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表達心意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謬誤

近年來表現得較為理智務實的「反對派」元老吳國昌議員,及曾經激進過,但近年也逐漸邁向理性的區錦新議員,不知是否在其「民主」志業中感受到幾位激進的後起之秀的「逼宮壓力」,也開始「激」了起來,竟在立法會的建制內,採用了非建制式的激進手法,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權力,頻密提出「表達心意」提議。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提出撤回「高官離補法案」的「表達心意」提議遭到否決,卻不思其謬,反而是「屢敗屢戰」於昨日又提出「促盡快啟動政制改革,於二零一九實現普選特首,讓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表達心意」提議。由於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一條關於「表達心意」的性質和定位的規定,因而理所當然地遭到了絕大比數的反對而再次被否決。

實際上,吳國昌早在回歸之前,就已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應當熟悉第一/九三/m號決議《立法會章程》第七十四條「表達心意」第一款關於對「表達心意」的定義:「祝賀、慰唁,抗議或致意等心意的表達,得由任何議員提議。」回歸時,吳國昌乘坐「直通車」繼續出任議員,並在「午夜立法」中參與了立法會第一/一九九九號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制訂,對其第五十一條「表達心意」第一款「任何議員可提議表達祝賀、慰唁、致意、抗議或譴責。」的規定,也應明瞭在心。而回歸後,區錦新也循直選途徑當選並出任立法會議員,應當也明瞭此一規定。否則,立法者不熟悉立法會的運作程序,又如何能參與立法活動及為特區立好法?

實際上,顧名思義,既然是「表達心意」,就是禮議式的,是表達立法會議員情感性上的意願,亦即是對特區內外的事物表達喜怒哀樂情感及態度的方式。者與立法會立法過程中的實務,或特區政治事務的發展,沒有甚麼關聯。後者應是以另一種形式,如「決議」、「決定」等來表現。實際上,澳門回歸以來的實踐中,立法會曾經通過的一些「表達心意」提議,如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向參加對抗非典型肺炎工作之人士致意;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楊利偉中校及參與「神舟五號」航天工程的工作人員致以熱烈的祝賀;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向祖國南方眾多省市受災地區的同胞表示深切的慰問,並向救援人員表示崇高的敬意;同日向中央政府水利部門及珠江水系流域各兄弟省區致以由衷感謝,感謝他們為了特區供水安全所作出的努力和犧性;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向四川地震中受災地區的死難同胞表示深切的悼念,對受難者家屬、受傷同胞和災區人民致以誠摯的慰問,並向救援人員表示崇高的敬意;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將屆滿離任之際,向何厚鏵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等,都是表達情感的文件,而不涉實質性的政治事務。吳國昌、區錦新議員都曾參與了這些「表達心意」提議的表決,相信也都舉手贊同,因而是極為熟悉及瞭解「表達心意」的性質、定位的。

但作為以專職政治工作者,並以追求政治發展為職志的吳國昌、區錦新議員,最近卻指鹿為馬,混淆及偷換概念,連續兩次濫用「表達心意」提議,將之使用到政治事務的範疇,這就難怪會遭到否決了。尤其是前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單一議程是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吳國昌和區錦新議員卻要「插花」,要求會議表決其「表達心意」提議,真正是不知所謂。就此而言,作為兩人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應當具有的履職素質和能力,是應當受到質疑的。

因此,昨日多位議員在表決聲明中,都指出了吳國昌、區錦新議員偷換概念,濫用「表達心意」這一形式的謬誤。其實,倘若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站在其本身政治立場的角度,認為有必要在二零一九年普選特首,並希望能取得支持,向社會以至是中央表達訴求,可循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形式,比如比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八十四條中的「全體會議的簡單議決」,提出提議。當然,是否能獲得通過,那又是另一回事。

即使是搬開形式不提,就以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所提「表達心意」的內容來說,也是極為不嚴謹的,而且更是抵觸《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包括前年在「附件一」的基礎上,按照「政制發展五部曲」的程序,進行修訂後的規範的規定的。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規定,澳門行政長官的產生,既可是協商,也可是選舉,現在的間接選舉也是選舉的一種,已比協商有所進步。至於何時可以達到普選,一是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作出解釋,是否也可引進《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表述規定,二是還得要看是否具備進行普選的條件(包括公民意識和清廉選舉),三是也要看大多數市民的意願和共識,四是還得看香港特區的經驗和教訓。

由此而言,澳門特區的普選行政長官的前景,只有「路線圖」(這個「路線圖」也可以是經由「協商」途徑產生行政長官),而沒有「時間表」。現在是實施「附件一」的辦法,剛剛才進行「政制發展」,只有一任特首任期,又要進行修定,而且還是一步登天實行特首普選,套句名言來說,車速過快可能會車翻人亡,不切實際。

吳國昌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其政治制度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筆者有幸,與吳國昌先生是「同事」),應當是知道《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的立法原意的。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沒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那樣,還有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讓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至關重要的一句,因而也就卻乏「循序漸進」及「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前提下進行普選的法定條件,是有其當時的時空背景的。其原因在於,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個問題上,香港各界存在大的分歧,為了協調這一分歧才加上這一款。而澳門情況不同,大多數人不贊成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而且《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也已規定了一九九九年後可以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內容和程序,也已有了「循序漸進」的意思,因而沒有寫上第二款。今後倘要進一步修訂「附件一」,也須經過「五部曲」,由中央具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進行,而不是澳門立法會「一家」就將可以「話事」。即使是在澳門特區這個層面,也是以行政長官為主,這樣才能體現「行政主導」。吳國昌議員應當回頭重溫當時澳門基本法諮委會所印發的有關政治體制設計的文件。

吳國昌、區錦新兩以「表達心意」來提出二零一九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還有另一個更大的謬論,就是意圖以提出此建議案的兩名「反對派」議員的意見(在表決時還有另兩名「反對派」議員投了贊同票)來綁架整個立法會,達成立法會全體議員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的「既成事實」。這是作為一個專職從事政治工作的人,政治道德極為缺失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