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式通行證或需先行與港澳通氣協調 卡式通行證或需先行與港澳通氣協調

一個星期前,廣東省公安廳邊檢部門曾透露,將從「五一」國際勞動節起,向符合條件的省內居民頒發新版IC卡「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這種新版港澳通行證,採用了類似於內地二代身份證式的IC卡,內含芯片記錄了持卡者的個人基本資料,同時包括了持證人的指紋等信息,因而比現行的藍本港澳通行證增添了多項防偽功能,可以防範偽造。新版通行證分正反面,正面顯示持卡人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有效期、簽發單位、簽發地點等基本信息;背面則分為兩欄,分別為往來香港簽注區和往來澳門簽注區,兩個簽注區的右側還分別標注了二維碼。在新卡背面下方還明顯標示「預存指紋信息,可按規定自助通關」。廣東邊檢部門春節後已為這種新證作技術培訓等準備,而新證自助通關將大為緩解粵港澳人員通關壓力。

但身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珠海邊檢總站特邀監督員,因而對內地口岸通關政策及新措施消息十分靈通的劉藝良,前日卻表示,他也是從媒體報道中知悉內地居民即將實施卡式通行證的相關消息,但據早前向珠海邊檢方面瞭解,得悉珠海邊檢方面尚未接到實施該措施的上級通知,現時也暫未聽到何時可以開始推行。不過,劉藝良在高度肯定透過卡式通行證實現自助通關,是智能科技通關的重要方式,既可大幅提升通關效率,又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邊檢民警編制不足的問題,從而可抽出更多人手協助維持通關秩序,有助改善通關環境的同時,也指出邊檢查驗模式改革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資料採集、審核、發證、查驗設施準備、人員培訓等,此外還涉及香港、澳門口岸查驗設備的對接,因而該項改革需要時間充分準備才能順利推行。

而從種種跡象看,雖然廣東省邊檢部門已經研製成功這種新版IC卡「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並已為實施而進行了適當的培訓工作,但要正式付諸實施,還需經過幾道程序。其一,有關出入境證件的改革,是屬於國家行為,並非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廣東省可以「自把自為」。因此,即使研製這種新版IC卡通行證的任務,是由中央相關權責機構(如公安部及其出入境管理局)下達,但正式使用的消息,仍應由中央相關權責機構宣佈;而宣佈的時間,也應由其根據各方面的考慮而決定。其二,既然對像是港澳兩特區的出入境證件,而且更是內地居民(暫時是廣東省居民)入出港澳兩特區的主要證件,當然需要先行向港澳兩特區政府及其相關權責部門進行通報,並進行相應的溝通協調,讓港澳兩特區的出入境檢查部門有足夠的時間,及添置相應的設備,並對出入境檢查警員進行培訓,以適應查驗這種新證件。因此,在這兩項程序尚未進行之前,是未能向廣東省居民頒發,即使是已經頒發,在港澳兩特區出入境檢查部門尚未得到正式知會之前,可能也將入不了港澳境。

實際上,與港澳居民往來內地入出境,是持憑兩種證件,即香港身份證(或澳門身份證)與俗稱為「回鄉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不同的是,內地居民進出香港、澳門口岸,只是持有一個由內地發出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而這個「通行證」並非是如同身份證那樣由己方頒發,因而港澳邊檢部門就有一個必須在接到內地權責機構知會後,才予以承認其通關效力,及適應其新的功能的問題。

尤其是內地的「通行證」的通關效力,與港澳身份證有著明顯的差異。實際上,港澳通行證在出入支付己方的口岸時,按照基本法及當地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人人一律平等,沒有任何時間和次數的限制的;而「通行證」則不同,在性質上分有「因公」、「因私」,及「商務」、「探親」、「旅遊」之別,在時效上也有「一次過」或「多次往返」之分。而且,「個人遊」或參加旅行團的簽注,還有只能前往香港而不能到澳門的,或只是可以到澳門而不能到香港的。薄式通行證當然可以載明這些信息,持有人自己也心中有數,不會亂闖。儘管新版卡式「通行證」也在其背面,註明簽注的種類,及是否可以多次往返有效,但仍有一些具體事項必須搞清楚。因此,先行知會港澳特區政府及其相關權責部門,還是有必要的。

在香港、澳門均已分別取消在薄式「通行證」上加蓋出入境章,改以向入境旅客發放一張電腦列印的入境申報表,以取代過往在證件上蓋章,在出境時亦同樣無需蓋章的措施,就已為內地居民持憑卡式「通行證」入出境提供了方便。而以今日科技發達,「通行證」上附加了二維條紋碼及晶片,港澳兩地入出境檢查警員要掌握好檢查這種新版「通行證」的檢查手段,應是沒有問題的。只要內地相關權責部門與香港。澳門出入境管理部門聯絡好,應是很快就可以實施。

但其他的新建議,如「單邊驗放」等,則是窒礙難行。這是因為,澳門與內地的法律制度存在較大差異。比如,在對旅客攜帶物品的限制方面,澳門較為寬鬆 ,除了武器、毒品等國際上有通例規定者外,其他物品尤其是印刷品,不受任何限制;但在內地,按相關規定,除了是國際通例上的武器、毒品、偽幣等之外,還有一項極為重要的「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是嚴禁入境的,而「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唱盤」,如其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等的,則嚴禁出入境。這兩種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如何在「單邊驗放」中得到適應、協調?

還有,內地邊檢部門往往掌握有一份「禁止出境」如「禁止入境」的名單,——「禁止出境」者,是針對內地的貪官及政治敵對人士而言(即使不是貪官,也不是政治敵對人士,內地在一定級別的官員,也是限制出境的);在「禁止入境」而言,則是被認為將會對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的人,將會被嚴禁入境。如果在實行「單邊驗放」中,輪到由澳方實施因而拒絕其出入境,可能就會遭到種種非議,損害澳門的法治和人權形象。

除非是在「粵澳新通道」,實行「兩地一檢」,即珠海與澳門的邊檢人員一道執勤,才能解決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