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此契機加快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藉此契機加快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港商劉鑾雄和羅傑承被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宣判向特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行賄罪名成立,並處以五年零三個月的刑期。倘經過法定的上訴程序,終審定讞仍然有罪並須服刑的話,就將會遇到兩名被告亦即受刑人因不在澳門而有可能會「逃逸法網懲處」的問題。因此,在該案一審判決之後,港澳兩特區都引發強烈的議論,一方面為因兩地未有簽署移交逃犯的協議,使得這兩人將可逃出法網而大表遺憾,另一方面又強烈要求港澳兩特區盡快就移交逃犯議題進行協商並簽署協議,將包括劉鑾雄在內的跨境刑事犯罪分子繩之於法,以確保兩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

民眾的強烈呼聲,終使澳門特區相關機構重視起來。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會見公安部法制局代表團時表示,根據內部分工,刑事領域的磋商工作由檢察院負責,民事領域的磋商工作則由法院負責。至今,澳門特區與內地已先後簽署了三份民商事領域司法互助的安排,在刑事領域方面卻仍未簽署任何協議。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針對移交逃犯問題向終審法院提起「人身保護令」的司法訴訟,最後因澳門特區與內地沒有簽署有關移交逃犯事宜的區際司法互助協議導致移交變為不可行。因此,特區法院非常願意且將積極參與兩地就有關刑事領域司法互助的磋商工作,並認為澳門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完成區際司法互助方面的內部立法程序,為兩地之間展開各領域的司法互助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也表示,特區政府已與香港就其他刑事司法協助展開磋商,情況樂觀。她指出,澳門與香港的民事協議及刑事協議正實施且有成效,至於移交逃犯的其他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特區政府正與香港磋商,近期亦有派員到香港律政司,就有關的文本展開討論。

本來,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已經簽署了移交受刑人協議,而且也曾移管了一些被判刑人。但由於劉鑾雄一直拒絕來澳受審,羅傑承雖然有來澳受審,但在法院宣判時也籍故沒有來澳,故而相信在該案終局宣判時,兩人都將藏匿在香港,這就形成兩人都未能在澳門服刑,因而無法執行港澳兩特區所簽署的移交受刑人協議的「既成事實」。而由於港澳兩特區至今尚未簽署移交逃犯的協議,因而目前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又無法要求香港特區將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兩人移交澳門。因而有可能會令兩人逃出法網。

這就令人感到奇怪,既然連受刑人都可以移交了,為何逃犯或犯罪嫌疑人卻不能移交?難道解決逃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比受刑人更複雜嗎?因此,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應當搶在該案終審定讞之前,與香港特區司法機關洽簽移交逃犯的協議,將兩名尚可享受「無罪推定」的逃犯及時接收,使其在終局審判有罪定讞後,受到法律的懲罰。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澳門特區與內地及台灣地區之間方面。日前,大陸公安部門才將二名台灣籍的受刑人送交台灣。既然連尚未統一的兩岸,都可以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議了,為何已經回歸了的澳門特區,卻未能與其母體--內地簽署移交受刑人的協議?

其實,還不止受刑人的問題,還有移交逃犯亦即犯罪嫌疑人的協議。實際上,在實務上看,澳門特區與內地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更形急迫性。本欄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曾以《加強司法協助將非澳人被判刑人移送原居地》為題指出,將在澳門判刑的非澳門居民罪犯,移送其原居地服刑的效果,不單止是實務操作上的減輕監獄的負擔,而且還有理論意義上的阻嚇犯罪的作用。因為澳門特區政府以人道主義和人權標準來處理監獄事務,因而監獄的設施屬於高檔標準,在押嫌犯和囚犯「有冷氣嘆」,保證吃飽睡足,還有醫療保障。這就讓那些外地犯罪份子,感到在澳門犯罪,即使是失手被擒,關在獄中的「生活待遇」,也不低於其在原居地的人身自由時的狀況。這就在客觀上,助長了非澳門居民在澳門進行犯罪的行為。倘是將這些非澳門居民囚犯設法移送回在原居民服刑,因為當地的獄政管理不如澳門特區,囚犯待遇可能會十分差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嚇他們再來澳門作案的作用。而且,也因為他們在被移送回原居地服刑後,原居地的警政機構就有了他們的犯罪紀錄,他們在日後再申請出境證件時就有了限制。這與這些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犯罪服刑後,其在澳門的犯罪紀錄可能不為其原居地警政機關所知悉相比,也多了一層阻嚇作用。

打擊跨境犯罪已成為司法機關面臨的重大課題。長期以來,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在經貿、人員、文化、政治等方面都保持非常密切、廣泛的交往和聯繫。隨著各地間的聯繫進一步密切,及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就更形必要性和急迫性。《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各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合作和相互提供協助。而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在第五卷「與本地區以外當局之關係」,也規定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可與澳門以外的司法機關,根據雙邊協議或國際公約相互提供司法協助,或在不存在上述協議或公約的情況下,補充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的制度相互提供司法協助。

而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兩岸四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當包括以下的幾項內容: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刑事訊息及情報交流,緝捕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管轄的移交,受刑人的移管,贓款贓物述移交等。如果說,澳門與內地之間,還存在著若干明顯而又強烈的法律衝突,如內地有死刑,有因政治問題的犯罪,及有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而澳門則無,因而移交逃犯和被判刑人難以適應的話,那麼,香港與澳門一樣,並不存在上述的法律衝突,就應當是較為容易解決的。但澳門與香港回歸均已十多年了,卻是至今沒有都沒有簽署相關的協議,顯然是有所失職,或是無所作為,有權責機構應否負一定的責任?

因此,藉著劉鑾雄、羅傑承被初級法院一審有罪的契機,澳門特區政府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司法機關,都應有所作為,與內地、香港、台灣地區商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各項問題的時候了。總之,兩岸四地都不能成為在對方犯罪的逃犯的庇護所、避風港。只有實現在任何一地犯罪都被及時移交,並依法及時地予以懲處,才能對四地的犯罪分子形成強大威懾力,才能為共同為兩岸四地居民謀福祉,才能最有效地維護兩岸四地的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