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飛活動所須注意事項

【本報訊】民航局稱,本澳居民可能不了解在本澳進行放飛活動須提交申請,民航局促請市民注意。

根據經第2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3/95/M號訓令第六條,以及第46/2013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IX章第67條,本澳居民或團體如要在本澳範圍內進行放飛活動,必須獲得民航局的書面批准。放飛活動包括有組織放飛大量氣球、受牽引的汽球或風箏、熱汽球、孔明燈、重量超過7公斤的模型飛機或無人駕駛飛機、又或安裝或操作任何戶外雷射燈或探射燈、以及進行飛行表演等等。

民航局指出,上文所指的模型飛機或無人駕駛飛機,倘其重量不超過7公斤的話,不受上述訓令和「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規範,上述活動不需向民航局提出申請,但民航局強調相關活動可能受其他權限實體所規管,故此提醒本澳居民必須清楚了解其他倘有的必要申請程序。

另外,根據11月7日第52/94/M號訓令第四條i項的規定(禁止在無航空當局之許可下進行任何肯定會影響航空安全或民用航空輔助設施效率之工程及活動),本澳居民如欲進行上述之模型飛機或無人駕駛飛機,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 模型飛機不可在位於港澳碼頭直升機場、澳門國際機場和路環直升機維修庫500米範圍以內之上空進行。

2. 模型飛機不可在友誼大橋之上空進行。

3. 模型飛機飛行高度不高於附近建築物之本身高度。

4. 起飛和陸地點應與公眾分隔。

5. 模型飛機操作員必須在現場,並確保模型飛機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維持在其視線範圍內。

6. 整個飛行過程須與公眾及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

7. 當雷暴警告、大雨預警及強烈季候風信號生效時,不得放飛模型飛機。

市民或團體可透過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把詳細資料提交予民航局,又或親臨民航局提交資料。申請費用全免,完成審批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天。

民航局強調,頒佈法例的原意或精神,並不是要制定任何擾民的規則,而是為了確保航空安全。自澳門國際機場於90年代啟用以來,航空運輸已逐漸成為本澳居民外遊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區政府必須為航空業建立一個淨空環境,才能確保行業的安全運作,這樣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獲得保障。

市民可瀏覽民航局網站了解上述法例的詳情,http://www.aacm.gov.mo/chinese/law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