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返外逃貪官

目前,追逃貪官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引渡、遣返和勸返。

在這三種追逃方式中,引渡必須是兩國之間有正式締結的引渡條約;遣返屬於個案合作,雙方要簽署司法協助協議,並有兩個前提要件,一是被遣返人自願,二是構成非法移民;而勸返則是指在外逃貪官發現地國家有關機關的配合下,通過對外逃貪官開展説服教育,讓其主動回國接受處理。

面對增多的外逃貪官,通過引渡、遣返等方式,不僅時間漫長,而且成功率有限,因此,自2008年以來,最高檢察院探索了一種勸返新模式,並初見成效。據不完全統計,通過勸返,已有100餘名外逃貪官回國接受各級檢察機關調查處理。

勸返是一種偵查手段

“與中國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還不多,有司法協助關係的國家和地區也屈指可數。即使有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協議,引渡和遣返也會受到許多限制。譬如,雙重歸罪原則,死刑不引渡(遣返)原則,本國公民不引渡(遣返)原則,等等。廣東的餘振東之所以能從美國遣返回國,是因為他在美國也構成了犯罪,並被美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回國後,也是被判處12年。在美國的服刑時間,中國也予以承認。”最高檢察院一位檢察官介紹説,“外逃貪官到國外後,大都沒有繼續犯罪,而是‘安分守己’,追逃難度很大。”

據介紹,最高檢的勸返方式一般是這樣:貪官外逃後,派出人員到國外直接與其接觸,通過做工作、談判等各種方式,希望其回國。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讓國內有關人員與其通話。

“這很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靈活多變。因為機會往往稍縱即逝。雲南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是勸返成功的一個典型。如果胡星不回來,有些受賄不好認定。因此,貪官缺席審判制度很難實施,只有行賄人的供述,沒有受賄人的口供,法院不敢判。”上述檢察官介紹説。

勸返是最高檢察院在追逃外逃貪官的偵查實踐中,創新出來的一種追逃新模式。此前,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如北京、上海、廣州、江蘇等地已有成功經驗。因為主要是在偵查階段適用,也可以説是一種偵查手段或者偵查模式的創新。

“在法律上講,勸返就是讓外逃貪官有個自首的情節,給其相應的寬大處理。”談起勸返模式的特點,這位檢察官認為,“其實,勸返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但效果比較明顯,辦案效率高。往年,有些案件立案後由於嫌疑人外逃,十幾年也結不了案的情況比較常見。譬如,大家比較熟悉的河南省漯河市原市委書記程三昌,外逃十多年了,一直是立案未結,公安部和國際刑警組織都發了通緝令,但一直沒能緝拿歸案。”

他認為:“當然,勸返模式也並不是每個案件都適用,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特點,包括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勸返,還是適用引渡、遣返。但不管是勸返也好,引渡也罷,抑或是遣返,目標只有一個,那就是讓貪官回國接受審判。”

勸返需要技巧和謀略

2008年底,有兩名官員“出訪不歸”,一是上海市盧灣區副區長忻偉民,到法國巴黎考察時滯留未歸;二是溫州市委常委、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在法國考察期間“失蹤”,後“稱病不歸”。對這兩名官員,都採用了勸返模式,但一個成功,一個失敗。

上海的忻偉民,滯留不歸後,他的主管領導曾多次與其通話,曉以利害,最後勸返成功,忻偉明表態:“我在國外治病,肯定會回來。”於2008年11月1日回到上海。

楊湘洪“出國不歸”,加上此前溫州市副市長、時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外逃的大背景,媒體報道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溫州市委派出三人小組到法國勸楊湘洪回國。遺憾的是,楊湘洪避而不見,勸返小組無功而返。

浙江方面在總結勸返楊湘洪失敗的教訓時,有一句話比較到位——單純勸返,而沒有輔以其他強硬措施。

最高檢一位檢察官則以胡星案為例,分析了勸返楊湘洪失敗的深層次原因:勸返成功的第一步是,先確定外逃者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在全球範圍內發佈紅色通緝令。而外逃者一旦被通緝,再出境或者申請移民就會受到限制。

他以楊湘洪為例解釋説,如果發佈了通緝令,楊湘洪由法國到南非,就會受到限制,南非完全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楊湘洪入境和申請移民。而中國與法國簽有引渡條約,楊湘洪在外逃前並沒有取得法國的永久居留權,這樣,楊湘洪長期在法國滯留不歸,構成非法入境。

在去法國勸返楊湘洪之前,檢察機關在查辦溫州市城市中心區指揮部工程二處處長兼溫州市中心區開發公司、江濱房地産建設開發公司總經理周和進涉嫌受賄案件時,已經發現了楊湘洪涉嫌受賄的線索。目前,周和進受賄案已經進入審判程式,周交代曾向楊湘洪行賄3萬元。據此,浙江省紀委在楊湘洪出國前,曾找其談話。

這位檢察官還發表了這樣一個觀點:楊湘洪除了涉嫌受賄犯罪,還涉嫌叛逃罪。根據刑法第109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構成叛逃罪。

對照法條,楊湘洪經過批准出國考察,屬於履行公務,擅自離崗,在境外叛逃,雖然一時尚未發現其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肯定會給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面對增多的出國不歸事件,這位檢察官建議立法機關調整叛逃罪的構成要件,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出國不歸的,就構成叛逃罪。

確定了外逃者的嫌疑人身份後,勸返的第二個關鍵因素是“部門協調,恩威並施”。

“勸返需要鬥智鬥勇,需要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對外逃者要恩威並施。”檢察官舉胡星的例子説,“勸返胡星,動用了幾百號人,雲南省委派出了兩位常委坐鎮,隨時可以調動任何力量。而勸返楊湘洪的3人小組,行政級別較低,在法國勸返期間,楊湘洪寧願給省委相關領導打電話,也不願見勸返小組。”

勸返是引渡的“變種”

國際上,雖然引渡的歷史比較長,但我國簽署的引渡條約並不多,原因比較複雜。而勸返就是從引渡“演變而來”,此前,檢察機關在辦理引渡廣東“二陳”案件過程中就有“經驗總結”。

“二陳”原係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陳滿雄和法定代表人陳秋園,兩人為夫妻關係。1995年兩人夥同中國銀行中山分行相關人員,挪用公款4. 2億元,案發後潛逃至泰國。

為隱瞞身份,陳滿雄特意整容,並花錢買了泰國籍身份證,更換了泰國名字。有了正式身份後,兩人開始利用從銀行轉移來的錢,興辦多家産業,並購置了兩棟豪華洋房和三輛賓士轎車,成為當地公認的富翁。

陳滿雄通過與社會名流打交道和大量捐款,成了當地的知名人士。此外,陳滿雄還包養了一個女明星和一個女大學生,光給這位女明星就在市區買了20多畝地和一套別墅。

2000年11月,陳滿雄、陳秋園被泰國警方逮捕,並分別被泰國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持有和使用騙取的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個月和11年4個月。2002年12月26日,中國檢察機關將兩人從泰國臨時引渡回國受審。2005年,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判處陳滿雄、陳秋園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

“因為我國與泰國簽署了《中泰引渡條約》,所以泰國在判處‘二陳’刑罰後,同意將他們引渡回國,把犯罪事實查清楚。”這位檢察官分析説,“但泰國還有個要求,就是中國在審判完畢後,需再將‘二陳’送回泰國繼續服刑。這個引渡模式很獨特。”

“二陳”在國內期間生病了,保外就醫半年多。按照與泰國的協議,廣東高院終審後,要將“二陳”送回泰國繼續服刑。“這時,‘二陳’提出,不願意去泰國了。這對辦案人員震動很大,但與泰國簽署的是臨時引渡協議,人還得送回去。”

“二陳”被送回泰國繼續服刑不久,2008年8月,泰國法院最終裁定將“二陳”引渡回中國。“當時,陳滿雄曾説,還是回祖國服刑好。一般來説,貪官受教育水準較高,如果在外逃國也面臨刑事指控和審判,就有了主動回國的意願,這就是最初的勸返貪官回國構想。”

勸返模式初具雛形

“概括一下,勸返一般分為兩步走:一是貪官外逃後,先將外逃者的犯罪身份告知其所在國,也就是説,讓所在國知道這個人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中國正在追緝。其二,派出有關人員到國外直接與其接觸,通過做工作、談判等方式,希望其回國。”

一位檢察官概括説,勸返必須具備下麵四個條件:一是有明確的犯罪事實;二是外逃貪官陷入走投無路的境地;三是給被勸者承諾一些事項,這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靈活多變;四是勸返人員必須有臨機決斷的權力。

自2008年以來,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十餘家機構的有關負責人,經常坐在一起,共商追逃外逃貪官大計。

因為追逃出色,中央有關領導多次表揚和肯定檢察機關的境外追逃工作。每年的全國兩會,境外追逃都是一個熱點話題。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交議案和提案,要求加大懲治外逃貪官力度。

鋻於高層關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最高檢多次專門召開全國性的會議,商討境外追逃工作。當時最高檢主管反貪工作的副檢察長王振川多次提出,追逃工作客觀上難度較大,總體成效離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差距。他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熟練掌握和運用相關知識和追逃渠道,抓緊培養一批懂法律、懂外語、懂境外追逃事務的專門人才,提高境外追逃水準。

據瞭解,最高檢已經從全國檢察機關抽調了一批專門人才,聚集在反貪總局,並成立了專門的內設機構,正在對外逃貪官展開大追捕。緝拿外逃貪官,勸返功不可沒。

成功的勸返,離不開國際合作,否則寸步難行。國際合作有助於營造一種威懾環境,對在逃人員産生一種走投無路的壓力。最近兩年,世界各國對反腐敗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