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宜補強「依法行政」的內容 施政報告宜補強「依法行政」的內容

廉政公署在特首崔世安向立法會作二零一四年施政報告後,列席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問的翌日,公佈了《關於「運輸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該調查分析報告指出,交通管理局在處理現時公共巴士服務上有六種明顯的違法問題,當中包括:一、交通局採用「提供服務合同」致使三間巴士公司在無訂立批給合同的情況下「違法經營」;二、違法訂定免稅事項;三、巴士合同中根本無提及在合同到期或失效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四、中途調整收費違反法律,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胡亂引用制度訂立有利於承批方的免責條款;六、合同中不少條款沒有引用適用的法律,導致許多屬強制性的合同條款並無訂於合同內等。廉署還聲稱,這是廉政公署在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所發現的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一個個案。

廉政公署的調查分析報告公佈後,本來就對「新巴士服務模式」實施運作中出現的種種狀況頗為不滿的坊間輿論,更感震驚,使他們的不滿情緒,從對「新巴士服務模式」的品質欠佳的「形象思維」層面,上升到「新巴士服務模式」涉及行政違法的「邏輯思維」的層次,可謂是對事物認識的一大飛躍。而且,還對這個調查分析報告的公佈時間點的選擇,進行猜測揣度。認為由於是在崔特首列席立法會回答議員們提問之前公佈,就避免了議員們對此弊端進行發問,並要求特首對此違背「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行政違法行為負政治責任的尷尬情況;但又因是在各政務範疇向立法會介紹施政方針之前公佈,讓議員們能在主管公共交通政務領域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上場之時,有一個追查真相的機會,既能讓議員們找到不滿情緒的「發洩口」,又符合滿足居民知情權、資訊權的基本人權,及對「行政透明」的期盼。因此,這個時間點的選擇,頗為適當。

但廉政公署調查分析報告所揭露的「運輸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涉嫌嚴重行政違法的問題,還有此前在涉及政府行政的司法訴訟中,政府敗訴的個案越來越多,而且越來越「大鑊」,單是一個中級法院審理「有線」控訴電視管理局「行政違法」的訴訟,判決政府敗訴的個案,就牽動了全澳居民收看電視節目以至少資訊權的切身利益。而今次廉政公署的調查發現報告雖然不是司法判決,但作為掌有對行政違法性進行調查大權的廉政公署所作的調查分析結論,也已暴露了政府機關對「依法行政」的缺位及錯位。因此,在特首崔世安領導特區政府實踐「科學決策」、「陽光政府」施政理念卓有成效之下,特區政府及其下轄各部門「依法行政」的缺失,或將會成為公共行政範疇的主要矛盾。「依法行政」的缺位和錯位,就將削弱特首崔世安的「依法治澳」和「依法施政」的成就,難以達成完美。

因此,二零一四年施政報告在其施政重點「增強綜合實力,促進持續發展」的第三部份「提高公共行政績效,優化公共服務的質量」,就很有必要補強「強化依法行政」的內容。

實際上,在最近幾個年度的司法屆開幕禮上,本澳司法機關兩大系統的最高司法官在其致詞中,都有指出,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依法行政做得不足,以至在「民告官」的官司中,政府部門往往敗訴。這已經敲響了警鐘。但遺憾的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不依法行政」的現象,依然是「陸續有來」,而且還是「一鑊勁過一鑊」,並釀成了不良的政治影響。

如果說,廉政公署對「運輸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所作的行政違法結論,還可以「對法律理解不同」來推搪;對中級法院判決電信管理局敗訴的個案,也還可說是「歷史遺留下來問題」的話,那麼,對國際機場對面地盤加批七幅土地的處理,則明顯是屬於「明知故犯」的問題了。實際上,在明知廉署已經接報並偵查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的批給涉嫌貪賄,而政府負責土地工務的政務範疇的法律顧問也已向廉政公署發函諮詢的情況下,就不宜再處理加批七幅土地的申請。即使要批,也須等待廉署的偵查結案,查明此前五幅土地的批給確定沒有涉及行賄,才能進行。盡管是實行「無罪推定」原則,但也應「瓜田李下」。倘是司法機關判定原五幅土地是行賄而得,政府必定要作出批給無效決定,以彰顯公平正義。既然是五幅土地批給的正當性基礎已毀,在基礎上加批的七幅土地,也就必然崩塌。這是很基本的原理。作為這個政務範疇的據位人及其法律顧問,不能以一句「理解不同」來作推搪。

這就暴露了澳門特區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從理論上到實務上,都存在著重大的缺失。

其一、是尚未能建立起「依法行政」的理念。儘管不少官員在宣讀其講稿時,都將「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背得滾瓜熟爛,但由於未能真正領悟其內涵,因而只是將之當作是一串漂亮的裝飾詞,而忽略以至是無視其內涵,包括「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法律」,「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違法必須承擔責任」這三大原則。

其二、正由於忽略了「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因此無論是在各政府機關的編制上,還是在人員配置和新人招聘上,都忽略了法律顧問的設置,或在招聘公務員時對有法律專長者的優先。有的政府相關雖然配置了法律顧問,也疑似是將至當作是「擺設」,沒有重視其意見。

其三、但反過來看,某些法律顧問的資質或表現,也未能適應其本職的要求。就以前述的機場對面土地加批的作業而言,雖然有法律顧問的參與運作,但卻作出了令特區政府尷尬「出洋相」的法律建議。實際上,澳門特區政府所實施的法律較為特殊,既有來源於了原屬葡國法律體系的「原有法律」,更有回歸後正式實施的《澳門基本法》,及由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而行政機關各部門的法律顧問的來源及專業教育背景,也頗為複雜,既有是來自葡國或本土的葡裔人士,也有分別來自或受教於內地、台灣等,他們所學的法律專業知識,盡管大體上都基本上是屬於歐陸法系,但因受教所在地的法域不同而有所差異甚至是衝突,即使是對《澳門基本法》都有不同理解,原臨時澳門市政議會所通過的《公共墓地章程》,就竟然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就是明顯的例子。

因此,今後的施政報告,除了是繼續實施「科學決策」、「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之外,還應補強「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