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開放經營應當立法規範 有線電視開放經營應當立法規範

澳門政府與「有線電視」簽署為期十五年的有線電視專營合約,及「有線電視」與「公天」服務商簽署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特許合同》,將於今日午夜十二時屆滿。從明日淩晨零時起,特區政府對電視服務逐步實行「開放天空」政策,在配合整體電視服務的政策目標下,將電視服務模式明確劃分為免費及收費電視,並成立了政府全資達成「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向居民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以過渡性質存續兩年,並計劃於過渡期後轉由非牟利機構,如由「澳廣視」接續相關的工作。與此同時,亦與「有線電視」以非專營的形式續約。在釐清了本澳免費電視及收費電視服務的方向之後,為本澳未來邁向「三網融合」的電視服務發展創造契機。

在此過渡期間,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除了是本欄日前曾提出的在「三網融合」之後,固網電話公司固然也可經營電視頻道傳輸,但也應與此同時仍可保留基本型的「公天公司」和收費型的「有線」電視,「百花齊放,各適其式」做到「大家都有飯吃」之外,還應該為了更好地範疇本澳的電視服務,填補法律空白,補強法治形象,而宜為有線電視服務管理立法。

筆者過去曾用了較多篇幅介紹內地的有線電視模式。但這可能並不適合澳門特區。尤其是內地的有線電視系統,是由執政黨的宣傳戰線,即各省區市級黨委的宣傳部,和同級政府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廣視電視局),共同組織經營的「白手套」——省級的「有線廣播電視網絡公司」出面操作的,其「黨和政府宣傳喉舌」的意涵極重;而且也有意識形態限制,如轉播香港幾家電視台和「澳亞衛視」的節目時,對其中的「敏感內容」進行屏蔽;另外也有違轉播他台電視節目時不得屏蔽其廣告並插播自己所招攬的廣告的國際慣例,插播自己的廣告(按,由於是香港幾家獲準在廣東省落地的電視台及「澳亞衛視」,在與廣東省有線廣播電視網絡公司簽署合作合約時,同意其插播自己的廣告,因而避開了「違反國際慣例」的問題)。因而對澳門特區來說,這種組織形態及經營方式,並不適合於澳門特區。畢竟,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不適宜採用內地的控制意識形態制度,更不宜由公權力機關出面組織及經營電視服務(實際上澳門特區的「全資公司」也將在三年後過渡到不牟利機構,而且電視資訊接收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也不宜由政府經營。因此,倘特區政府有意為電視服務管理立法,內地的相關法例並不具參考價值。

本欄也曾介紹過台灣有線電視情況,由於台灣地區與澳門特區的政治和經濟、社會制度較為接近,更由於台灣地區的有線電視發展歷史,與澳門的「公天」背景頗為相似,因而就值得澳門特區在為電視服務管理立法時借鑒參考。不過,兩地的電視服務方式也因具體情況有異,而有所不同。其一、是台灣地區幅員廣大,因而對有線電視經營實行分區管理;而澳門特區面積細小,是一個單一級政府的特區,因而不適宜實行分區管理。其二、台灣的有線電視服務是分為系統經營和頻道經營兩大部分,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其中「系統經營者」類似本澳的「有線電視」和「公天」,及明日起營運的「全資公司」,只是負責傳輸電視頻道節目,當然業者規模有大中小型之分;而「頻道經營者」則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授權經營特定節目頻道者。「系統經營者」取得執照,顧及經費、人力局限,將三分之一的頻道授權給節目供應商,而「頻道經營者」既可對外向片商、傳播公司等購買節目,也可以自己製作節目播出。因台灣當局允許「頻道經營者」可以垂直經營系統,一般多是「系統者」兼營頻道,或是關係企業經營頻道;廣告主可以直接或經廣告代理商向「系統經營者」購買時段,或直接向「頻道經營者」購買節目中插播廣告時段。而澳門特區的有線電視系統是只有傳輸界面,沒有製作節目(「有線電視」有少量自製節目,但並非拍攝電視劇集)。不過,摒除了台灣地區的分區管理及「頻道經營者」內容之後,其《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基本內容,是可供澳門特區在為電視服務管理立法時參考的。

實際上,台灣地區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是「廣電三法」之一(其他兩法為《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比較系統化和規範化地對台灣地區現時的幾種廣播電視經營模式予以立法規範管理。其對「有線電視」的定義,是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或收聽者;其與利用電磁波傳送的無線電視有別。由於「有線電視」是以鋪設纜線,線路所及才能收看的方式,具有「區域經營」色彩,因此算是一種「小眾媒體」。而「有線電視經營者」,包括依法核准經營有線電視的「系統經營者」,與由「系統經營者」授權經營特定頻道的「頻道經營者」。

「頻道的種類」,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頻道因訂戶付費的情形不同,可分為下列幾項:一、.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即可收視、收聽的頻道。二、付費頻道,是指在基本費用外,還需定期或按次另付費用,才能收視、收聽的頻道。此外,在付費頻道中,如果需裝設解碼器,經由特殊解碼程序,才能收視、收聽的頻道,則稱為「鎖碼頻道」。

《有線廣播電視法》區別基本頻道與付費頻道的實益,在於廣告不得在付費頻道中的節目前後播出;對於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的節目,則規定須在深夜或同屬於付費頻道的鎖碼頻道中播送,以免有礙青少年及兒童的身心健康。

《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的營運採用「許可制」,而非競投所得。而「許可的積極條件」,為申請有線電視者,在其工程技術符合「交通部」所定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且符合下列條件時,審議委員會則得作出許可的決議:  一、申請人的財務規劃及技術,足以實現其營運計劃的;二、必須免費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頻道,作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使用的;三、有線電視提供的服務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的。雖然對於符合前述積極條件的有線電視申請案件,審議委員會仍有是否作出許可決議的裁量權,但如果申請案件未能符合前述積極條件,審議委員會自不能作出許可的決議。

二零零三年,「立法院」曾三讀通過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增加「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黨務、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以及「政府、政黨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和受託人」同樣不得投資廣電事業,政府、政黨投資的廣電媒體必須在新法實施後的兩年內出脫持股,經營廣電媒體的政治人物也應在半年內辭去在廣電媒體的相關職務的條文。 倘澳門特區立法也比照此條文內容,由政府出資的「全資公司」就只能是權宜過渡機構,完成任務後必須「功成身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