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特首選舉前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

在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四年施政方針的法務領域中,完全沒有提及到對《政府組織綱要法》的修訂。這就使人懮慮,在明年進行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後,必會爭取連任且成功率甚高的崔世安,在當選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官員人選名單時,倘是有意對現時五個司的架構進行調整,根據澳門特區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實況,及有利於特區政府管治的更為暢順,適當增加司級實體;或即使是保留現時五個司的數額,但有意根據實際需要對各司的職能進行調整,就必然會遇到缺乏法律依據的困擾。

實際上,關於現行的五個司的編制,及各個司的職掌分工,是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淩晨「午夜立法」通過的多個法律中的其中一個——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所規範的。其第五條「政府各司」規定,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順序如下:一、行政法務司;二、經濟財政司;三、保安司;四、社會文化司;五、運輸工務司。各司設司長一名,領導該司的工作。

《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一條「行政長官職務的臨時代理」還規定:在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照上述規定的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如行政法務司司長不能履行職務或出缺,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餘者依次類推。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期限自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起,至行政長官恢復履行職務時止。

第十二條「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則規定,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一百二十日內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而在新的行政長官產生之前,由各司司長按照上述的順序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如行政法務司司長屆時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或出缺,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代理行政長官職務;餘者依次類推。代理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代理行政長官的期限自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時起至新的行政長官就任時止。

另外,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和運作》,則規定了各司司長的職權: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職權為:公共行政;市政事務;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立法事務及司法行政事務;社會重返;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登記及公證體系的指導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製作。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職權是:財政預算:工業、商業、博彩監察及離岸業務(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職權者除外);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制度;統計;勞工及就業;職業培訓;社會保障;消費者的保護。

三、保安司司長的職權:澳門特區的內部治安;刑事偵查;出入境控制;海上交通及有關罰則的監察;民防;監獄體系的協調及管理;第十一/二零零一號法律所定範圍內的海關事務。

四、社會文司長的職權:教育;衛生;社會工作;文化;旅遊;體育;青年。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職權:土地的整治;交通管理、航空器和港務;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運輸及通訊;環境保護;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氣象。

雖然說,調整各司司長的職權,行政長官在諮詢行政會的意見之後,就可自行修訂《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和運作》行政法規來實施;但畢竟各司司長的職權,是由其稱謂中基本上確定了的,而各司司長的稱謂,則是在《政府組織綱要法》中作出規範;因而在立法會未有對《政府組織綱要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修訂的情況下,特首就沒有法律依據修訂《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和運作》行政法規。因此,現在就將面臨著這樣的情況:倘明年夏秋之間選出新一任行政長官,在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並報請批准各司司長的人選時,倘仍未對《政府組織綱要法》進行修訂,就只得「依樣畫葫蘆」地向中央提名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的司長的人選。倘是希望能調整各個司,包括增加若干個司,或即使不增加司,而是在各司之間調整職掌,就必須趕在行政長官向中央提名並報請批准司長人選之前,由立法會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

從回歸十四年的政務實踐看,其中一些司的職能較為「吃重」,司長的負擔甚重。比如行政法務司,就將行政和法務兩個最為「吃重」的政務範疇集於一身,;而社會文化司與經濟財政司中的其中職能重疊,如旅遊、社會基金等,相互滲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門特區擔負著「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經營「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任務,似是應由經濟政務範疇將之統籌協調起來。

實際上,在回歸前,即使當時的政務還沒有今日這麼繁重龐雜,前澳葡政府的機構設置是也安排七個政務司的,分別是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工務暨運輸政務司,司法事務政務司,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回歸後壓縮為五個司,各司尤其是被「砍」掉的兩個司的業務就高度集中整合。除了其中原來的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工務暨運輸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基本不動或是沒有大的變化之外,其餘的幾個政務司的業務,就被壓縮在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的身上,使其司長不勝負荷。

因此,有必要在明年行政長官選舉之前,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除了是避免「小牛拉大車」之外,還適當地體現專業對口。以澳門回歸以來十四年多的政務實踐,尤其是在澳門經濟走上正軌之後,澳門特區政務的主要矛盾已經轉移,行政和法律改革的滯後已成為落實「澳人治澳」的重大障礙,必須對行政法務政務領域予以加強。因此,為加快行政、法律改革的步伐,及提高行政效率和品質,就有必要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另外,針對現時編制的社會文化司,其政務領域管轄的部門也十分龐大,而且其中的一些部門之間的交集性不高,如社會工作與文化、教育就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範疇,因而也宜考慮分拆社會文化司。為避免分拆後,變成兩個「小司」,可以考慮將別的司所轄下與之業務相近的局撥歸過去,如房屋局的性質與社會工作相近。

當然,倘是特首崔世安認為不必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那又當別論。但這副架構,顯然已經難以完全適應當今的形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