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暴短期內立法

【本報訊】政府公布,防止家暴短期內立法,同時指出,應否將家庭暴力定為公罪,社會上意見分歧。

政府昨日公布防止家暴的立法準備工作,公布的文件如下:

1.2011年起諮詢公眾

為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護家暴行為的受害者,維護家庭的和睦,社會工作局於2011年9月推出了有關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開諮詢,就家暴犯罪的定性、防治家暴的措施、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等內容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為使公眾對家暴立法有更加直觀的認識,在諮詢中派發了一份名為《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的諮詢文本,並舉辦了多場諮詢會,介紹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解釋草案的法律條文,廣泛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經過整理諮詢過程中所收集的意見,得知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家暴問題,認同透過立法的方式,強化針對家暴的預防、懲治、保護等措施。但是對於《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中將家暴行為統一定性為公罪,諮詢中收集到的意見分歧很大,難以形成共識。

2. 應否定為公罪存分歧

按照目前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對家庭成員施以暴力行為屬犯罪,但會按照造成身體傷害程度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刑法條文。如果家暴造成身體完整性的嚴重傷害則屬公罪,即無論受害者是否追究,都必須對施暴者提起刑事檢控;如果家暴造成身體完整性的普通傷害則屬半公罪,即只有當受害者提出追究時,檢察院才會提起刑事檢控。如果對屬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虐待亦已屬公罪, 僅對屬配偶的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虐待才屬半公罪,即由受害人配偶決定是否追究。

在公開諮詢中,就應否將所有的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尤其是應否將所有屬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也改為公罪,各界的意見分歧最大。支持者認為家暴的受害者因出於恐懼或社會壓力而不敢對施暴者提出控告,變為公罪可以免除受害者所受的壓力,同時可以對施暴者產生威懾的作用;反對者認為將家暴“一刀切”變為公罪,雖然可能幫助了部分“想告但不敢告”的受害者,但同時會違背了其他“可告但不想告”的受害者的意願,變成“不想告亦須告”,最終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

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最大的改變是原來家庭成員之間的偶發的、輕微的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無論受害者是否打算追究,都必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現行的法律並非將輕微的家暴不視為犯罪,而是將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主動權交由受害者行使。具體到為何有些家暴的情況,受害者不願行使其告訴權,除了家庭經濟、害怕報復、家醜不願外揚的顧慮外,可能還有維護家庭、保護家人等其他因素,這需要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3. 防家暴短期內立法

由於在2011年的公開諮詢中對是否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難以達成共識,且了解到社會各界對家暴的關注點並非在於“告與不告”,而是在於能否透過立法確保受害者得到即時、適切和有效的保護,以及如何能夠有效預防家暴事件的發生,因此對當時的立法方向作出了調整。

在充分吸收2011年公開諮詢中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社會工作局和法務局對原有的《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作出了修改,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當中包括針對家暴行為受害者的保護和支援措施、針對施暴者的強制措施、針對家暴個案的登記、研究等措施,旨在達到預防家暴、保護受害者的目標。

由於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的成因眾多,且有程度輕重之分,大多數都是因為雙方口角繼而出現動手的情況,作為受害者事後也多寬恕行為人一時的過錯。在尚沒有深入的個案分析研究作為支持的前提下,《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暫時不將所有的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但是會考慮透過修改《刑法典》的部分條文,有針對性地應對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普通、但屬重複性的傷害行為的情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的文本已於2012年9月起展開了新的諮詢工作,聽取相關團體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以便充實和完善法律草案文本。目前法律草案的最後完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將具備條件在短期內進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