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案一般通過 議員批久拖後斬件推出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議員批評政府斬件推出醫療事故法。當局認為法案明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效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對維護醫療秩序和保障醫療安全發揮重要作用。

多位議員發言時批評法案未有納入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賠償的內容,列席的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回應時承認,法案暫時未有納入保險賠償制度。他稱,參考其他地區醫療事故的保險賠償情況,發現這制度導致賠償金額快速上升,責任保險費偏高,相信加入醫療責任保險賠償制度令法案更複雜,可能“拖了後腿”,推遲審議達成共識的時間。

他說,《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要公平、合理及有效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致的糾紛,並確立過錯責任。法案的出臺將使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更明確,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對完善本澳醫療衛生體制的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

法務局長張永稱,正加快處理有關醫療事故保險制度,未來的保險制度不論是強制或非強制,可與生效後的醫療事故法配套。

批評斬件推出醫療事故法

多位議員批評法案一拖10年後,仍然以“斬件”形式推出,只處理醫療引起的糾紛和爭議,欠缺仲裁及賠償內容。有議員要求解釋法案建議設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所提出的報告是否有約束力,法案是否涵蓋醫學美容、營養師等範圍。

張永春否認法案是斬件推出。他稱,本澳已存在處理醫療事故的制度,只是需要完善協調,包括設立機構判定是否存在醫療事故。法案設有通報懷疑醫療事故個案機制,衛生局可根據跡象主動聯絡患者跟進。

列席會議的衛生局長李展潤表示,法案確立了醫療事故的定義和過錯責任制度。不論公營或私營醫療場所,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因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害均適用於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法案明定就診者查閱及索取病歷的權利、醫療機構及人員有保存及提供病歷的義務,以及對偽造及損毀病歷行為的處罰制度。另外建議設立醫療事故強制通報機制,以防範醫療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風險。

他說,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賦予委員相應的調查權,負責對爭議個案進行專業的調查和技術鑑定。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成員經過嚴格的甄選,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中至少有五名成員必須為經驗豐富的醫學專業人士,另外一至兩名為非醫學專業的人士。委員會獨立工作,不受任何約束和干預。委員會成員履行職務時須遵守公正、無私和熱心原則,遵守保密義務。委員會成員須遵守《行政程式法典》中的規定作出迴避,以確保鑑定結果公平公正。

對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法案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試行訴訟外調解,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調解中心的調解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醫患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對有關醫療事故的賠償進行調解。

關於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問題,他說,考慮到若將這制度加入新法中可能會拖延立法,故先制定《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保障醫患雙方合理權益。衛生局將繼續與其他相關部門研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便對醫療人員職業風險和醫療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