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昨日《遙望新城填海區,一片汪洋都不見……》一文刊出後,收到讀者朋友的來電。其在贊同本欄所提出的涉外工程既要算「經濟帳」,,更要算「政治帳」,因而新城填海區A區的承建商的上級單位,應當督促其克服困難,盡快恢復正常工程進度,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維護「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形象,維護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的觀點的同時,也認為倘該文的標題改為《蝸民遙望新城區,一片汪洋都不見……》,就更為標準及傳神。因為可以容納十二萬人口的新城填海區,正是俾使澳門特區政府得以紓緩「上樓難」民怨的「利器」所在;但目前廣大正在「蝸居」的澳門居民,寄望於將可解除其「上樓難」困擾的新城填海區,所遙望到的仍是「一片汪洋」,而使到他們安居計劃的願景猶如水中月,鏡中花。
實際上,新城填海區率先動工的A區,除了是與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的澳門口岸與市區聯繫的唯一通道之外,還是可以在較大程度上滿足澳門居民安居置業需求的土地資源。按《新城填海區總體規劃草案諮詢文本》所示,在總面積為三百五十公傾的新城填海區的五大塊中,A區的面積最大,達一百三十八公傾,規劃人口容納量為五點七萬人至六萬人,提供一點九萬至二萬個住宅單位,佔新城填海區人口總容納量的一半。倘能盡快落成,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為澳門特區政府解決「居住難」的問題。要知道,公屋計劃是「萬九單位」,再加上「後萬九」計劃,也是二萬五千多,單是一個新城填海區A區,就差不多可以將之消化掉。雖然新城填海區是優質土地,不一定全部都用來興建公屋,但也可作為落實真正的「澳人澳地」,而不是侵佔公屋用地的「置安居」的土地儲備,因而可以解決處於「夾心」狀態的中產階層的居住問題。而近年澳門居民的人心躁動,與幾年前主要是由草根階層參與的「五一」遊行已大不不同。在「萬九公屋」和「後萬九」可以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低下階層的居住問題之後,處於「夾心」狀態的中產階層的「上樓難」問題,已成為新的民怨之源,也是迫使中產階層成為近來幾次「群體行動」主要成員的主要因素。因此,新城填海區A區的工程進度遲緩,就不但令澳門特區與港澳珠大橋的銜接受阻,而且更令澳門特區政府的為紓緩居民上樓難而產生的民怨所作的努力嚴重受阻。因此,確是有必要解決此問題。
而從承建商「跳草裙舞」而使得工程進度延誤中,又反過來折射了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法律,仍不夠嚴謹。本來,中國澳門作為「WTO」的成員體,是應當嚴格按照「WTO」的規範辦事。尤其是近年大型基建工程增多,在本地區工程單位「吃不下」之下,必然要進行國際性招標,澳門就應按章辦事。一方面,盡快加入「WTO」的《政府採購協議》(中國香港和中國臺北已經加入);另一方面,比照《政府採購協議 》的規範標準,修訂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法律。
從新城填海區A區工程嚴重延誤的實際情況中,就暴露了特區政府在工程招標合約中,缺乏獎懲機制,即工程提前完成,給予適當的獎勵;拖延工作進度,則予以適當的懲罰,甚至將之列入「黑名單」,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再參與澳門特區的大型基建工程的投標的問題。
不久前,特區政府相關部門表示,將對政府採購法進行修訂。而籍著新城填海區A區工程的延誤,及E區競標出現「雙胞」的異常情況,也正是時候趁著修訂政府採購法律,比照「WTO」《政府採購協議》系列協議的內容,及參考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系列法律,應當補強遏制異常狀況的條文內容,尤其是明確法律責任問題,如對「判上判」及延誤「交貨」予以罰款處分,並在一定時間內(如三到五年)不得再參加澳門公共工程的投標,以保證特區特區政府的各項公共工程,得以順利完成。
實際上,我國與《政府採購法》配套的《合同法》,就規範了歸責原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還不得將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因為招標項目的質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項目主體和關鍵性工作的完成情況,招標人之所以選定某一投標人為中標人,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因為中標人完成項目主體或關鍵性工作的能力得到了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的肯定。如果中標人將招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交給他人完成,將使招標失去意義,也難以保証項目完成的質量。中標人如果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將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即屬違法,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一,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三,責令停業整頓;四,吊銷營業執照。
中標人倘是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甚至是毀約行為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一、不予退還履約保証金。為了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招標檔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証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交納履約保証金的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的,歷交納的履約保証金不予退還,不管中標人的違約行為是否給招標人造成了損害。
二、賠償損失。中標人的違約行為造成招標人的損失的,中標人應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中標人賠償的範圍包括招標人所受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應超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交納的履約保証金應當抵作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履約保証金的數額超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中標人對於該損失就不再賠償。相反;在履行保証金的數額低於因違約而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中標人還應當賠償不足部分。另外,中標人的賠償責任應當限於財產損害,而不包括精神損害。
三、取消投標資格。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所謂情節嚴重的,是指中標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重大等情況。
四、吊銷營業執照。如果取消中標人二至五年內參加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尚不足以達到制裁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中標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中標人不得再從事相關的業務。
以上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已經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中標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構成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行為人主觀上無需具有過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約行為,就應對該違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