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

提起婚姻,相信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是“終生的承諾”:當男女雙方執子之手,誓言與子偕老時,便須在往後的日子相親相愛,一心一意。不過在結婚之後的漫長歲月中,夫妻雙方也有可能因各種原因而發生糾紛,能夠理性和冷靜尋求解決方法當然最好,不過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原因很多,如果真的無法解決,亦有可能會選擇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澳門,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這時可以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以兩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要符合一些條件,包括夫妻必須結婚超過一年,並且須就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兩願離婚時,假如夫妻沒有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子女,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但如果夫妻之間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聲請離婚。

當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其中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這時便不能辦理兩願離婚,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一、他方在

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夫或妻出現婚外情)。二、事實分居連續兩年。三、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四、他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有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辦理兩願離婚,以及辦理訴訟離婚的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由今年十月十六日開始,初級法院已增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28條,第1630條,第1635條及第1637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