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委會參選人報名發揚協商民主精神 特首選委會參選人報名發揚協商民主精神

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參選人報名工作,已於本週二結束。法定的三百四十四個應選名額,有三百五十二人報名參選,出現了八個差額,差額率為百分之二點三,與「等額選舉」相差無幾,實際上除了教育、體育、勞工等界別出現小許差額之外,其餘工商金融、文化、專業、社會服務等界別,都是應選名額與報名參選人數相等。緊接著下來的報名程序,就全都是「等額報名」,那就是作為「當然委員」的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向選管會送交其代表證副本及身份資料,及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人選,經各宗教內互選後將提名名單送交選管會,以及立法會議員、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產生選委會委員。與需要進行選舉的參選人,經六月二十九日進行投票決定一道,組成四百名委員的選委會。遺憾的是,《澳門基本法》原「附件一」所指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未能體現出來。

有人說,這是特首選委會委員首次出現差額選舉,其實並不準確。因為在第二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產生時(其實就選委會來說是第一屆,因為第一任行政長官是在澳門回歸前進行推選,因而其產生機構的稱謂是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而不是選舉委員會),專業界就發生了報名參選人數多於應選名額的情況,必須以投票作決定。而其他各個界別,均是報名參選人數與該界別的應選名額相等,而當時的選舉法律又並未規定,在出現等額的情況下仍需要投票,因而是自動當選。只不過是,今次的差額數目較多而已,但也只不過是百分之二點三,而且還只是出現在個別界別而已。

這就是澳門歷史悠久的協商民主傳統。本來,《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而現在採取的是間接選舉方式,比其中的「協商」更具民主性。而在特首選委會產生過程,儘管是在法律規定上,預留了間接選舉的空間,但在實質操作上,卻反而是以界別內協商為主。這既體現了澳門是社團社會的歷史傳統精神,也可節省社會成本,提高選務效率。當然,也有人批評這是「小圈子選舉」。但如對比歸前澳督產生的方式,是由葡國總統直接委任,雖然也有「諮詢澳門民意」的程序,但主要是諮詢十七名立法會議員,及幾個葡裔居民政治社團的代表的意見,總共才是不到三十人,而且連名義上的「選舉」也沒有,其實是葡國總統早已「胸有成竹」,甚至是擔任來澳進行質詢的特使,其實就正是葡國總統心目中的澳督人選,從而上演了「裁判兼球員」的一幕,應是大有進步。

今屆特首選委會,在上屆三百人的基礎上增加一百人,這是前年進行的政制發展的成果。增加率為百分之三十三,相對增加率很高。這既符合更廣泛參與的民主精神,也向近年各界別冒出的新人提供參與的機會。

其實,界別內協商,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如何做到既能廣泛參與,又能達到大致上公平,盡量避免遺才,這得花費不少功夫,經過幾次來回協商。而且據說,在一些界別的選委人選的協商過程中,還發生了一下曲折,就是原本已協商好的名單,有個別人選尚未進行選民登記,不具參選資格,又得再來一次填寫提名表及報名表的作業。有些界別由於法人團體較多,必須逐個法人團體徵集提名表,作業量也甚大。因此,實際作業人員十分辛苦。這些幕後英雄,默默無聞,辛勞奉獻。

特首選委會委員的選舉產生方式,雖然也是間接選舉,但卻與立法會選舉的間接選舉部分有所不同。因為立法會的間接選舉,各界別的候選人提名是採用名單制,因而計票方式是採取改良漢狄比例法,每一名單侯選人的得票,是按其在名單內的排序以幾何組數遞減。而特首選委會選舉則並非名單制,有的界別參選人名單的形成由於是進行民主協商的結果,最後提名時因而也就實質上只是一個等額名單,而只有少數幾個界別是存在著差額報名。因此,其計票方式很可能是採用簡單多數選舉制。在等額報名的界別名單部分,儘管按新選舉法規定仍然需要經過投票,以作「背書」,只要獲得提名,其資格也獲得選管會認可,就都是篤定當選。而報名人數多於應選名額的界別,就要真正的經過投票及計票來決定當選者了。

這就將會導致產生若干問題。其中一個問題,就是一些界別的應選名額較多,以工商金融界別為例,共有一百二十個應選名額,卻又不像第二大界別之下,又細分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別,及第三大界別之下,也細分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別那樣,因而工商金融界別的選民,要對選票中的一百二十個候選人,逐個圈選(打√),恐怕需要花費不少功夫,耗用不少時間。因而不排除會有個別投票人為怕麻煩,隨便圈選幾個人以至是不作任何圈選。因此,選管會在設計選票之時,是否應當針對這種「假設的情況」,予以考慮,仿效一些地方的做法,對贊同的候選人不作任何圈選處理,亦即是投票人可對該候選人名字旁邊的空格不用打「√」,即等於是圈選了該位候選人;只有對反對或棄權的才打「×」。但倘這樣,一方面是與立法會選舉的填票方式有極大的差異,可能會引發混亂,甚至是發生嚴重的選舉糾紛,另一方面則是在出現差額的界別,發生適應差異的矛盾。因此,還需審慎以對。

按規定,在特首選委會產生後,必須在六十日內進行行政長官選舉。因此,可以預料行政長官選舉應是在八月三十日或之前進行。這期間,當然會有參選人領表、交表報名,競選宣傳、候選人與選委會委員及各界代表座談等一應程序。而從各種跡象看,由於崔世安是爭取連任,因而不會遇到具實力的挑戰者,選情將會相對單純,過程也將較為順利。

本欄此前曾指出,宜在特首選舉前,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適當增加司長的數額。而從另一角度看,新一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數額,應由新一任行政長官決定(盡管有可能因是爭取連任而是同一人)。因此,即使其實是有此需要,也要留待新一屆政府成立後,再進行修訂,並依基本法規定,將因此而提名的新主要官員的人選,報請國務院總理任命。至於宣誓就職,可在行政長官監誓下進行。但就將缺少了在澳門回歸十五周年慶祝大會暨第四屆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由國家主席習近平(或還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見證宣誓那樣的榮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