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時俱進實事求是調整政府部門架構 與時俱進實事求是調整政府部門架構

身為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的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會長梁維特前日指出,回歸十五年來本澳社會人口結構、教育水平、就業及產業結構等均發生很大的變化,加上國家「十二五規劃」定位澳門成為「世界休閒旅遊中心」及「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服務平臺」的要求,政府部門需要與時俱進,為符合上述要求而作出檢討。

由於梁維特是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參與特區政府施政的決策,當然掌握了許多核心機密;也由於他是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會長,經常為特區政府出謀獻策,當中有許多建議獲得特區政府採納;因而他的這番話,似乎是「大有來頭」,至少也可能是已向特首崔世安表達,並獲得正面回應,作為崔世安經過特首選舉獲得連任後的決策參考。當然,這也是對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民間不少有關政府架構調整的議論的間接回應。

確實,澳門回歸當日淩晨透過「午夜立法」所制定的各項「開區法律」,經過十四年多的實踐運用及檢驗,為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特區及特區政府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可靠的特區法律依據,這也是澳門特區十四年以來能夠取得各項成就,成為實施「一國兩制」的楷模的基本條件。但也毋庸忽略的是,這些「開區法律」中的一些機制設計或條文規定,是不符實際甚至是發生法律衝突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中關於終審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將特首、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等高級官員的一審管轄權,劃歸於終審法院,因而導致這些高級官員一旦違反了《澳門刑法典》中任何罪名條文的規定,哪怕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都要一審程序就得直接面對終審法院的法官。而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的編制,倘組成合議庭審理,就使用了全部法官;倘再加上被告或案件輔助人申請預審,終審法院還得向中級法院「借將」。當終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或檢察院提出上訴時,終審法院已經「沒有法官」可以審理,甚至是組成第二個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了。這樣的機制,是與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在遭遇刑事審判時,人人都享有上訴權的規定嚴重抵觸的。終審法院對歐文龍的貪腐案作出一審判決後,幸虧歐文龍「顧全大局」,沒有提出上訴,否則就不知如何「收科」,可能還將會驚動到聯合國人權機構。

當然,「開區法律」之所以存在著某些瑕疵,這除了是出於各國各地區所制定的法律,儘管已經盡量嚴謹周密,但仍然難以做到「萬無一失」的「普遍規律」之外,更是由於當時的特殊政治背景所致。實際上,顧名思義,既然是在澳門回歸當日淩晨以「午夜立法」形式審議通過的「開區法律」,其法案的擬制,就是在距離回歸前的一段長時間內草擬的。由於這是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後的澳門特區的立法,根本不可能邀請葡方的法案草擬專家予以「幫拖」,這是關係到國家主權尊嚴的問題。但此時澳門尚未回歸,那些未來特區政府的法律專家尚未就位,其中不少人仍「身在葡營」,也不可能「越位」為未來特區政府做事,因而無法參與「開區法律」草案的擬制工作。因而在此「真空」、「脫層」的狀態下,這些「開區法律」的法案是由內地的法律專家以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義幫忙起草的。即使他們對澳門的法律體系有著深刻的認識,但由於沒有親身參與澳門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工作及生活的實踐經驗,因而在草擬規範未來澳門特區「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具體運作的基本法律的草案時,也就難免會有考慮不周,「萬中漏一」的情況了。上述的特首、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等高級官員在倘因觸犯刑律受到司法審判時被「剝奪」上訴權,就是一例。

再加上澳門回歸已經接近十五年,已是《澳門基本法》五十年有效期(不排除屆滿後還將會延期)的三分之一弱,整個社會形態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就顯得當時所制定的「開區法律」,在某些具體的條文規範方面,開始出現與社會現實脫節的情況,因而有必要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整修訂。實際上,即使是在法制很穩定的國家和地區,除憲制性法律及重要的基本法律,保持較長時間的穩定之外,一般性法律尤其是部門法律也還是與時俱進地進行修訂的。因此,確是如梁維特所言,有必要考慮對特區政府的架構進行檢討以至是調整了。而這就必然會導致對規範相關政府部門的法律文件進行修訂。

此前,不少人談及特區政府五個司長機制設計的不足,每一位司長負責的職能事務很多,往往忙不過來,力不從心,因而建議恢復回歸前七個政務司的體制,尤其是要將行政與法務範疇分開來。也有人認為為了落實貫徹中央政府要求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將其中的一些相關業務的部門集中起來,進行統籌協調,以避免出現「五龍治水各不相干」的情況。但也有不同意見,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就認為,將司長級官員擴編至七個,將增加公務員編制,導致機構臃腫。因而關鍵不是司長人數的多少,而是具體擔任司長的人要有能力及魄力。

這是見人見智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是好事,民主機制的真諦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但也遇到現實環境的制約,倘是確實能找到既有能力又有魄力,既負責任又敢於開拓的人士,當然是好。但因「一葉障目」而感覺「沒有人才」呢?尤其是千萬不要墜入馬英九式的「照鏡子找人」、「小圈子」的用人方式,即找「與自己相像的人」,及與自己同聲同氣的人,而不是「五湖四海」、「人盡其才」。

無論怎樣,都將遇到必須在特首選舉前檢討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這是因為,現時的五個司長的制度,源自於「午夜立法」的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如果要增設司長,就要趕在崔世安透過特首選舉獲得連任後,向中央政府提名主要官員的人選,報請中央政府批准任命之前修訂該法律。但從去年底施政報告所附錄的本年度立法計劃目錄,並沒有將該法律收錄進去,及至今立法會也沒有任何有關修訂該法律的消息看,已是傾向於保留五個司長的體制了。因此,才有賀一誠主席的那番話,因為他已「定過檯油」,無須為修訂該法律而加班加點,甚至是延長會期。

即使如此,按照梁維特所言,也將涉及到修訂行政法規的問題。因為作為《政府組織綱要法》的實施細則,還有一個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和運作》。其對五個司長具體行使職權的範疇作出了規範。如要對各局級部門進行調整,就必須修訂這些條文內容。不過,這是行政法規,只須經過諮詢行政會意見即可,較為容易。在特首選舉後,即使是已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司長,還可在司長們宣誓就職之前,進行局級部門的調整。甚至是在第四屆特區政府運作一段時間後,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