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前領導

當從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站到審判席前時,一切事情就非比尋常。不過,這樣的事隋在中國並不太常見。

落馬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受審,在中國荊蔔葉嘶鮮的話題。1949年新政權成立以來,交付法庭審判的前黨和國家領導人廣共有13人。

他們分別是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中的9名主犯,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等。

雖然同樣掄為階下囚,但這13人在審判前後的遭遇並不統-。

改革開放以前,對“被打倒”的領導人,基本採取黨內處理手祛。

劉少奇的故事眾所周知,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其國家主席的職務被剝奪,行動失去自由。1967年被批鬥時,他手裏還拿著憲法進行過抗議。

據《人民日報》報道,當年,林彪出席-次會議,作一次講話,就可以宣佈很多高級領導人為“反黨分子”、“壞傢夥”、“現在就想殺人”的“野心家”,而且不要調查,不需要証據,不准申辯;江青一句話,就可以置人於絕境或死地。

從1966年至1970年,僅僅根據查有實音的部分講話錄音,江青就信口宣佈174人為“叛徒”、“特務”、“裏通外國”、“現行反革命”,其中包括黨中央委員和候補委員24人。

又如曾擔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文革小組”組長的陳伯達,1970年被審查後,雖有失落感,卻並沒有恐懼感。因為按照此前的慣例,黨內問題是不會轉化為司法問題處理的。只要他人還在,隨著政治風雲的變幻,或許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出庭

1978年中共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紀委恢復設置,對落馬領導人的處理也開始“兩步走”:先由中紀委進行黨紀處理,然後針對涉嫌的犯罪問題再移交司法處理。

此前,中國還沒有把高級領導人的錯誤拿到法庭上審理,並作出最終處理的先例。

因此,從“文革”中走過來的很多落馬前領導並不適應這種變化,尤其是對法庭審判頗為害怕。

曾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被告人辯護的律師馬克昌回憶,當陳伯達收到起訴書後,變得煩躁不安,坐臥不寧,時而自言自語嘟囔什麼,時而說:“完了,完了”、“壞了,壞了。”

而在收到法警送達的開庭傳票當晚,陳伯達的精神狀態十分異常,服了三次安眠藥也未能入睡,血壓居高臨下。

他不願自己的問題交付法庭審判,而希望在黨內處理。他不停對監管人員和律師絮叨:“我的精神、肉體都是屬於黨的。黨對我怎麼處理都行。”

“交給法庭審判,從長遠看不一定有好處,不要搞得這麼複雜嘛……”

“我的問題是黨內問題,運動開始哪有不犯錯誤的,黨內處理可以體諒,現在罪大惡極(指法庭審判),怎麼處理都行,但不是救人的辦法。”

“這個法庭我看有點害怕,照那麼多相幹什麼?弄到外面叫別人都知道。”

江青也始終深陷在政治鬥爭的思維定式裏無法自拔。直至1980年冬天,法庭已經開始審判,她仍然認為這只不過是一場遊戲。因此在審判過隉中,她依然採取文革式的行事方式,在法庭上存心“胡鬧”,宣判後依然大喊“造反有理,革命無罪”。

罪名

不同年代,13人受審的理由也各式各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涉案人員很多,罪名也多: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

“反革命”這個罪名的依據是1979年版的《刑法》,定義是“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時至今日,這個罪名已成為歷史。在199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反革命罪被危害國家安全罪取代。

陳希同、成克傑和薄熙來等人觸犯的罪名共有四個:貪汙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和此四罪名相比,反革命罪多少帶-些政治色彩。然而這已是努力將政治和法律、將“錯”與“罪”進行切割的結果。

當年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有一個基本方針,即“審罪不審錯。”

據參與該案預審和公訴的王芳回憶,當時中央確定的一條原則是,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與黨在工作中的錯誤分開。

換言之,即是審判只針對林彪和江青一夥直接觸犯刑律的行為,而不管他們的路線錯誤。

江青-夥的反革命罪行,如果與中央領導的錯誤和責任有直接牽連,即使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也不予起訴。

舉個例子,江青在接見河南群眾組織代表時,煽動說“文攻武衛口號是對的”,造成河南武鬥升級,原擬認定為江青罪行。

但經查,中央領導人在此之前,就同意“文攻武衛”口號,江青講話之後,還給過她-信,要給所謂“左派”發槍,因此就不能作為江青的罪行起訴。

當時“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有一個意見:凡是經過高層支持和同意的事件,都不能定有關被告人的罪。

比如,張春橋操縱過一系列奪權事件,但事後都得到過高層支持,因此也未列入起訴書中。

用這句話來概括大概比較合適:中國審理前領導人做到“政治的歸政治,法治的歸法治”。

調查

前領導人的案件,從那以後再沒脫離過上述那條規律:中紀委先審查,再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置。

陳希同、成克傑和薄熙來等人,處理的過程均是先被開除黨籍,後又被其移送司法機關。

前領導人犯罪問題交付法庭審判,就要講究証據。但前領導人層級太高,調查起來是千丈難題。

比如,當年江青在預審時,對付訊問的常用理由就是,“很多是黨和國家的機密,我不可能給你們說,因為我過的是高級政治生活,很多事不可能告訴你們這些普通工作人員。”

彼時,“兩案”調查紐便向中央報告,要求查看當年政治局會議有關記錄及領導人批示原件。

隨後,中央辦公廳批准“兩案”調查組司到中央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央檔案館及中央政法機關等有關單位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查閱這些機密檔案,需要的權限可想而知。

為進中南海查閱檔案,解放軍總政治部從軍隊要害部門調來一批幹部,進行保密教育、黨性教育,甚至回顧入黨的誓詞,領導講話強調,“不該說的秘密不說,不該知道的秘密不問,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查閱之前,他們還得到通知,不准記錄,看到的東西不准擴散。只有確定是証據的、確定能幫助弄清案件有關的材料,開出清單,經主管機關批准後複製。

這些經過嚴格培訓的查檔人員往往是晚上出發,早上回來。因為查閱工作要求必須從晚上開始,黎明前結束。

比如陳希同案,為調查其個人非法佔有在對外交往中境外人員所送的禮物,偵查人員向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借閱了1991年至1995年外事活動中我方接收的外方贈送禮品的全部入庫單和借物單。

經仔細查閱,入庫單與借物單中沒有關於陳希同案起訴書中認定的22件禮品的記載,這些禮品由此亦成為呈堂証供。

前領導們的審判,需要動用的特殊手段大致如此。

(李雲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