進大陸地區「人權進步」的「附帶動機」,並認為大陸方面也可借鑒及引進「收押禁見」的機制,這樣就可在重視嫌犯人權與防止串供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正是「陸委會」聲稱大陸應以修訂法律來適應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的用意所在。

應當說,大陸涉台系統對台灣官民的憂慮,還是有所瞭解的,據說曾於六月間提出「只做不說」,亦即不宜列入協議的解決方案。但台灣方面仍然認為,必須以「白紙黑字」寫清楚,發展萬一民進黨再次上臺,大陸方面可能就不再履行了。何況,大陸和台灣都是屬於歐陸法系亦即成文法的法域地區,不能以類似「習慣法」制式的「只做不說」方式來處理。為此,就連以「統派」著稱的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也聲稱,倘是如此,寧願不設辦事機構。也曾有台灣朋友對筆者表示,「人道探視權」已經成為民進黨猛攻馬政府的痛點,在馬政府已經放棄懸掛「國旗」和「國徽」之下,倘馬政府連「人道探視權」也拿不到手,恐怕「跛腳」狀況就將會更嚴重。

還有一個背景或理由,就是馬政府認為,既然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大陸已同意,給予家屬「人道探視權」,為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卻又喊「卡」?這豈非是「協議衝突」?大陸方面老是說,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要列入「人道探視權」,在大陸方面沒有法源依據;但既然如此,為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又能夠寫上「人道探視」?這豈非是自相矛盾?

或許,範麗青昨日所說的「長期以來,特別是二零零九年兩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對於海基會受託轉達的家屬探視請求,海協會都積極協作。我們樂見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在協助探視方面繼續發揮更加積極的服務作用。」就是在自我化解這個「矛盾」。既然有大陸公安和司法機關的代表參與談判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都可以在大陸《刑事訴訟法》未設「人道探視權」的情況下,予以靈活處理,向台灣民眾提供「人道探視」的特殊優惠待遇,在「比例原則」及「協議不互抵觸」原理之下,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同樣也應列入「人道探視權」。

因此,從範麗青昨日的回應中,或許可以看到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協議可以簽署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