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應執行被判刑人移交安排協議 再談應執行被判刑人移交安排協議

在劉鑾雄、羅傑承被判刑後,香港特區有許多人都認為,由於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兩人只要在一定時限內沒有踏足澳門,就將可逃過法律懲罰,繼續花天酒地,「吹佢唔漲」。

在這裡,必須指出的是,「引渡」一詞並不準確。因為「引渡」是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範疇的術語,只是使用於「國與國關係」。而在一個國家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則應使用「移交」一詞。這與在旅行證件上,一個國家內部之間只能使用「簽注」,而不能使用「簽證」的道理是一樣的。因為「簽證」一詞是使用在「國與國關係」的護照之上。實際上,無論是相關法律,還是在實踐上,「臺胞證」和過去使用的簿式「回鄉證」,都是印刷上「簽注」而不是「簽證」。

其實,即使是澳門特區尚未有與香港特區簽署「犯罪嫌疑人移交協議」,也已簽署了《關於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協議,而且已經執行該移管了多人。不過,必須指出的是,「移交」一詞也不夠精確,應是「移管」。因為「移交」多指尚未經司法機關定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而「移管」則是指已經定罪判刑的罪犯。我國著名刑法學專家趙秉志博士主編的《國際區際刑法問題探討》一書就指出,考慮到被判刑人移管既包括轉移被判刑人,也包括轉移被判刑人的刑罰執行權和監管權,故使用「移管」一詞比使用「轉移」、「移交」等詞更為妥當。實際上,「管」即含有「監管」之意。實際上,「被判刑人移管」,又被稱為「判刑人轉移」、「代為執行刑事判決」、「刑事執行轉移」、「已決在押犯的移管」等。  

被判刑人移管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展起來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自其產生時就發揮了很大的號召力,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中,判刑國將在本國受到審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給另一國執刑罰,一般是基於三方面的考量,其一是人道主義,其二是刑罰目的的實現,其三是便於行刑監管。

這一互助形式延引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在「一個中國」的兩岸四地之間,首開先河。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澳門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代表澳門特區政府,與代表香港特區政府的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香港聯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協議。由於劉鑾雄、羅傑承人在香港,澳門警方並無予以拘捕;未來澳門特區法院經終審定讞仍然有罪,也因不在澳門而未能將之收監,因而是否能執行《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協議,確是值得思考。但由於「移管被判刑人」的其中一個定義是「代為執行刑事判決」,因而應是適用的,亦即澳門特區政府可以按照該《安排》所規定的程序,請求香港特區政府代為執行對劉鑾雄、羅傑承的刑期。

實際上,代為執行刑判決,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稱為外方刑事判決的執行,指某一法域(國家)應另一法域(他國)的請求,根據協議和本地(本國)刑法的規定,執行另一法域(他國)對本地居民(本國公民)或特定關係人在另一法域(他國)犯罪所作的刑事判決。這種形式有利於刑事判決的執行,有利於被判刑人復歸社會,因而代為執行刑事判決。

代為執行刑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可以是自由刑(徒刑、監禁)、財產刑(罰金或沒收)與資格刑(剝奪或停止權利或者禁止或限制資格)。代為執行的刑罰應以本地刑法規定有該刑種為限。 參考一九七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刑事判決的國際效力的歐洲條約》第五條的規定,裁判的一方在如下情況下可以請求另一方代為執行刑事判決:(一)被判刑人在被請求方有常住居所。(二)在被請求方執行被判處的刑罰,有利於促進被判刑人復歸社會。(三)被判刑人在被請求方正在或即將服剝奪自由的刑罰,在請求方不可能執行剝奪自由的判決。(四)被請求方是被判刑人的出生地,並且表明願意執行對被判決人的刑罰。(五)認為即使請求移交被判刑人,在請求方也不可能執行該制裁,但在被請求方能夠執行。而劉鑾雄、羅傑承的情況,就是用這最後的第五點。

按照國際慣例及《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協議的規定,澳門特區作為請求方,請求香港特區執行澳門特區法院對劉鑾雄、羅傑承的刑事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被請求方收到請求後,根據協議和本地區的法律進行審查,決定是不同意或拒絕。被請求方可以基於如下一種或數種理由拒絕代為執行刑事判決的請求:(一)不符合請求代為執行刑事判決的條件;(二)被請求方接到請求時,依照該地區的法律規定已過行刑時效;(三)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對同一行為決定不予追訴或者決定終止已經提起的公訴;(四)犯罪系在請求方法域之外實施;(五)被請求方不能執行該種刑罰;(六)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方自已能夠執行該刑事判決;(七)受有罪判決行為時的年齡在被請求方不能被追訴。另外,違反「雙重犯罪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以及違反被請求方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國際承諾等,都可能成為被請求方拒絕為執行刑事判決的理由。而比照劉鑾雄、羅傑承兩人的情況,並不存在上述的理由,因而香港特區不能拒絕澳門特區的執行對劉鑾雄、羅傑承的判決的請求。

其實,從政治層面來說,香港特區政府也應接受澳門特區政府關於承認和執行澳門特區法院對劉鑾雄、羅傑承的判決的請求。實際上,當初歐文龍貪賄案的爆發,就是由香港廉政公署在偵查洗錢案的過程中發現,並通告澳門特區廉政公署而被揭發的。而劉鑾雄、羅傑承所涉的案件,就是歐文龍貪賄案的其中一部份案情內容。既然如此,香港特區政府就應該「好事做到底」,有所承擔,對由其揭發的跨境貪賄案件,而案中被判刑人又是香港特區永久居民,執行其刑罰。這也是香港特區政府享受自己成功揭發歐文龍貪賄案的成果。

其實,香港特區政府執行澳門特區法院對劉鑾雄、羅傑承的判決,也將會收到政治上的好處。當前,香港特區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嚴重,這是民怨的源頭之一所在。一方面,是普通民眾生活艱難,甚至有人大嘆「結婚難」以至是「討不起老婆」;另一方面,某些富豪花天酒地,有夫人有兒女卻花費鉅款狂追女明星,形成了強烈對比,更刺傷民眾的心。而劉鑾雄、羅傑承就都是此種「風流種」,將行賄而得的贓款花費在包養女明星方面,更是引發普通市民的「仇富」心理。如果能將之繩之於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讓市民出一口氣,紓緩部份民怨,為梁振英政府「加分」。這又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