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大學不為仇國平續約必有所本 澳門大學不為仇國平續約必有所本

關於澳門大學前副教授仇國平不獲續約一事,在坊間引發熱議,有人大聲叫好,並奔走相告,甚至還以冷嘲熱諷的語調為他「出謀獻策」,認為澳門小城難以容納他這位才高志大的大教授,不如以其的才華和知名度,返回香港進入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甚至前往劍橋大學、牛津大學等等更有名的學府,將更能發揮他的學術才華;也有人為之鳴冤叫屈的,在褒揚仇國平近年積極投身民主和社會運動工作的同時,直斥澳門大學此舉是幹預和侵犯學術和言論自由的。當然,亦有人向按《澳門大學法律制度》規定必須兼任該校校監的行政長官崔世安叫板,要他為該事件負責,而崔世安則表態說「尊重大學人事管理」。

其實,崔世安說得不錯,倘他過問仇國平的人事問題,那才真正是插手幹預澳門大學的學術自由及具體人事管理。實際上,依據第一/二零零六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所制定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章第一節「校監」的規定,澳門大學校監的權限是:a、任免校長、副校長和行政總監;b、任免大學校董會主席;c、聽取大學管理機關和校董會的意見後,核准澳大的標誌;d、 頒授名譽學位;e、主持所出席的各項大學活動及儀式。也就是說,澳門大學校監的權限,根本不涉及除校長、副校長、行政總監和大學校董會主席以外的教職員工尤其是教授的任免權。因此,那些將外地倘有的校監職權的規定內容,生吞活剝地代入澳門,並據此而亂加指責,這本身就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並更佐證了這些人要把外地的各種不管是否符合澳門區情及法律規定的東西,都統統引入澳門特區的「拿來主義」態度及行徑。

其實,即使是澳門大學具有對教職員工任免權限的實體和人員,對仇國平作出不予續約的決定,恐必也是經過了縝密的調查,掌握了無懈可擊的實證,並進行了權衡利弊的考量。尤其是在公民社會興起,仇國平已是公民運動的知名人物,而且還已當選為具有政治性質的某團體的副理事長的情況下,更須小心謹慎處理,必須是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下,才作出不為仇國平續約的決定:一、經過獨立委員會認真慎重的調查後,證實仇國平涉及違反專業操守,並掌握了足夠證據,即使是仇國平及其所在團體及其「戰友們」發動輿論戰、法律戰、心理戰,也能立於不敗之地;二、嚴格依照澳門大學的相關內部章程,做到有理有利有據,具有正當性及適法性。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在仇國平及其所屬團體以及「戰友們」,已搶先在社會上散佈各種為其歌功頌德及鳴冤叫屈的言論,以圖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甚至還自編自導自演了一幕「舉牌抗議」的鬧劇的背景之下,澳門大學仍然敢於冒著政治風險,也對仇國平作出了恰當的紀律處分,並不與其續約的決定,就是因為校方掌握了充分而確實的證據,證實仇國平涉及違反專業操守,因而是完全具有正當性及適法性的,也是能夠佔領道德高地的,因而無懼任何質疑及挑釁的。

這就是連仇國平本人至今仍不敢也不願公佈校方獨立委員會對他所進行的違紀調查的結果及相關決定的「罩門」所在。實際上,在有關澳門大學成立獨立委員會,對仇國平涉嫌違反校方的專業操守指引行為進行調查,並已作出結論的消息傳出,尤其是仇國平本人也已收到這份對他極為不利的調查結果報告,因而感將可能不獲續約之後,就有不少網友或是出於支持他,或是為他設立「陷阱」,從不同角度支持及鼓勵他公佈獨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報告的內容。但當時他表示,由於校方尚未對他的去留問題作出決定,他還是澳門大學的人,必須尊重校方的內部規範,因而不便公開。現在,仇國平已經被校方宣佈不予續約,而且還按規定發放了相當於四個月薪金的「炒補償魷金」了,就已經是與澳門大學完全脫離了關係,亦即不用再受澳門大學任何內部規章的束縛了,因而他就應可毫無顧忌地公開獨立委員會的調查報告的內容了。但他卻是沒有公佈,這就或可證明,獨立委員會的調查報告的內容,確實是對他不利。他的不獲校方續約,是咎由自取。

但是,如同慣於惡人先告狀伎倆的人那樣,仇國平及其「戰友」們,一方面不敢透露澳門大學獨立委員會調查報告的絲毫內容,另一方面卻是大打「悲情牌」,用一句「民主人權」和「學術和言論自由」,來掩蓋其違反澳門大學專業操守指引的事實,將人們的視線引導到「普世價值」方面去。

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工及學生們,當然是依法享有學術及言論自由,也擁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但這並非等於是可以越過自由也應受到紀律約束的「底線」,以肢體衝撞警察,到澳廣視、澳門日報及相關社團「踢館」。這些,根本就不是屬於「學術自由」的範疇。

更有甚者,仇國平至今不敢「澄清」或解釋的是,有網友消息指稱,仇國平在教學工作中,將個人政治觀點強加在學生的頭上。在批改學生作業時,凡是符合他的政治立場的,一律給予「加分」;有悖於他的政治觀點的,一律予以「扣分」。另外,凡是學生參加「反對派」團體的街頭抗爭活動的,一律給予「加分」,反之則予以「扣分」。這符合「學術自由」、「言論自由」的範疇嗎?簡直就是踐踏學術自由,也不符合大學教育海納河川、有容乃大的精神,甚至是刻意嵌制學生的思想。即使是台灣地區的民進黨籍教授,也不敢如此明目張膽,至多是引導及鼓勵其學術參與民進黨舉辦的活動而已,學生的作業表達自己與民進黨不同的政治立場及觀點 ,也不敢作出「扣分」的舉動。或許,這就正是仇國平至今不敢公佈獨立委員會調查報告內容的根本原因。

其實,就學術本身而言,仇國平作為教授政治學及公共行政學專業的副教授,也是不夠格的。尤記得,在年前澳門特區在中央主導下進行政制發展期間,他就竟然公開聲稱,澳門立法會的選舉制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的規定。然而,葡國國會通過的關於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的決定,及澳門回歸後,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的通告和澳門特首何厚鏵簽發的相關決定,都是宣佈,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適用,是作出了四點保留的,其中一點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條B,不在澳門特區適用。而仇國平作為培養澳門政治及公共行政人才的教授,卻竟然無視這個情況,「下車伊始,嘩啦嘩啦」地亂說一頓。不但是貽誤他的學生,而且也徹底地暴露了其不懂裝懂、不學不術的真實面目。就憑這一點,他就沒有資格在澳門大學教授政治及公共行政專業課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