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團體還死咬“民間公投”不放沒咩意義

東陽

俗話所言:任你能降龍伏虎,也不可逆天而為。對於有社會團體在較早之前舉行的行政長官“民間公投”活動,相信也認證了上述這句名言,即使這次自導自演的“民間公投”有幾千個投票是“屬實”,但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也不能代表整體六十萬居民的意見。更可笑的就是,這件事件已經時過境遷,但是有社團體仍然是列咬不放,更甚至有其口舌的傳媒也仍然窮追猛打,不知是否相關團體一直都這樣授意這些傳媒記者,或是有意這樣做,每逢政府高層出現在公開場面,總有傳媒記者就窮追“民間公投”的事宜,也不知是年輕沒知或是不懂得本澳的法律法規,那僅僅只是有關團體搞的一次“遊戲”,個別前線的傳媒記者應懂法及理清事理,不應“中毒”太深及何苦要受人以柄?

筆者也不評論這次有關社會團體所搞的“民間公投”的結果如何或其的用意如何,僅僅談及就是“民間公投”在本澳合法性的問題。眾所周知,本澳屬於實施“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地區,在《基本法》內容中沒有任何一條條文或條款支持及承認“民間公投”的,也沒有任何“民間公投”的詞言。可笑的就是競然有社會團體無知地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民間公投”引進到本澳來,受到社會各界的熱議及批評,不僅僅逆水而行也更逆天而為,將這個不合法理的、所謂的“民間公投”如期展開,相關的負責人幾呼成為“民族英雄”,但明明知道不屬於合法性,可是仍然欺騙居民,甚至將“公投”的網終設置器安放在美國,這也不成為不打自招的戲劇了嗎,明知不可為而為,就連投票的數字都有可能是可以造假水份的,更令人受到氣憤的是,若參與其的“公投”,當中的身份資料就有可能留放在美國或其他地方,也有違於身份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可是對於此事件,相關的團體只是用刪除來應付公眾,也是一種較為不負責任的做法。若是屬於合法性,何必走到美國設“公投”的網路設置器,這無疑就是自打嘴巴打的事情,間接也承認是次“民間公投”屬於非法的活動。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就是相關團體的履行基本言論自由的“方式”,但是也拉了一批無知居民或無意的年輕人“落水”,真是為這個社會的未來感到憂心。

對於日前有團體大搞“民間公投”活動,無論是中央政府或澳門特區政府及法律界,以及社會各界都好,均反對及不承認的活動,也不具有合法性,但是事已多時,仍然是拿這件事件作為“戰績”來“要功”,真是可笑到極點。在第4任行政長官候任人崔世安近日前往北京接受國務院任命之際,在他啟程前時接受傳媒訪問期間仍然有前線記者問及關於“民間公投”的結果話題,試問這樣的報導及窮追有意義嗎?政府當局也是多次在不同場合及形式,回應了相關的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也重申“民間公投”不符合基本法,沒有法律效力,不會評論,他稱尊重言論自由,但亦要遵守法律。可見,政府當局的立場是堅定的,是符合基本法及履行基本法依法施政的。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澳不存在行政長官“民間公投”的合法性,特別是涉及政治發展的,民間組織的一次“遊戲式”的“民間公投”更不具有合法性,有何據讓上一次層次政府知道其的結果,若是這樣的話,本澳的五千多個社會團體個個都來搞一次“遊戲”活動,這樣言論自由事宜,無疑對於基本法就是一種藐視,更甚至是對中央政府及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的一種輕視。

相關團體日前所展開的行政長官“民間公投”活動,可以講用戲劇性的“遊戲”式活動來形容適當不過,至今還是用其的“公投”結果來評論本澳居民的意向,這無疑也是一種可笑之談,沒有法律效力及沒有證實是否真的有那麼多投票人的“公投”,更不能代表全澳的居民的意願與期望。事件發生到至今已經發清晰,很多居民都是遺忘了這件事件,以及不承認其中的合法性。但是相關的團體或許還是指使其的口舌的傳媒朋友在適當之際,再度向政府當局攻擊,好像是向社會要功盡償似的,這無疑就是逆天而為。作行為行政長官是日理萬機,若在他上北京接受國務院任命之際,向中央政府彙報當地的一個小小社會團體的一個“遊戲”式及不合法的活動結果,這無疑就是笑壞大牙的事情,授人以柄的傳媒記者應清晰這點,應理性、有原則性及真實、合法、合理跟蹤報導社會或政治事件,也應認清社會的複雜性。

對於“民間公投”的問題,中央政府駐澳門最高代表機構中聯辦和澳門特區政府均批評,這個所謂的民間公投是非法、無效的,堅決反對個別小團體挑戰澳門法治。澳門政府日前發表聲明,表明堅決反對有團體計畫發起特首選舉民間公投。聲明強調,澳門是法治之區,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在澳門均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聲明說:“對於個別小團體意圖挑戰澳門法治基礎的行徑,特區政府堅決反對。”

澳門中聯辦同一天也發表聲明,指在澳門特區進行任何所謂“公投”活動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聲明稱,根據中國國家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是無權自行創制“公投”制度或發起所謂“公投”活動。中聯辦完全支持與贊同特區政府依法管理有關事務的立場和態度。

所謂民間公投,就是民間舉行的公民投票。“民間”一詞在此語境下就是未經授權和私自組織的意思。因此,澳門民間公投的組織者反復聲明他們的公投沒有法律效力。公民投票是一種人民或民眾參與政治決策的制度或參政方式。全球沒有統一模式,但任何國家或政治體制的公民投票都是由憲法或類似性質的法律規定的,故具有法律效力。而將公投冠以“民間”的頭銜後,公投的性質就產生了質的變化,而淪落為一種政客駕馭民意的工具。香港的“占中”民間公投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號稱有70多萬人投票支持後,被激怒的“反占中”民眾簽名很快就到達了140餘萬。誰能代表多數民意一目了然,但這種民間公投卻導致香港社會的分裂和對立。這就是為什麼真正的公投需要法律規定和保護的原因。香港“占中”民間公投充分說明所謂“民間公投”變為部分政客個人利益博弈的風險。

大多數網民認為,公投屬於公權力,適用於“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公投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具有特定政治和法律含義的政治制度安排,各國的憲法和法律對公投有明確的規定,不存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公投。網民“愚人馬投”說,“民間公投”無法律依據,不具有任何法律基礎,“民間公投”程式、結果均無法律效力,無益於澳門民主政制的穩定和發展,是徹頭徹尾的“三無”鬧劇。網民“巴治奧”認為,“民間公投”侵蝕了國家權力,並非是無傷大雅的遊戲,而是遺患無窮的先例。“民間公投”很可能誤導澳門居民,使大家對特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的性質產生誤導、誤斷,從而破壞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一些網民質疑“民間公投”主辦團體一方面承認“民間公投”只是一項民意調查或者民意表達活動,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堅持使用“公投”的名號,是希望以一場“假公投”賺取真公投帶來的政治和社會效果。網民“panda熊貓”轉發圖片“以6張圖3個問輕鬆踢爆‘民間公投’違法真面目”,認為“主辦團體明明知道‘民間公投’真相,仍然明知故犯,‘搞公投’其實是‘搞噱頭’”。網民“揭露內幕”說,“民間公投”誰參與,誰上當,請擦亮眼睛,“民間公投”只是一場鬧劇。 互聯網“民間公投”數據缺乏公信力且存在安全風險。針對網上“民間公投”,大多數網民認為主辦方主體面過窄,而且缺乏公開有效監督機制,結果公信力存疑。

有學者則認為,澳門的民間公投是香港民間公投的低級翻版,將特首選舉庸俗化和娛樂化。筆者的批評是有依據的。公投不是公眾參與的唯一手段和方式。既然《基本法》規定了特首的選舉方式,按照《基本法》規定選舉特首是法治的必然選擇。公投是多數人的決策過程,而民主是有內涵理念。兩者都有自己的理性和內在規律。少數人發起的所謂“民間公投”違背了公投概念本身的邏輯,因為公投作為一種公眾參與和決策程式只能是法律規定的有效程式,否則就不可能獲得公眾認可。由此可見,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公投是將公投娛樂化,將公投變為部分政客追求特定政治目的和效果的工具。民主和政治永遠形影不離。高喊民主的可能只是政客,多數人做的決定不一定就是民主,但絕大多數公眾遵守的社會和諧秩序才是民主的保障。

對於日前有團體發起「二零一四特首選舉民間公投」,婦聯早前作出回應,表示將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按照基本法辦事,認為任何「公投」在澳門都沒有法律依據。有學者認為,從公投的概念、公投不符合基本法、「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的無效性、欺騙性、危害性等方面展開闡述。公投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具有特定政治和法律含義的政治制度安排,各國的憲法和法律對公投發起的主體、條件、範圍、方式、議題設定、過程監控、結果認定等各項程式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存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公投。從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看,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創制和實行公投。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通過基本法授予的,但凡基本法沒有明確授予的權力,都屬於中央,特區不能行使,所以,凡是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而任意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所謂的「民間公投」只是一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民意表達活動,終審法院的裁定也證明瞭這一點。既然是民意調查的行為,就不應該使用憲法和法律意義上的「公投」名義,而且應該遵守民意調查的相關規範。假公投容易使居民對特區的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權的性質產生誤解。容易讓本澳居民對中央的權威、對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對澳門特區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對特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的性質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假公投試圖將複雜嚴肅的政制發展問題簡單化,以非此即彼、激化矛盾的手段,容易造成社會的分化與對立。也有學者表示對民間公投的「違法性、欺騙性、危害性」有了更深入的認識,是次「民間公投」違背了基本法的規定,更是挑戰特區管治權威的行為。

其實,公投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具有特定政治和法律含義的憲制性安排,世界上絕大多數實行公投制度的國家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