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海外追贓難題

因沒有與大多數西方國家簽訂引渡條約,以及調查取證的困難,同時中國“沒收財產”判決又不被外國承認,海外追贓一直困局難破。

與西方大多數國家未簽訂引渡條約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和去年年底中組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兩個文件,被海外輿論解讀為中國開啟“海外反腐”機制。

前者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後者要求官員報告“子女移居國外、從業、個人收入、房產、投資等”情況。

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負債情況,是近年來各國慣例。不過大陸此項舉措的背景是日益複雜的貪腐形勢:不僅貪官攜巨額贓款潛逃海外,而且國內查處的官員擁有海外資產的也日益增多。如近期查辦的原中國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劉鐵男、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都在海外擁有巨額財產。

相對於海外追逃,海外追贓的難度更大,而且中國“出海”資金中官員資產的數額目前尚無確切統計數據。與之相關的最新官方數據,還是4年前,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在2010年1月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新聞通氣會上透露的:近30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每人平均卷走約1億元人民幣。

中紀委綜合監察室監察員何平告訴《鳳凰週刊》,一般貪官比較青睞的是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因為那裏生活舒適,並且個人自由度較高。關鍵是,中國與這些國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抓捕他們及追繳他們的贓款,困難重重。

引渡是專門針對外逃犯罪人員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不讓在逃罪犯逍遙法外,將逃犯送到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國家接受審判或刑罰的執行。

據國務院2010年發佈的《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介紹,當時中國已與35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加入含有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28項多邊公約。

其中規定,在被請求引渡國家的法律許可範圍內,應當扣押在其境內發現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以作為證據的財物,而且一旦同意引渡,就算被引渡人失蹤或者死亡,上述財物仍可以予以移交。

中國和泰國的引渡條約甚至將可移交的財物範圍從“犯罪所得的財物”擴展到“在逮捕被請求引渡人時或在此之後發現由該人佔有的財物”。

這種引渡條約的簽訂,會讓中國在海外的追贓變得便利。在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經理陳滿雄夫婦挪用公款7億元人民幣潛逃泰國一案中,中國依照引渡條約將陳滿雄夫婦引渡回中國,同時也扣押了其價值88萬元的財物。

儘管與有些國家未簽署引渡條例,但大陸的海外追贓從未停止。在中國被媒體廣泛報道中,賴昌星被遣返回國受審、原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回國自首、中行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回國獲刑等案件,都被賦予了更多“反腐勝利”的意義。

“要學會妥協”

但是,這些勝利都來之不易,以賴昌星為例,從1999年出逃到2011年7月23日以“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國,歷經11年。

為了讓賴昌星儘早被遣返回國,以公安部國際合作局牽頭,司法部、公安部等多個部門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他所攜帶贓款的追繳,至今也沒有官方的任何消息。有媒體稱,加拿大罰沒了該財產,亦有媒體稱,中國正在向加拿大方面追繳。

原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中國項目部主任楊誠綜合賴昌星的各種已知的財產信息推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產,經他揮霍之後,只有200萬加幣。據其透露,加拿大曾經和中國商談贓款分割協議,但是中國很難接受。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不能接受“贓款分享制度”,從而失去了一些追贓的機會。

在打擊腐敗類犯罪時,許多國家都堅持國家財產豁免原則,而使當事的兩國間通常因為相關財產的所有權而對立,導致贓款追回難以實現。這種背景下,國際社會開始流行“贓款分享制度”,其中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國。

但此前中國拒絕這樣的分享機制,中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例往往規定,雙方應“免費”提供司法協助。中國甚至在與有些國家的約定中明確表示,“不得要求償還因提供司法協助所支出的費用”。這挫傷了一些國家協助中國追繳贓款的積極性。

2013年7月,中國與加拿大締結首個境外追贓專門協定。這是中國就追繳犯罪所得對外談判的第一項專門協定,協定包含返還和分享。

返還是指如締約一方的法院認定某項被非法侵佔的財物為締約另一方或其境內的企業、個人合法所有,該方將根據協定和本國法律將該財產返還合法所有人。據此,被貪汙、挪用的國有資產,被挪用、詐騙的企業和個人財產,如能證明合法所有人,將會被返還。

分享,是對於沒有或無法認定合法所有人的犯罪所得資產,如走私、販毒獲得的贓款,締約一方將在沒收後,與另一締約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有關資產。

這或許會增加一些國家幫助中國追贓的積極性。監察部特約監察員、北京大學教授賈慶國認可這種做法,“要適應外國人的遊戲規則,學會和外國人妥協。”

在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學研究所所長黃風看來,類似於賴昌星案的“移民法遣返”,在沒有跟大多西方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的情況下,達到的效果也完全相同,因此值得嘗試。

所謂“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國通過遣返非法移民、驅逐出境等方式將外國人遣送至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國家,無論作出遣返或驅逐決定的國傢具有怎樣的意願,這在客觀上造成與引渡相同的結果,因而也可被稱為“事實引渡”。

民事訴訟取證難

另外一個頗受矚目的案件是,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案,餘振東和另外兩任行長許超凡、許國俊三人挪用資金4.82億美元。中國銀行發現資金被挪用之後,三人已經潛逃至美國。最終,餘振東被遣返歸國後獲刑12年,許超凡和許國俊也在美國被判刑。

美國之所以將餘振東控制,是因為美國發現了餘振東在美國洗錢以及偽造護照的犯罪證據。隨後通過訴辯交易,按照美國的法律,美國法院判處餘振東144個月(即12年)監禁。

美國向中國試探性的詢問,能否接受遣返餘振東回國只判刑12年的條件。讓美國意外的是,中國方面同意了。隨後餘振東回國受審服刑。美國司法部門將其在美國銀行賬戶上的355萬美元凍結,並將贓款歸還給了中國。

美國大使館駐華法律顧問Latimer告訴《鳳凰週刊》,“這次合作對於中美兩國腐敗犯罪的治理意義重大,因為這有諸多的第一次,第一次跨國錄像取證,第一次有證人到美國參加庭審”。

成功遣返餘振東,源於中國和美國2000年6月簽訂的《中美司法協助協定》。在該協定裏,雙方承諾,雙方在各種犯罪方面加強合作。

“我們願意把他們(貪官)送回中國,也正在尋找將他們送回中國的方式。”Latimer說。

這反映出美國和中國合作時的積極態度。但是Latimer承認,他們只有在掌握違反美國法律的確切證據時,才能對這些貪腐者採取行動。

這是因為中國沒有和美國簽訂引渡條約。Latimer稱,“儘管中國的司法正在向好的方向發展,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談起美國為何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時,Latimer說,“我們還沒準備好。”

賴昌星案和中行開平支行案件這樣的追逃追贓方式,也幾乎成為中國目前追贓以及追逃的經典樣本。很顯然,中國希望依靠這種方式能夠打破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時的海外追贓困境。

除此之外,國際上追繳贓款也可提起民事訴訟。在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原副總經理李化學貪汙案中,北京市紀委、市檢察院和城鄉建設集團組成聯合調查小組,赴澳大利亞以城鄉建設集團名義提起訴訟,主張其在澳大利亞投資的別墅等資產為國有資產,要求收回。最終5套價值887萬餘元的高檔住宅等被追回。

這是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締約國可通過境外民事訴訟,主張其對腐敗資產的合法所有權,以直接取得贓款贓物,或通過獲得補償、損害賠償等方式直接追回。

但是舉證方面往往陷入困境。民事訴訟追贓時,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轉移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證據鏈條。但是如果貪官從銀行取出大量現金,轉存另外的銀行,這種資金流動的斷裂,會讓舉證陷入困境。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偵審指導處副處長餘懌在一篇討論公安境外追贓的論文中提到,目前為止,中國警方已與50個國家的內政警務部門簽署了雙邊警務合作協議、諒解備忘錄等,其中規定了包括贓物追回等方面的合作內容。如2001年《中越政府關於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合作協定》明確了在“移交贓物、證據”方面開展合作,又如與烏克蘭、意大利、白俄羅斯、老撾等國簽訂類似的合作協議,以服務於境外腐敗資產追回。相比民事或刑事訴訟等方式,警方之間這種相互溝通的途徑相對更便捷。

在黃風看來,中國海外追贓的難度還在於,中國“沒收財產”判決不被外國承認,也阻礙追贓。這源於沒有區分罪犯的財產來源是否合法,為此,黃風建議,將作為附加刑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徹底從中國刑罰體系中廢除,建立一個獨立的對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等值沒收和追繳制度。

黃風認為,改革沒收財產刑有兩種方案。一是對“沒收財產”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廢止“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做法,將沒收與違法所得的數額掛。二是將作為附加刑的沒收財產徹底從我國刑罰體系中廢除,經濟處罰功能完全由罰金刑承擔。

(張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