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將設立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規定政府向基金發放澳門幣一億六千萬元的初始撥款。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目前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保障由社會保障基金承擔,但現行法例未能配合社會發展,政府因此制定了《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律草案,以符合現況,保障僱員的權益。

法案建議,為他人工作的本地或外地僱員,如享有的受法案規定保障的債權未能透過法院獲債務人清償,可按法案的規定獲保證支付。法案為此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自治基金,規定政府向基金發放金額為澳門幣一億六千萬元的初始撥款。

法案規定僱員須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提交申請方可獲償付相關債權,不論有否提起司法程序,勞動關係一旦終止,僱員可就各項債權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申請預支款項,但須取得勞工事務局的贊同意見,金額不得超過可獲保障的一半。就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對僱員申請所作的決定,僱員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向僱員支付有關款項後,即代位取得僱員對債務人的債權及相關的優先受償權。

法案規定,獲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支付的僱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將款項返還該基金:僱員其後獲債務人以任何方式償付全部或部分債權;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支付僱員的金額高於其有權收取者。如僱員僅獲債務人償付部分債權,則須返還其從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及債務人收取的款項總數減去債權金額後的餘額。

法案建議,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法案的規定適用於法律生效後因勞動關係終止而產生的債權。法律生效前因勞動關係終止而產生的債權,適用十月十八日第5 8/93/M號法令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但該法令賦予社會保障基金的職權則轉移予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梁慶庭表示,自1990年至2013年,社保基金共墊支9000多萬元,涉及500多間公司共43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