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指官員推搪解釋巴士服務違法事

【本報訊】立法議員陳明金批評當官員以“案正訴訟”推搪解釋巴士服務模式違法的問題,他恐不交代、不跟進、不處理的庸官一拖再拖,事件就不了了之。

陳明金指出,廉署日前批評巴士服務新模式“數宗罪”,指這是違反法律及損害公共利益最嚴重的個案。一直以來,幾乎每次廉署針對行政部門作出調查報告和勸喻,由於所指問題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產生大的社會效應,但對於相關部門來說,報告僅止於書面,勸喻點到即止,經過幾輪的分析研究,社會效應一過,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他說,時間可能是庸官忘卻問題的最好辦法,但是“不交代、不跟進、不處理”的鴕鳥心態,使一些官員逐步在廣大居民心目中形成“庸官懶政”的印象,官民互信盡失,影響特區管治。

“陳明金虎,搭巴士”與“看電視”一樣,與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新巴士服務模式推出以來問題不斷,社會高度關注。面對廉署的指摘,行政當局應從源頭檢討,對“數宗罪”要“有解釋、有處理方法、有後續跟進”。

陳明金質詢當局:

1. 交通事務局在回應廉署時表示,經初步分析有關事件存在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鑑於有巴士公司就服務費已向法院提出訴訟,暫不宜作任何評論。既然認為是雙方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為何不向廉署提出抗辯?交通事務局與巴士公司關於服務費的訴訟,與廉署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原是兩回事,為何有關訴訟會影響交通事務局對本事件作出評論?若如交通事務局的理解,廉署在有“訴訟”的情況下發佈此報告,是否也是不合時宜?在2012/2013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檢察長何超明曾指出:“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一些機構因不依法辦事而導致矛盾或糾紛後,自身不願承擔責任,卻簡單地將問題和矛盾推給司法機關,美其名曰‘依法處理’。這個就是大家經常看到報道發生了社會問題後最後的一句交差語‘案件已送交司法機關,現時不便評論和處理’。殊不知,檢察院必須在法律規定下,依照法定程序才能介入某類案件,否則談何‘依法處理’。送交檢察院並不能替代主管機構依法從民事、行政層面解決應由其自身負責的問題。”現在交通事務局、行政法務司、運輸工務局先後表示因訴訟不方便評論,是否就是檢察長所說的這種情況?

2. 行政長官指示由劉司長跟進有關事項,劉司長又要求交通事務局自行分析報告,最後可能變成“自己查自己”,與過往做法無異。然而,本次事件按廉署分析,交通事務局從源頭就錯,幾乎全錯,充分表現該局領導與法律顧問團隊能力不濟。劉司長除了要求交通事務局分析報告之外,有何其他的跟進措施?會否成立以“司長為首、其他法務部門人員”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

3. 根據“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就交通事務局執行上級所訂定的指示及實現既定目標的能力的四項指標,“與監督實體的合作”、“落實與其部門/實體/機構有關的施政方針的工作的程度”、“執行上級所訂定的指示的程度”、“部門/實體/機構的預算的執行程度”,劉司長如何作出評價?非常理想?良好?一般?還是有待改善?有關評價會對領導官員產生甚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