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竟干預中國澳門內部事務 國際特赦組織竟干預中國澳門內部事務

互聯網討論區近日張貼了一則題為《國際特赦組織協會第一次譴責澳門政府侵犯人權》的帖文,並附了一個網址鏈接,是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其實,所謂「國際特赦組織協會」是其香港分會,並非是其位於英國的總會;而且文中開首一句「澳門與我們一海之隔」,也顯示發文者是其香港分會。因而《國際特赦組織協會第一次譴責澳門政府侵犯人權》的標題,也就隱然有著「摻水發大」的意境。

當然,既然是國際特赦組織的香港分會,也可說是國際特赦組織的下屬組織。但不管怎樣,在人們的印象中,盡管國際特赦組織自稱「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任何政府或政治制度」,但其實經常抨擊中國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在民主選舉制度方面,當然更是整日價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因而被視為反華組織。

在過去,國際特赦組織也經常在其「年度人權報告」中批評中國澳門的「新聞自由」狀況,這可能是與國際特赦組織多年前的駐澳門聯絡員,是新聞工作者出身的背景有一定關聯。盡管此後這位人士已不再從事新聞工作,而且後來據說也已離開了澳門,但國際特赦組織卻仍然繼續沿用這個「傳統」。

諷刺的是,美國國務院編制的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年度人權報告」,雖然也對中國澳門的人權狀況諸多挑剔,但為了表示「公允中立」,也不得不就「言論自由沒有明顯受壓」說了幾句。如果國際特赦組織再就「言論自由」之類的問題翻炒下去,可能連國際特赦組織的先生小姐們自己也感覺到是老菜常炒,要對自己的味蕾說聲「抱歉」了。 因此,在澳門特區為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進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時,就轉換話題,攻訐《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定位模糊,有可能導致濫用壓制人權、言論和結社自由,威脅不同政治見解的生存空間」,以免落入「老生常談、沒有新意」的巢臼了。但即使如此,國際特赦組織的指責,也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只不過是要在雞蛋中挑骨頭,無話找話而已。否則,只是交上一張白紙,也就難以再伸手向其後台大老板要經費了。

而在此後,國際特赦組織在其「年度人權報告」中,對中國澳門的批評又再淪於「千般一律化」,只是記述了一些在示威遊行中,遊行人士與警方發生衝突等的「流水賬」。

但今次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並非發表「年度人權報告」的總會),卻藉著中國澳門發生的「民間公投」及《曖瞞日報》事件,發表了「專門性」的批評。並附有圖表,但只是羅列了「澳門良心」及其兩位主要人員的系列事態。結果,引來澳門另一位反對派人士的不滿,在該則消息的後面跟帖,指出該消息是「選擇性報導」,並批評其是「雙重標準」,還批評有人在澳門「搞民主霸權」,「是一班為求目的做事不擇手段的無耻之徙」。

國際特赦組織突然對中國澳門有興趣,除了是發生了所報導的「事件」之外,是否還摻雜了其他的甚麼特別原因?據坊間傳說,「澳門良心」的其中一個重要成員,亦即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今次發表「譴責報導」所提及的其中一位人士,在失業之後,獲得了一份新職可以糊口,也可以滿足其從事政治活動的興趣,那就是國際特赦組織的駐澳門聯絡員。倘此傳言屬實的話,國際特赦組織今次專為干涉中國澳門的內部事務「發聲」,可能就是他在出任國際特赦組織駐澳聯絡員之後的「首件傑作」,與互聯網帖文所稱的「國際特赦組織協會第一次譴責澳門政府」,有著異曲同工之妙。說不好,互聯網上的帖文,也是這位人士的所為。

這就使人明瞭,為何國際特赦組織曾經「出手」反對澳門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了。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實際上,任何主權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及人民的利益,均會制定法律,致力於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都會嚴厲懲罰和制裁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等犯罪行為。而澳門特區作為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就也應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立法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這是防止外國敵對勢力顛覆、分裂國家,維護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因為澳門是一個地方狹小的城市,根本經不起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的折騰。因此,為了維護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就必須禁止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和組織在澳門進行政治活動,更不能允許外國敵對勢力利用澳門顛覆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正因為如此,中共「十八大」報告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

既然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不利於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屬於禁止之列。那麼,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就不適宜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規定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是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在內的以從事政治活動為宗旨的組織或團體。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結社的自由,因而也就有組織政治性團體的自由。不過,澳門特區內的政治性組織,應在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能成為外國政治性組織和團體的分支機構,不能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和組織建立政治上和組織上的聯繫,更不能允許以任何形式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為此,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就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第七條就更是對「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禁止性規範。

其實,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指責中國澳門特區政府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也是抵觸基本法的規定的。因為《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特區的適用,是「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並不能直接適用於澳門。實際上,葡國國會的「決議」也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的規定,「須在澳門予以落實,尤其是通過當地本身管理機構發出的專門法規為之。」這一規定也表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能在澳門直接適用,而必須通過澳門的現行法律,或由澳門立法會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實施。

既此,澳門特區政府民政總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和司法警察,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執法,並沒有抵觸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