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收入月補貼加至五千效期延至年底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將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今年底,並將每月補貼金額上限由澳門幣四千七百元上調至五千元。

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對象為全職低收入受僱人士的工作收入補貼措施於二零零八年正式推出,其後每年以行政法規延長其實施期,至今已連續實施六年。汲取過往實施經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曾修改有關申請條件,放寬了對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的僱員每月最少工時的要求,並同時因應通脹情況調升了補貼金額。

鑒於過往的實施經驗,有關措施對於紓緩全職低收入受僱人士的生活壓力方面確有一定幫助,而對於協助年滿四十歲的人士就業方面亦起著積極的作用,可有助於減輕弱勢社群的經濟負擔。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草案,將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每月補貼金額上限由澳門幣四千七百元上調至五千元。

二零一四年度補貼的申請要件與二零一三年度的大致相同︰在工作時數要求方面,僱員每月須工作滿一百五十二小時,而受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所規範的從事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的僱員,每月則只須工作滿一百二十八小時。

為確定工作時數,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年假、產假,以及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均視作每日工作八小時。處於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規定的中止工作期間的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的僱員亦享有相同待遇。至於有關“工作收入”的概念,並不包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解僱補償。

此外,是次草案修改將在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第八條中新增一款,規定僱主必須向財政局提供一切資料證明,以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誤,以確保措施不被濫用。

二零一四年度的工作收入補貼按季度分四期申請及發放,並由財政局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