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表現教師榮譽頒授細則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6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細則訂定向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本地學制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教師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程序。

細則規定,就每一學校年度頒授的“卓越表現教師”榮譽,名額上限為十五名,頒授名額由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決定,當中應考慮被提名教師的數量,以及其任教的教育類型和教育階段。

在相應於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學校年度中,按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獲豁免後的每周正常授課時間達八節或以上的教師,方可被提名。每年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提名期間為該學校年度的七月十五日至下一學校年度的九月三十日。私立學校負責就“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作出提名。如被提名者為校長,該提名應由辦學實體作出。

進行“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提名時,需提交的文件包括:1)填妥的提名表;2)被提名教師同意接受提名的聲明;3)學校確認被提名教師於上一學校年度的工作質量評語為“優異”的聲明,倘提名是在本學校年度期間作出,則為本學校年度的工作質量評語;4)被提名教師於上一學校年度在專業操守及教育教學方面表現突出的詳細描述及證明,倘提名是在本學校年度期間作出,則為有關本學校年度的文件。

為進行“卓越表現教師”榮譽提名的前期評審工作,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可按照第14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九款規定設立專責小組。在前期評審時,專責小組協調員可邀請對商議事項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協助分析及提供意見。根據專責小組在完成對提名的前期評審後所作的報告書,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以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甄選獲取“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教師。評審工作,應根據以下準則:1)被提名教師的表現顯示其可成為其他教師的楷模;2)其專業操守有助在教育教學方面推動學校工作或學生的發展;3)其表現對促進澳門特區的教育發展有重要意義。

“卓越表現教師”榮譽包括獎座乙座及獎狀乙張。“卓越表現教師”榮譽每年由教育暨青年局組織公開表彰儀式進行頒授,並通過社會傳播媒介公佈獲頒授教師的名單。獲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教師將獲邀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的相關活動。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終審法院公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告指出,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舉行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選舉。鑒於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司法上訴,現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確認選舉的總核算結果,並宣佈當選人為崔世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