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團結合作默契配合的領導機構團隊 建構團結合作默契配合的領導機構團隊

現任行政長官、第四任行政長官當選人崔世安,將於今日從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手中接過國務院的第四任行政長官任命書,正式成為第四任行政長官。按照慣例,崔世安還將會與國家領導人,包括國家主席習近平,身兼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等會面。

崔世安在獲得第四任行政長官的身份資格後,首要工作就應是開始進行第四屆特區政府的籌組工作,物色並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新任主要官員,包括五名司長(崔世安已表態不增加司長),廉政專員、審計署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等的人選,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按照《澳門基本法》行政長官不得超過兩任(共十年),以至國家憲法更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長、市長都不能超過兩任(共十年)的區情、國情,以及國際上的普遍慣例,是應當調換各個主要官員的職位的時候了。

當然,調換不等於是「下崗」,可以是「輪崗」、「交流」,使得有用人才可以得到人盡其才,並可得到在各種崗位接受錘煉的機會。不過,其中一些人,由於市民意見實在是太多,而且事實也已經證明其能力不足以勝任,甚至是「朽木不可雕也」,讓這些人繼續留在特區政府,只能是繼續拖累特區政府尤其是特首崔世安,非趁特區政府換屆的機會撤下來不可。

實際上,現時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班底,幾乎是維持「十五年一貫制」的格局。其好處是保持穩定,老馬識途,較少震動。尤其是現任特首崔世安剛上任時,澳門特區的內外形勢都頗為微妙,基於穩定的考量,在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的開局之初,為了穩定政局,必須保留大部分官員的職位。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在西方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度,之所以「政黨輪替」是政治生活中的普世價值之一,就是認為倘若一個政黨長期執政,及一位領導人據位過久,都將不利於反貪倡廉,更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普遍的認知是,倘只是任一屆就換人,據位人尚未完全熟悉情況,也來不及施展抱負就「長使英雄淚滿襟」,而且也將會形成政策多變不穩。但倘若任職超過兩屆及以上,就將會陷入「權力使人腐敗」的險境。因此,「連選得連任一屆」已經基本上形成了制度,任期超過兩任就將被視為不符合民主政制,以至是「專制獨裁」。

因此,政務官實行輪調亦即「執位」(內地稱為「交流」),有助於開闊公務員的視野,豐富公務員的實踐經驗,更生公務員的知識,提高公務員的管理水平;可以達到人和事的最佳結合,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有助於實行公務員迴避制度,加強公務員隊伍的的廉政建設,防止公務員久居一處而形成各種關係網,同時還可避免因公務員長期在一處任職而出現的因循守舊、封閉僵化現象,以利於增加公務員的責任感、進取心,更好地開創新的工作局面。與此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新鮮的血液,激發創新的思想,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激活管理官員的潛力,使管理官員親身體驗一下其它部門的工作,從而站在更高、更廣的角度上思考問題,形成換位思維,增加協作精神,更好地把握特區政府的總體戰略目標,進而成為戰略型人才和複合型人才。

尤其是在崔世安的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內,應是大幹快上,落實其參選政綱,爭取第四屆特區政府有較為特出的表現之時,運用政務官與行政首長「共進退」的原理,讓崔世安能夠自行挑選自己所熟識,能與自己團結一心、密切合作、配合默契的主要官員,就更有必要。尤其是在第三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大多並不是崔世安自己挑揀,甚至有人自恃是「有強硬後台」,因而不太願意配合崔世安,而使得崔世安指揮失靈,吃足苦頭的情況下,「換人」就更有必要。

很明顯,民間對主要官員的「十五年一貫制」也已極不耐煩,在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時也就紛紛提出「換人」的訴求,這就更使得崔世安物色新的主要官員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因而是勢在必行。而與之相對應的,是近來有關若干主要官員的具體人選名單傳聞滿天飛。昨日,崔世安在啟程赴京時,就明確指出,直到目前為止,沒有與任何人商討過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人選,包括政府機構、行政會和政研室,並強調這個是行政長官一定須要自己去做的工作。而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他正式成為第四任行政長官候任人之後,有責任向中央提名,提請中央委任主要官員。

他也有主動為其心目中人選抬轎子吹喇叭的,說不好是將會害了其目標人選。因為在過去五年,某些人不要說是密切配合崔世安,相反還搞出了不少有損行政長官崔世安及特區政府管治權威,令到崔世安處處受掣肘的事件。既然「換人」是為了施政更為順暢,難道崔世安竟然會反其道而行之,將已經被證明是「施政絆腳石」的人物,塞進自己的新領導班子中,導致自己提前「跛腳」、寸步難行嗎?

值得思考的是,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不但是特區政府的行政首長,而且更是澳門特區的首長;因而即使是實行獨立審判的司法機關,其人事任免的主導權也在掌握在行政長官的手中。實際上,按《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及法官,任免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澳門基本法》沒有規範司法機關負責職務據位人的任期。但既然基本法也沒有規範主要官員的任期,現在民間都已強烈要求「換人」,是否也要延伸至司法機關?在內地,按《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及地方各級檢察院院長,其任期也是不能超過連續兩任(共十年)的。澳門特區是否也適宜比照《憲法》的模式?尤其是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設計,是「行政主導」,不是「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置放在前面),如果不能做到互相配合,相反還予以制肘,也就有必要考慮適當「換人」了。

誠然,在對主要官員,或許也有司法機關個別負責職務據位人進行調整後,可能會有贊有彈,甚至是反彈激烈。五年之前,僅只是調整了審計長,就吵翻了天;今次調整的幅度將會更大,豈不刮起十二級「颱風」?因為必然會直接或間接觸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也;或是根本沒有利益相關,僅僅是憑直覺情感,就出來嚷嚷。

對此,崔世安應有自己的主見,不要受民粹所牽制。否則,甚麼事也將辦不成。澳門特區因為受民粹所累而致效率不彰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凸顯。在已經明知未來澳門交通將更為堵塞,一個可以造福市民及遊客的輕軌規劃,就因民粹而遭到拖宕的教訓,就應當在人事任免上認真比照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