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並無二零一九年普選特首的時間表 澳門並無二零一九年普選特首的時間表

一批「反對派」團體的青年朋友,提出在二零一九年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治訴求。顯然,他們是受到香港特區將在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前景的影響。但似乎這些青年朋友們,沒有認真對比《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有關特首選舉規範的不同表述,而要將香港普選特首的時間表移植來澳門。

實際上,雖然《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在關於兩地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上,都基本上是相同的文字表述:「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中葡聯合聲明》是將「在當地」改為「在澳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港澳兩地的具體表述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是這樣表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則表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很明顯,《澳門基本法》沒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而香港之所以能在二零一七年有行政長官普選,就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這一款內容的規定,經過「釋法」並作出了在二零一七年實行普選特首的「決定」。而《澳門基本法》則因為沒有這一款的規定,因而主要還是依據附件一的規定,循序漸進地進行政制發展。當然,日後倘條件成熟,澳門各界人士有共識,而香港特區實行特首普選後的情況良好,也不排除將會參考香港的做法,實現普選特首。但是,並沒有確切的時間表。

為何澳門沒有這「第二款」?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憲法學權威蕭蔚雲教授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指出:因為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認為,《香港基本法》中有這樣一款條文,是由於這個問題上香港各界存在著很大的分歧,為了協調這一分歧才增寫這一款。澳門的情況不同,大多數人不贊成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而且《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中已包含二零零九年後可以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內容和程序,包含了循序漸進的意思,因此沒有列入《香潢基本法》中這樣一款條文。

在此後出版的由不同作者撰著的各種介紹和解讀《澳門基本法》的書籍中,在談到這個問題時,都是採用這個說法。

而據也曾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蕭蔚雲教授在《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書中指出,在《香港基本法》即將起著之前和起草之中,香港各界人士提出了很多方案。一九八八年四月,香港基本法草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公佈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稱》,的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列了五個方案,從這些方案的內容可以大體看到問題的複雜性和分歧之大。方案一規定:政長官由選舉團產生,選舉團由香港各界人士代表約六百人組成,選舉團設一由互選二十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根據提名委員會提出的三名候選人,由選舉團投票,獲半數票者當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方案二規定:行政長官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立法機關成員提名,經由全香港性的普及而直接的選舉產生。方案三規定:行政長官由功能選舉團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功能選舉團的成員不超過六百人。方案四規定: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開始幾屆(約二、三屆)行政長官由顧問團協商產生,顧問團由顧問五十至一百人組成,以後各屆由選舉團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顧問團協商提名三人,交選舉團選舉產生。方案五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經協商或協商後投票提名三人,全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

根據這種情況,政治體制專題小組耐心地長期對不同意見進行協調,主要是以選舉團為代表的產生方式和以立法機關提名並經全港選民普選產生方式方間的協調,兼顧到其他一些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方案,進行了大量的艱苦的工作。協調和原則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有利於香港的穩定和繁榮、兼顧各階層的利益。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和整個政治體制一樣,都應當符合這些原則,維護和有利於香港的穩定和繁榮,離開這些原則,就談不上是一種好的適合於香港的行政長官產生方式。協調各種方案,兼顧各個階層的利益,是維護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的重要條件,離開這一原則,只體現一個階層而忽視另一個階層的利益,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草擬行政長官產生的方案,必然有損於香港的穩定和繁榮。

經過廣泛的徵詢意見和協調之後,一九八九年二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通過了《基本法(草案)》,在第四十五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產生的原則,為了協調各種方案,增寫了「最終達到普選產生的目標」。但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大家的分歧不大,也不像香港那樣有那麼多的方案,因而就沒有照搬香港的「第二款」。

實際上,行政長官如何產生,涉及到選舉方式問題,即用直接選舉、間接選舉以及直接與間接選舉並用的具體辦法問題。但這還不是最根本的問題,事情的實質是選舉涉及到各個階層的利益,涉及到權力的分配,歸根到底又是為經濟利益服務的。在香港方面,工商業者擔心一九九七年後直接選舉的比例太大,立法機關的權力太大,香港特別政區會逐步走向類似福利國家的道路,影響他們的經濟利益。而主張實行一人一票、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者,則擔心行政權力太大、直接選舉的比例太小,權力易落到工商業者之手。但是澳門的情況與香港不同,澳門有些人士主張政長官由直接選舉產生,而大多數意見則認為應由間接選舉產生。關於選舉方式的爭論在澳門遠不像香港那樣激烈。

無可諱言,在《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出台並徵詢意見時,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暨其屬下政治體制專責諮詢小組成員的吳國昌,曾建議增加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間一段的內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他的理由是:一、這部份內容不抵觸《中葡聯合聲明》;二、能夠指出一個向著民主政制循序發展的精神;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但吳國昌的建議遭到否決,草委會也沒有接納。而按照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服從少數」,因此也就定案。

溫故而知新。如果說,某些青年人,在起草基本法時還未出生,或是雖已出生但尚在襁褓之中,因而不了解此過程的話,那麼,吳國昌是參與基本法諮詢工作,因而知道其立法原意的。盡管他有提出異議,卻遭到多數否決,應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法則,不再提出類似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