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需要遵守的“神條款”

防小三、防不孝子……這些在大陸一般由“道德法庭 ”管,但在臺灣,法庭真的可能會管,甚至把人關進監 獄。許多大陸已經消失的罪名,比如“通姦罪”等,在台 灣依然活化石般存在。對臺灣人來說,這些“神條款”很 重要,很多時候不僅要遵守,更要像工具一樣使用它們 ,無論好事還是壞事。

“神條款”使用守則

總結起來,目前臺灣流傳著三大“神條款”,即“防小 三條款”、“掃地出門條款”,以及“防嫩妻條款”。

先說如何用條款“防小三”。

2011年,臺灣法務部門在民法中增加了一條,規定 收受金主照顧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後 、並且生活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老婆及子孫爭遺產。

此前的法律規定,“小三”有權在包養者去世後爭遺 產—這項規定潛在最大受益者,就是自稱王永慶“第四 房”生的兒子羅文源(非婚生育)。台塑集團創辦人王 永慶2008年去世後,羅文源現身認祖歸宗,並引發遺產 官司,官司現在還沒有打完。輿論對這一條款的評價較 為平靜,為數不多的疑惑在於:如何判斷“小三”的生活 是不是困難?

再來說說“掃地出門條款”:它的效力很乾脆—平時 不孝敬老人,老人百年之後,就不能繼承遺產。這一條 款在2008年被提出,目前正進入立法序列。

在《公務員退休法》中加入“防嫩妻條款”,則是一 個引起激烈反彈的變化:以往,公務員去世後,遺孀可 以定期領取撫慰金,並且毫無限制。但從2009年開始, 公務員遺孀領取撫慰金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公務員 領取退休工資時—

已經和配偶結婚兩年;配偶已經年滿55歲;沒有生 活來源。

有評論說,這是防止“老夫少妻搭配”空耗財政,因 為丈夫年邁去世之後,如果妻子還年輕,意味著可以坐 收撫慰金許多年。有人更直接將“防嫩妻條款”指向陸配 ,說這帶有政治操作痕跡。

於是,有人趁法律還沒修改,提前辦理退休。不過 目前,關於新法的限制條件,還存在討論空間。

“神條款”得以存在有政治因素,但更多與年代有關 。像“防小三條款”,實際上是想堵住以往法律的漏洞。

這種軟件“升級”近年來並不少見。比如在臺灣法律 中,對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直到三年前才調整為18 歲,之前一直是男性17歲,女性16歲。而且,法律還規 定了合法的“訂婚”年齡。

用“通姦罪”順利拿到贍養費

因為類似這樣的“活化石”級別“神條款”,造就了部 分人活學活用“神條款”的衝動。

比如,臺灣法律至今保有“通姦罪”罪名。罪名的設 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當時的民國立法者的初衷是 保護女性。

但事實上,被判通姦罪的人逐年減少。據“法務部” 數據,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人數從1999年的859人減至20 08年的430人,其中主要是通姦罪人數的下降。

這也和通姦罪認定“標準”越來越嚴格有關,比如必 須確證雙方性器結合。假如兩人赤身躺在床上,可以跟 警察解釋“我們只是蓋棉被聊天”。在實際生活中,假如 警察敲門,勢必有一方起床開門,這意味著不可能“捉 奸在床”。

所以必須掐好時間,捉姦者同警察迅速沖入,如果 對方已經“完事”,就要眼疾手快地翻撿垃圾桶內的安全 套、衛生紙等,還要及時拍照取證。但也未必100%成 功。

2013年初,三立電視臺女主播白舒樺和李厚慶(前 民進党主席蘇貞昌的助理)深夜共處,被李妻搜出三個 安全套,但因只驗出李厚慶DNA,沒有白舒樺的DNA, 檢方也未起訴。

這條對男人無用的法律,卻往往對女性造成傷害, 常常出現“女人何必為難女人”的悲劇。臺灣前“立委”林 志隆與女助理發生婚外情,林妻怒告二人通姦,後來她 決定原諒丈夫,只告女助理,於是女助理被判坐牢五個 月,而“姦夫”無恙。

對“通姦罪”更經典的使用案例是:丈夫在外包二奶 ,但一不願意跟妻子離婚,二不情願給妻子物質賠償,於是妻子發動私家偵探,將丈夫捉姦在床後,揚言將丈 夫以“通姦罪”告上法庭。於是,贍養賠償很快到帳,婚 也順利離了。

有一種聲音認為,指證“通姦罪”,對於出軌一方的 妻子來說,並沒有多少好處。因為這項罪名量刑通常輕 微,而且一般都能以罰代刑,往往是罰錢即可。就算是 妻子只起訴小三通姦,判決下來,小三以罰代刑,繳納 的罰款也大多來自出軌的丈夫,到頭來散的還是自家的 錢。

另一則不合時宜的罪名是墮胎罪。它出現在1935年 版的刑法中,規定墮胎者以及給她做手術的人都要坐牢 ,只有“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 而墮胎者,免除其刑”。

1984年,關於墮胎的特別法《優生保健法》出臺, 擴大了允許墮胎的範圍,增加遭遇強姦、醫學認定胎兒 畸形等情由。但是,該法仍招致非議,因為它規定,只 有上述特殊情況,女性才能自主墮胎,否則,需經丈夫 同意才行。有些醫院甚至一律要求出具配偶同意書,才 肯實施手術—不然醫生也是要坐牢的。

該法出臺,立刻遭遇宗教和婦女團體的雙重攻擊。 到2006年,有關機構通過修正案,改為墮胎前無需經丈 夫同意,但需告知丈夫,並強制孕婦進行三日專業咨詢 ,方可填寫同意書。但這個方案公佈後還是爭議不斷。

“封建思想”判案

最奇葩的判例,要屬“強吻無罪”和“摸臀數秒”。

2000年,臺灣某超市女店員遭強吻兩分鐘,儘管受 害者因為驚嚇而發抖落淚,法官卻裁定親吻“合乎國際 禮儀”,不構成“猥褻行為”,最後以“強制罪”判處男方入 獄四個月,而且可以罰款代刑。

至於襲胸、摸臀、舌吻等強制行為,由於時間未達 五秒或十秒,不足以激起性欲,加害者往往被判無罪—2008年,在彰化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觸摸女生下 體2秒”之後,因為時間過短,不構成“強制猥褻”,而判 為量刑較輕的“強制觸摸罪”。這項罪名又被猥褻者“活學 活用”了。還是這一年,臺灣中部一女子在電梯內被人 捏臀,猥褻者理直氣壯地說:“沒超過5秒,不犯罪”。

法官之所以這麼判也是有原因的。在臺灣,性騷擾 案件的審判,許多法官仍靠85年前的法條判案,1928 年民國最高法院對“猥褻”的定義是須“引起他人之性欲或 滿足自己的性欲”。臺灣的婦女組織批評說,如今的法 官仍停留在舊時代,性別意識落伍,與人民的認知落差大。

(孔令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