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座談高官保障制度落實基本法需要

【本報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五月二十五日下午舉行《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律草案座談會,邀請本澳部分專家學者及社團人士就法律草案的內容展開討論。

澳門大學法學院駱偉建教授認為,社會上討論法案一要講事實,二要講道理。講事實就是不能歪曲基本事實,比如有人認為,制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的法律草案是針對特定人,這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屬性。立法不能針對特定的個人,制定這個法律是制度建設。另外,有人認為,給予行政長官任職期間刑事豁免權,就是行政長官可以貪污犯罪不用追究,這是對刑事豁免權的曲解。行政長官任職期間如果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可以依法彈劾。行政長官若因彈劾而被罷免當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講道理,補償的制度合不合理,這個要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來判斷,因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斷標準。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肩負很大的責任,給予較好的保障是合理的。

澳門大學法學院趙國強教授就行政長官享有的刑事豁免權,從刑事豁免權的基本內涵以及刑事豁免權與“一國兩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關係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認為法律草案給予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是程序上的豁免而不是實質上的豁免,不是對罪的消滅,只是在行政長官任職期間不對其提出刑事程序。如果行政長官任職期間涉嫌刑事犯罪,那麼在其不再擔任行政長官以後可依法對其提出刑事程序追究責任。給予行政長官刑事豁免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因為這屬於澳門刑事政策的範疇。行政長官享有刑事豁免權也不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面前,在法律適用上人人是平等的。只要立法的指導原則是合理、正當、必要的,就不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王禹副教授也對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作了分析,並就相關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議。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學術總監林廣志以及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蕭志成副教授從市場的角度,參照私人企業和公共企業高薪招聘管理人才的做法,認為法律草案規定的離任補償標準有合理性,從長遠看有利於特區政府從社會上吸收非公務員出身的社會精英人才加入特區管治團隊。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冷鐵勋認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都是經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任命産生的,其中,行政長官在整個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核心地位,肩負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執行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其他法律等重任。主要官員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同樣處於重要地位,是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和施政的重要組織設置。對於擔負如此重大責任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澳門特區有責任也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建立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是澳門特區填補法律體系中缺乏規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候任、現任及離任時相關保障內容的一項重要舉措,旨在加強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制度化建設,不僅事關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更事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嶄新制度和體制功效的發揮。社會上對法律草案的討論,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條文的不同理解而去整體否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

鏡湖護理學院院長尹一橋、澳門經濟學會理事長柳智毅、中華新青年協會會長戴華浩、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陳志峰、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鄞益奮副教授、彭豔崇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莊真真講師、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華也都認同法律草案涉及的離任補償的必要性及補償標準的合理性,並結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說明。對於法律草案在規定主要官員的離任補償時,區分公務員出身與非公務員出身的情形,與會的人員也結合澳門已有的相關規定,認為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