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者毒駕罪終難開脫_檢院勝上訴初院再量刑

【本報訊】吸食毒品後的一名駕駛者獲初院輕判,檢察院不服,向中院上訴得直。被告吸食毒品及毒駕兩項罪名俱成立,初院被令具體量刑。

2012年12月24日清晨5時許,被告在公共道路駕駛時遭警方截停調查,警員發現他面部表情反應緩慢,懷疑他曾吸食毒品,將他帶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被告身體對氯胺酮及可卡因的麻醉藥品呈陽性反應。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認為因未能證明被告故意在受麻醉藥品影響下於公共道路上駕駛,僅判處他觸犯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罪,駁回被告在麻醉藥品影響下駕駛的檢控。檢察院不服,認為法庭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向中級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指出只在測試報告中顯示駕駛者的身體不對任何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呈陽性反應,才能得出其沒有受麻醉藥品影響下駕駛的結論,這明顯不是本案的情況。無論麻醉藥品對駕駛者的具體影響程度為何,法律均處罰所有受麻醉藥品影響的駕駛者,且無規定任何反證措施。

中院裁定檢察院上訴得直,以被告的測試結果呈陽性為由,裁定他在麻醉藥品影響下駕駛。同時命令原審法庭對被告作出具體量刑,因被告同時不法吸食麻醉藥品,須根據《刑法典》併罰的規定處罰被告。

參閱中級法院第463/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