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總對檢討的士客運制度意見

有鑑於現時本澳的士行業違規情況屢遏不止,對居民出行構成直接影響,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會就《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的諮詢文件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 改善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引入多種罰則以生阻嚇之效。

現行本澳法例對的士司機違法行為以「一刀切」定額罰款的方式進行處罰。但此種處罰模式無法反映個案違法情節的輕重,因此本會建議由現時的定額罰款模式,改為訂定最低及最高限度的非定額罰款模式,令罰款可以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是否初犯或多次屢犯等不同程度違規行為作出差別對待,使其產生實質上的處罰作用。

然而,現時部份的士司機透過「議價」、「釣泥」、「濫收車資」等違規行為獲取不法利益;據此,若只單純依賴罰款制度,恐怕未能有效打擊現時的士行業的亂象。因此建議除完善罰款制度外,亦同時考慮引入扣分制度,對嚴重或屢犯者取消其從業資格,以提高法例的阻嚇力。另外有關當局亦可研究是否將嚴重的違法行為列為刑事犯罪,例如:亂收車資可以定性為欺詐行為,偷取乘客行李可以視為搶劫等,從多方面打擊現時的士行業的亂象。

二、引入的士電子管理及監控系統,保障司機乘客雙方權益。

除現行法例處罰的阻嚇力度不足外,執法不彰亦是造成現時的士行業亂象的主要原因之一。縱觀現時的士違規行為,往往除乘客的證詞外毫無其他證據,使得有關當局在認定及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甚為困難,令執法力度未如理想。故本會建議有關當局於的士車廂裝設電子管理及監控系統,如諮詢文本中提到的計程錶、身份識別器、路程記錄儀等等,特別是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監察系統,由於其在一定程度記錄司機與乘客間交易活動,當產生爭議時能便於雙方進行舉證,便於執法之餘,亦可保障司機乘客雙方權益。

三、賦予保安部隊執法權限,落實全天候廿四小時執法。

現時本澳對的士行業違規行為的監察及處罰由交通事務局執行,但有關部門的稽查人員不具軍事化人員的身份,往往未能使違規司機主動配合執法,加上稽查人員數量有限且非廿四小時工作,使得入夜後執法工作出現「空窗期」,無疑為部份的士司機提供違規的誘因。故本會建議有關部門可參考《道路交通法》的執法模式,將的士違規行為的執法權限交予保安部門,透過具軍事化人員身份的保安部隊進行全天候廿四小時執法,對違法的士司機有一定的威懾力之餘,亦可填補執法的「空窗期」。

四、完善的士發牌機制,科學規劃的士行業發展。

本澳從過去至今皆以「公開競投」、「價高者得」的方式發放的士牌照,令的士牌照有投資的價值存在,但的士服務作為一種公共服務,若其具有太強烈的投資色彩,長遠而言恐怕會對公共利益構成負面影響。為此,本會建議有關部門完善的士發牌機制,如參考內地的士行業做法,考慮以較低的價錢批予公司經營,以更有系統地管理的士司機,減少投資炒賣牌照的情況。另一方面,特區政府亦要就整個的士行業發展進行長遠規劃,例如疏理普通的士(黑的)與特別的士(黃的)之間的關係,並分析本澳的道路承載力、澳門人口及旅客量,科學調整的士數量,以紓緩本澳「打的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