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著茬卻偏要雞蛋挑骨頭的人權報告

每年的二月底,美國國務院都會向國會提交各國別的年度人權報告,幹預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內政事務。本來,在澳門回歸前,美國國務院就已將澳門收納進各國別年度人權報告之內;在澳門回歸後,由於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臨卸任前,根據國會通過的法案,簽署公佈了《二零零零年美國--澳門政策法》,聲稱美國將會就中國澳門特區的政治自治、出口管制和人權等問題進行觀察並提出報告,因此美國國務院更是恃「法」無恐,變本加厲,經常就中國澳門特區的自治承諾、人口販運、宗教自由、清洗黑錢等項目,撰寫及發表報告,以及每年都連同各國別年度人權報告一起,發表對中國澳門特區的整體人權報告,赤裸裸地幹預中國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暴露了其「國際霸權」、「國際警察」的醜惡嘴臉。

但是,由於中國中央政府嚴格遵守「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高度信任澳門特區和特區政府,自行管理在高度自治範疇內的事務,沒有予以插手;而澳門特區政府也自覺而忠實地遵守《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權利和義務」的各項規定,以及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美國似乎是在澳門抓不到甚麼把柄,因而在其《澳門政策法報告》中,也不得不承認中國政府遵守對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承諾;澳門特區基本上由澳門官員管理並根據澳門特區自己的特徵和利益制定政策;澳門公民享有集會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向政府請願的自由;澳門司法是獨立的,不受公開的政治幹預,任命程序公正,終身任職,報酬充足……等。

而美國國務院剛於前天向美國國會提交的二零一三年度各國別人權報告,在中國澳門特區的部分,儘管其內容主要是是從走訪澳門特區的異見人士所得,並加上蒐集的公開報導資料,但即使如此,也拿不出多少「黑暗」的材料,

因而只能不得不承認,澳門特區政府維持有效控制權的安全部隊,安全部隊沒有犯下侵犯人權的行為;政府或其代理人犯任意或非法殺人;澳門特區法律禁止有政治動機的人口失蹤、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政府也沒有這與做;監獄和拘留中心的條件基本符合國際標準,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監督訪問監獄;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通常執行這些禁令;被拘留者被允許選擇律師,或如貧困而由政府提供律師;被拘留者被允許迅速聯繫家庭成員;法官獨立審判,並根據法律規定實行被告無罪推定;目前還沒有對接入互聯網進行限制的報告;政府尊重居民的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政府尊重宗教自由;政府尊重旅遊、移民、遣返的自由;婦女的參政和公職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等等。

但美國佬似乎是仍不死心,還是以「從雞蛋中挑骨頭」的方式,對澳門特區的人權狀況找了不少茬。其中「最津津有味」的,是在「對公民的能力,改變他們的政府」,「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未能充分執行有關的工作條件和工作場所濫用的法律限制」等三個方面。另外,也對去年的「六‧三零事件」中,治安警察局拘捕了幾名「黃飛鴻徒弟」一事表達了極高的興趣,並根據「兩個民運候選人的報導」,批評澳門特區政府審查他們的競選綱領。

作為新聞工作者,我們對這份人權報告中的有關新聞自由部分的描述及評論,較為關注。它在肯定澳門特區政府大致尊重新聞自由的同時,卻又以負面的態度指出,澳門的主要報章受特區政府大額資助,在敏感的政治問題上,傾向跟隨中央政府的政策;但媒體有關特區的新聞大致上自由報道,包括批評政府。報告又聲稱,澳門有言論憂慮存在新聞審查,批評政府的報道可能會影響政府資助;傳媒高層出任各類型諮詢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成員,亦可能導致自我審查;

報告也引述有記者憂慮,特區政府限制發放消息,又只會在最屬意的傳媒刊登法律告示,影響編輯內容。

政府資助媒體,這算是「缺乏新聞自由」嗎?歐洲很多民主國家甚至是號稱對人權保護最好的德國、盧森堡等國家,也是實行這種津貼媒體的政策,難度這些國家的新聞自由就受到侵犯乎?實際上,澳門特區政府現行的津貼媒體政策,是源自於回歸前的澳門政府,而澳門政府則是援引自包括葡國在內的歐洲多數國家。歐洲許多國家的政治制度與美國的「兩黨制」不同,是實行多黨制,政黨林立,一個國家可以有一百幾十個政黨,五花八門都有,連以保護動物為宗旨等都可以成立一個政黨。這些國家按照國際人權公約「不論大小,一律平等」的政治原則,希望即使是較小的政黨都能代表進入國會發聲,因而在選舉制度上,實行比例代表制,讓較小的政黨都可以獲得議席,避免像美國那樣,讓兩個大黨壟斷「話語權」。在具體方法上,有漢狄比例法、最大餘額法、最大均數法、拉古最高均數法等。葡國採用的是漢狄比例法,並延伸到澳門使用,後來澳門將之修改為「改良漢狄比例法」,更不利於大社團壟斷直選議席。後來,還引用到間接選舉方面去,並非是一張名單勝出就所有候選人當選的「贏者全拿」。

這一方式,包括德國、盧森堡、葡國的一些歐洲國家,也引用到媒體政策上去。這些國家的政府認為,由於社會是多元政治,因而希望各種不同聲音都能夠存在,不能讓有政黨或財團背景的媒體壟斷話語權。而鑑於往往代表弱勢群體的小型媒體,因財力不濟而倒閉,因而消失聲音,故而決定資助媒體,目的是使得本小勢弱的媒體也能夠生存下去。筆者認識的台灣一位資深記者,就專門到瑞土求學,他的博士論文寫的就是這種資助媒體制度,並贊不絕口。

應當說,這種制度,正是保障了新聞自由,讓各種不同聲音都能以發聲,而避免了財雄勢大的媒體壟斷了「話語權」。實際上,由於這種津貼制度是有明確的規則,也不是個案審批,不存在你批評政府或登了一些政府不高興的新聞就可以削減你的津貼,所以對新聞自由並不構成傷害。反而因為有了這種津貼而讓更多報章存活下來,讓市民有更多的選擇。而且,由於津貼固定,個別報章靠政府這筆津貼即能維持低成本的運作,免卻受到廣告商的影響,理論上是更有利於發揮傳媒監察的功能。何況,即使是接受了資助的媒體,也照罵政府不誤,沒有因此而「斷水封糧」。這不是保障新聞自由,又是甚麼?

至於有從業人員認為媒體存在自我審查,這是主觀認知的問題,各說各話,從自己的價值觀出發,當然都值得尊重。但可能被批評「自我審查」的媒體「守門人」,卻認為自己是堅守媒體的社會責任論,因此沒有跟隨那些嘩眾取寵,無病呻吟式的報導作風,更不會唯恐天下不亂,或是利用手中的媒體為「武器」,逼迫政府就範自己的無理特權要求。這是見仁見智的事,各有其道理,沒有一個統一的價值標準,就像多元社會一樣,存在著不同意見,不能說你是就是絕對正確的,別人所說的都是錯誤的。倘是這樣,又有什麼「自由民主」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