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數量逾六千 如何更好發揮作用是關鍵

資料顯示,截至去年十月底,本澳社團總量為6046個,比對六十萬人口,大約一百人有一個社團。回歸前社團數量不多,約一千七百三十個。澳門回歸十五年,新增社團錄得四千三百一十六個,佔社團總量的七成一。從增長軌跡來看,特區成立後,社團數量穩步上升,每年錄得約一兩百個新社團。2006年瘋狂增長,較2005年爆增451個社團,創下682個高位紀錄。其後一度回落後再穩步增長,至2009年重拾上升軌道,至2012年每年錄得四百個新社團成立,約一日一個社團,確實不少。社團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多數意見認為是政策所致,包括社團入門門檻低、政府資助社團“鬆手”,及與立法會間選“操盤”相關。學者指出,2006年後增長放緩,是因為政府重新修訂《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其中一項重要修改是提升社團成為法人選民資格的門檻,由社團成立滿三年改為“三加四”制,即成立滿三年後始有資格申請確認界別,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滿四年才可登記成法人選民,且社團需證明年年運營,有效壓抑結社熱情。另外,每逢選舉年或接近選舉年,結社之風明顯高漲。亦有立法議員認為,近年政府庫房“水浸”,政府資助社團數量及金額均增加,“成立社團可申請資助舉辦活動”催生社團。

此外,本澳申辦社團入門門檻過低,只需兩人,再經政府審核社團名、章程有否重複,即可成立社團。根據資料,凡年滿十八歲的居民,只需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社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經該局審核社團名稱、章程,有否與已存在的社團重複,即可到公證署辦公證。待印務局將章程登公報後,該局以信函通知創辦人社團登記編號即告完成。《民法典》規定,社團最少要有一個合議制之行政管理機關及一個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學者建議參考台灣經驗,改兩人成團為三十人成團,提高成團門檻。但對此,亦有不同意見,認為對社團成立加以限制損害“結社自由”。

然而,無論是圍繞本澳社團的爭議有多少,素有“社團社會”之稱的澳門始終不能讓社團參與社會活動、發揮重要作用的傳統成為“過去式”。可以預見的是,在缺乏政黨出現土壤的前提下,未來的社團之後越來越多,越來越專業,期間不免會出現隨著社會發展帶來的社團“新老交替”,但如何發揮出社團應有的作用,在澳門的長期穩定發展過程中做出新的貢獻將是全澳社會必須面對的問題。

社團資助問題是中心矛盾

澳門有數千個社會團體,在各項社會政治、文化、經濟活動中社團擔當者重要的角色。而澳門社團所舉辦的活動也成為澳門所有社會活動中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由於澳門社團不具備商業經營權,多為非營利性社團,因此所舉辦的活動除了依靠自身財產和經費展開外,尋求贊助和資助不可避免,尤其是向政府申請資助或者與政府部門合辦成為相當普遍的現象。在澳門經過經濟飛速發展,博彩業日進鬥金,特區政府庫房充足的情形下,伸手向政府要資源、索資助的情況更是一發不可收拾,據不完全統計,現時政府部門每年向社團活動發出的資助已經是數以千萬計。如此龐大的公帑開支是否完全合適、合理,又是否都有必要?在肯定澳門社團及其舉辦活動對澳門社會發展大有裨益的同時,檢討政府對社會團資助的合理性亦值得思考。而這也是社會上在關注社團數量大增之餘,最為關心的問題。

澳門獨特的歷史和文化造就了“社團文化”的盛行,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社會團體成為澳門社會的一大特色也發揮這重要的作用。在過往華洋分治的年代,社團是不同族群表達意見、維護權益的重要組織;在回歸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下,社團成為愛國愛澳力量的集聚地,為建設好澳門出謀劃策。並且成為聯繫政府與社會的重要橋樑,為澳門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另外,不單是在政治上社團具有重要作用,在社會事務上,更有部門社團向廣大市民提供多方面的社會服務,有效的補充政府服務的不足。可以說,澳門已經不能沒有社團,社團在澳門社團中作用已經無法取代。

而社團要發揮作用必須要透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這就是社團活動。多種多樣的社團活動不僅在市民參與的廣泛程度還是認受性上都較政府活動具有優勢,因此在法律政策的宣講、措施諮詢、社會共識的形成、民間意見的表達上都具有獨特的作用。

正是基於此,不單是“結社自由”在《澳門基本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得以保障。特區政府亦是大力支持本澳社團的發展和社團活動的開展,不僅調配資源予以扶助,更會直接參與合作開展活動。

社團及社團活動於澳門具有獨特而重要作用,政府大力支持,在資金上予以資助本是無可厚非。但是這個資助是否也應有個標準並且加強監管?答案是肯定的。

曾有議員在立法會就發表過一個題為《會議研討五花八門 公帑資助一闊三大》的議程前發言。其間指出,回歸後特區政府不斷加大對社團的支持力度,很多社團也積極發揮作用,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共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公帑資助如何用得其所以及其中的一些想像和問題值得關注和思考。

“由澳門各類社團組織、政府出錢舉辦的年會、會議、論壇、研討會、座談會之類的活動,每年都有好幾百場,花費的公帑數以千萬計。某些社團搞會議已經成風,為此,專門設立“會議部門”,負責寫報告向政府申請資助。由於政府許多部門以及各大基金都可以接受申請,於是,就出現了一些奇特的現象:某些社團,一場會議,竟然可以向多個部門申請,採取亂石打飛鳥的辦法,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有的竟然可以獲得雙重資助;由於上述情況只是少數,於是,一些社團就採取“斬件”的方式不斷搞,又或者年年辦,同一個主題,反復研討,一個會議活動的部分經費,資助往往就是好幾百萬元。他質疑這些會議,究竟是如何開的,又是如何研討的,公帑是如何花的,是否存在大飲大食、鋪張浪費的嚴重問題?”

議員所列舉的數字更是說明問題。2007年,只是各類學術研討會就舉辦了280場,直接或間接使用的公帑不得而知;而2010年,澳門基金會、工商業發展基金、體育發展基金、文化基金、教育基金、旅遊基金、衛生局、社工局、教青局、貿促局、環保局就資助了約170個各類年會、會議、論壇、研討會等,資助金額高達2893萬元,如果加上其他名目的,例如,出版、旅遊、展覽等同類資助,會議數目可能翻幾番。他尤其指出,澳門社團活動醫療保健會議多:2010年,澳門基金會資助的50個各類研討會,開支1966萬元,其中,醫保方面的會議是22個,占四成四,花費公帑580多萬元,加上衛生局資助114萬元的15個研討會,由政府出錢搞的醫保研討會,平均每個月超過3場,一場高血壓研討會,就資助150萬元,一場內鏡醫師大會就花250萬元公帑,而且是部分經費。

“這些公帑究竟是如何花的”?相信這個疑問不僅是議員,廣大市民更是關注。這就牽出公帑資助社團活動的第一個問題。資助使用的透明度和監管。政府部門所支出的每一分一毫都是廣大市民納稅人的以及整個特區的財產,市民有權利去瞭解,清楚是否正確和恰當使用。因此,在批出資助後,政府應當有完善的機制要求被資助社團遞交詳細的花費列表,並且向市民公佈,接受監督。

其二,資助的使用和監管尚屬“後事”,最重要的是在決定是否資助某項活動上政府和社會應當有個標準。社團活動雖多,也不少是離開政府資助就無法舉辦。但是不可能每個活動都應該資助。

議員就曾在發言中列舉幾個活動名稱,在一般市民看來,根本是不知所云。活動能否有成果或者能為社會和市民帶來什麼好處基本屬於未知。筆者相信這種情況絕對不是個別,甚至有些活動從籌畫就可能已經預見到成果極小甚至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結論也要去政府部門申請,抱著“不要白不要”的心態去賺取政府資源。這實際上是在浪費全體澳門市民的資源,對此類活動當然是要堅決的拒絕資助。

而且,就算是有的活動確實具有價值和意義。若涉及的申請資助金額龐大,也應該要求其詳細提交預算安排,仔細審視和估算是否存在過分追求高標準,鋪張浪費的情況。做到按實際需要批給。就算是存在不可估計的花費,也要在活動後及時清算和追回多於款項。

資助要有標準,這個標準除了對活動是否予以資助有判斷標準外,亦應該對資助金額有個標準和上限。以達到節約和善用公帑的目的。

其實,要以嚴格標準審核對社團的資助不僅僅是在公帑善用方面有重要意義。而且還會在其他方面產生作用。按照標準去給予資助最大程度上確保了公平性,讓一些真正有意義的活動得以凸顯出來,也避免了以社團“資質”和影響力給予“照顧”的嫌疑,有助政府與社團建立起正面的良性互動關係,對政府和有關社團的形象均有利,所舉辦活動的認受性也將大大增加。尤其避免了一些政府部門將資助和參與活動作為“政績”工作的情況出現。

當然,要建立這樣一個標準是不容易的。這個標準不僅要讓有打算申請資助的社團“心服口服”,有章可依。更要避免政府以此為藉口對一些可能“批評”政府的正常、必要活動拒絕資助,藉以阻撓活動舉辦。因此還需要全社會深入考慮。

另外需要指出,其實政府支援社團活動的舉辦並非只有資金資助一個方面,還可以在其他方面予以扶持。比如借出空閒公共空間作為活動場所、在活動組織上給予技術支持等。

建立資助的標準相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資助活動的數量。但是社團才是活動的舉辦主體。要解決社團活動可能浪費公帑的問題根本上還是要從社團入手。最總要的一點就是社團在舉辦活動時不應為取得政府資助為目的,也不應該為“為活動而活動”。舉辦每一個活動前都應該清楚的進行分析,確定活動目的,看其是否真正有需要組織,能否為社會、為市民帶來益處。若無實際意義的活動,不組織也罷。

其次,在實際活動的組織中,應該儘量避免攀比和浪費。別的社團舉辦相關活動,未必自己的社團就要舉辦類似的活動。而在邀請嘉賓、安排場所、飲食上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