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應科學依法建設性地開展批評監督

澳門中聯辦昨晚舉行「澳門中文傳媒高層人士春茗宴會」,陳明喜副主任發表談話。這是陳明喜履任後,首次主持「澳門中文傳媒高層人士春茗宴會」,折射了他在中聯辦中,分管文化教育宣傳事務。實際上,他此前訪問及會見的澳門特區社團代表或機構,都是屬於文化教育科技傳媒等界別,就像其前任李本均那樣。

不過,從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陳斯喜為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情況來看,他還分管法律等事務,並極有可能是常務副主任。這並不出奇,而且可從兩方面分析。其一,因為他在來澳之前,就是出任相當於部長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同為副主任委員的白景富、汪毅夫、李慎明等人原來都是正省部級幹部,而白志健的副手、華僑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華華,此前是廣東省長)。其二,陳斯喜在調來澳門之後,雖然因為必須按照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的規定,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職務,但又被任命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而取代了原任澳門中聯辦常務副主任的徐澤。不過,徐澤在回任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之後,其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職務仍然保留,但卻是「置換」取代了其已升任香港中聯辦主任的張曉明(後者已辭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但仍保留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由於陳斯喜是法學博士,其專業是憲法學與行政法學,而且長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從事立法工作,也曾任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辦公室主任,因而他的調來澳門中聯辦任職,顯然是中央要在港澳工作中,特別凸顯兩部基本法的安排。實際上,就從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背景變化看——此前兩任組長曾慶紅、習近平,在任此職時,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國家副主席;中共「十八大」及十二屆全國人大後,國家副主席不再由政治局常委兼任,因而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負責人,就有了些微的調整,其中組長仍是政治局常委,以凸顯港澳工作的重要性,但在政府職務方面則轉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而作為政治局委員兼國家副主席的李源潮,則是副組長。

這個調整,大有深意,折射了中央對港澳工作,更為強調必須依據及維護基本法。實際上,兩部基本法是「一國兩制」這一基本國策的產物和體現,以「一國兩制」的方針為指導,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安全,與授權兩個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保障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有機地密切結合起來,從法律上保證「一國兩制」的偉大理想在香港、澳門的實施。在「一國」的角度看,兩部基本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之一;從實行「兩制」的角度看,兩部基本法又分別是香港、澳門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的起草、通過,都是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來行使。其中其創制權屬於全國人大,具體工作由隸屬於全國人大的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執行;基本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香港、澳門回歸之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的基本法委員會,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其任務職能是就有關基本法中與中央職權,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因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就是從基本法的角度,將港澳事務工作回歸憲政制度。以利於在兩部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問題,以《憲法》和基本法為依據,準確地抓住「一國」與「兩制」的關係這個核心,嚴格按照既有利於維護「一國」,又有利於實行「兩制」的要求,使「一國」和「兩制」都能得到維護,既保証中央對香港、澳門有效行使國家主權,保証基本法在全國範圍獲得統一的理解和執行,又保證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有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而從習近平會見前往北京述職的香港特首梁振英、澳門特首崔世安時,張德江都在場陪同的情況看,更證實了他已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消息。

正因為如此,中央更加重視澳門特區的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問題。而從新聞工作的角度看,也是應當依法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因此,陳斯喜昨晚的講話內容,就強調了傳媒要恪守客觀、理性、公平、公正、準確、嚴謹的職業精神,大力促進社會團結,維護澳門穩定,科學、依法、建設性地開展批評監督,努力向公眾傳遞「正能量」,激發受眾積極向上的熱情,營造充滿生機活力、包容和諧的社會環境。其中的「依法」一詞,就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輿論監督,而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疇。這其中,既包括了基本法和法律規定的對澳門特區政府依法進行的管理事務,也包括了基本法和法律規定的澳門居民所享有的各種基本權利。也就是說,輿論監督不是不負責任的負面報導評論,不能離開事實根據;輿論監督在揚善撻惡、傳遞正能量的同時,也必須注重新聞報導及評論的合法性、建設性,著力推動社會朝著科學、理性、有序方向發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實際上,我們常說的傳媒監督關係,是指傳媒通過對於政府公權力運行的批評監督。在民主與法治的框架內,傳媒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監督,這是民主政治的社會監督系統的重要構成部分。這個「法治」,就是依據法律規定而行之,而盡量避免及消除超越法律範疇的「不當監督」,亦即雖然其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方法不對、思路不清、目標不明、事實不符等,造成不良影響,沒有達到預期的正確引導輿論的效果,損害了監督者和被監督者雙方的正當權益。更需注意避免發生監督的庸俗化或者「泛監督化」,亦即對任何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以「關注民生」之名或者對某個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某個政府官員在某個場合的言論動輒以「輿論監督」的名義出現,一味地擴大渲染,看似關注,實則虛張聲勢,無病呻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教育、督促和制約等作用,不但無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疏導公眾情緒,還浪費了有限的新聞資源。長此以往,真正的輿論監督的張力得不到擴展,新聞媒體的公信力也會日漸下降甚至喪失。這也正是開展輿論監督必須依法的現實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