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戰役圍剿「民間公投」再輸法律戰 三大戰役圍剿「民間公投」再輸法律戰

本周三,本欄才以《民間公投在政治司法兩戰線都慘吃敗仗》為題,評析三個小團體舉辦的「民間公投」活動,三個小團體舉辦的所謂「民間公投」活動,已在「政治戰」和「司法戰」這兩大戰役中慘吃敗仗,將被極大地壓縮空間,等於被廢了「武功」。相信,「民間公投」將難以達到其干擾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及實質性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的原定目標。

昨日,特區政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又就「民間公投」活動中,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處理問題發出新聞稿,指出任何機構或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均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訂定的資料處理原則和規定,特別是該法律第五條的規定。 而根據日前終審法院就上述事宜作出的裁定,在本澳現行的法律制度下,澳門居民沒有權利進行「民間公投」,也沒有任何團體有權利在本澳舉辦「民間公投」活動。故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警誡組織相關活動的團體,不得以「民間公投」為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否則,有可能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辦公室還提醒澳門居民,身份證是證明澳門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對於任何以「民間公投」為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應慎重考慮是否提供個人資料,特別是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保障自己的個人資料私隱權。

這樣,就是「民間公投」在已經遭受「政治戰」和「司法戰」這兩大「戰役」的夾擊之下,又再遭到「法律戰」這場新的「戰役」的迎頭攔擊,真是雪上加霜。至此,「政治戰」、「司法戰」、「法律戰」的「三大戰役」,對「民間公投」形成聯合圍剿的態勢,使其面臨滅頂之災。

但是,死鴨子咀硬的周庭希,卻仍要以阿Q的精神勝利法,以「民間公投」雖然不獲法律保護,但並非屬於「違法」,因而他們仍要進行「民間公投」活動。至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所作出的提醒,則也不得不承諾,所有個人資料將於最終結果核實後永久刪除,並會在該法允許的時限內,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報有關詳細處理流程。

然而,周庭希們的承諾,就可以澄清及解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所提出的問題嗎?很明顯是理據不足,因而也是軟弱無力的。實際上,周庭希們必須弄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終審法院的裁決盡管沒有說「民間公投」是「違法」,但卻明確地指出,無論是《基本法》或其他的現行法律,均沒有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舉行「公投」的權利。因此,儘管不屬違法行為,但協會擬舉行的「公投」是不獲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的保護的行為,故而行政當局沒有義務確保或設定條件讓這些行為得以進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還進一步解釋,若政府批准「公投」進行,就必須限制其他居民自由使用和通行於有關公共空間的權利,以便成全「公投」。法庭看不見行政當局有何法律依據成全「公投」活動,因此裁定民政總署不批准協會在公眾地方舉行「公投」的決定沒有違法。

按此推論,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公投」活動,當然也就不能使用任何與公權力相關的物件。因此,即使是死鴨子嘴硬的周庭希,也不得不乖乖地執行民政總署所作出的「民間公投」不得使用公共地方的法定,而「臨時變陣」,放棄在特定地點擺攤設檔的方式,改以使用平板電腦登記的辦法,以避免觸犯非法佔用公共地方的法律規定。而澳門身份證是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依據相關法律,向全體居民頒發的身份證明文件,因而也就具有與公權力相關的物件的性質。在此情況下,已被終審法院裁定不獲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的保護的「民間公投」活動,當然就不能使用屬於獲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的保護的公產物件——澳門居民身份證。倘若使用,就將形成真正的違法行為。

其二、正如上述,澳門居民身份證是屬於特區政府頒發的公權力物件,因而其最終所有權是屬於澳門特區政府。盡管在實踐上,是由持證人所管有,但其所有權仍是在於特區政府,並由身份證明書進行公權力管理。因此,只有合法的活動,如特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舉辦的各項合法活動,包括選民登記、立法會等公職選舉,契約登記,領取掛號郵件……等等屬於公共利益的活動;或是在私人領域,屬於合法的各項活動,如求職應徵,銀行開戶,報名入學,簽署人壽保險合同……等,才能檢閱及登記持證人的身份證明資料。但仍需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如特區政府的所有機構,包括圖書館等,在檢閱居民的身份證時,都作出了保護其個人私隱的承諾。而「民間公投」既然已被終審法院裁定不是合法活動,也既然就連周庭希們也自知因此而不能使用公共地方來擺攤設檔,因此他們在進行「民間公投」這項不被法律承認的活動時,就不能查閱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更不能登記其號碼。

其三、從個人資料保護的角度看,正因為上述的原因,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直嚴格審視各類公私機構在合法使用居民身份證資料時,是否有依法保護其私隱,即使是政府機構也「冇面俾」。實際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就曾向一些政府部門和社團發出了類似警醒的文書,比如當年澳門基金會開展「家國情懷——國慶六十周年暨特區成立十周年慶祝活動」,向社團發出津貼時,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就及時地發出消息,提醒主辦「家國情懷」活動的社團,在收集及處理身分證個人資料時,必須注意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還發出了相當詳盡的指引。既然連具有高度正當性的合法活動,都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不合法》的規定,而三個小團體所舉辦的「民間公投」活動已被終審法院裁定為沒有法律支持及不受法律保護,因而就更不具法律依據查閱居民的身份證資料並登錄其號碼資料。

深具諷刺意義的是,按周庭希本人的網誌及所擁有的媒體所述,謂曾有警員要他出示澳門身份證,或在是被拘捕後登記其身份證資料時,他都曾「理直氣壯」地提出異議,並要求警方嚴格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處理其身份證資料。而現在,周庭希在進行並非是合法的「民間公投」活動時,卻又是採取另一套做法。這就充份暴露了其雙重標準、兩面三刀的真實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