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崔世安對批評意見是持抱「三寬」態度 其實崔世安對批評意見是持抱「三寬」態度

特首崔世安在赴京領受國務院委任為第四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任命令,及獲得國家主席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親切會見後所發表的感言中,過去五年澳門特區出現了不同的表達意見方式,對政府提出意見、建議及批評,其中絕大部分方式是合法和理性的,並能充分表達訴求特區政府將更關心到增強雙向溝通的重要性,讓政府充分聽取民意的同時,亦可就居民對政府工作不清晰之處加強解釋和說明之說。而他在啟程前往北京時,也曾說過「從來都唔會報喜不報憂」,並表示接受批評、自我批評及面對問題,才能夠想辦法解決問題,這是他自己做人的哲學信念,亦認為政府應該面對問題,過去五年和將來亦是從這方向去做。

其實,平情而言,崔世安對於批評意見,是抱持著寬容、寬厚、寬鬆的心態對待的。實際上,馬英九在出任陸委會特任副主委時,就曾有「馬更正」的外號,每逢有媒體在報導他的談話內容時稱有出入,他就以親筆簽署的「要求更正函」,寄發給該媒體要求予以「更正」。他當選並出任「總統」後,雖然「要求更正函」的現象有所減少,但仍然「不爽」媒體對他的批評報導,甚至有時會「針鋒相對」。被喻為他的「分身」的金溥聰,更是動輒就向司法機關控訴媒體,至今仍然有幾宗官司沒有完結。而香港特首梁振英也,也經常向、錯誤報導他的言論的媒體寄發「律師信」。而崔世安則從未做過這樣的事。盡管一些人對他的批評言論,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及合理批評的底線,甚至是進行人身攻擊,他也以平常心來應對,從來沒有發出過「要求更正函」,更沒有發出過「律師信」,當然就更沒有起訴媒體的事情發生過。

實際上,從崔世安參選第三任行政長官開始(其實精確地說,是從坊間盛傳他將參選第三任行政長官開始),就有不少對他進行惡意報導、評論的言論接踵而來,網路上更是一片攻擊之聲,不少言論已經明顯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已經是惡劣的人生攻擊,甚至是造謠誹謗。直到現在,還有不少言論不是正面批評,而是帶有強烈情緒化的人身攻擊,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中有關誹謗罪的要件。但崔世安不但沒有「告」,連「律師信」都沒有寄發,更遑論是發出「要求更正函」了。

當然,對批評意見採取寬容、寬鬆、寬厚的心態還不足夠,還應以「逆耳忠言」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來對待批評意見。實際上,崔世安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這個要求。自他出任第三任行政長官後,已經委任了若干「反對派」的代表人物參加一些諮詢組織的活動,他們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倘是有益有建設性的,也已經獲得接納。而每年的「施政報告」,也已吸納了市民們尤其是「反對派」團體的合理意見。崔世安在其第四任行政長參選政綱中的一些內容,其實都是大量地吸收了市民們尤其是「反對派」團體的合理批評意見和建議,其中一些批評意見還是很激烈的,崔世安也沒有「因言廢義」,而拒絕吸納這些批評意見。

即使是「離補法案」,崔世安也是從善而流,及時宣布收回,從而避免了一場政治危機的發生。其實,這又是特區政府某些職能部門欠缺政治敏感度的問題。實際上,倘是在立法會通過《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案,及行政長官以第二二/二零零九號法律頒布時,就能隨即擬制「離補法案」並按程序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因為具有平衡及對稱意義,因而相信能夠獲得議員們及市民們的理解和接納,而不會發生所謂「光輝五月」的狀況。

實際上,在當時,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欄就以《既要限制卸任官員又要保證其生活來源》為題認為,卸任官員在一定時限內不得從事私人業務工作的「旋轉門條款」法律制度,是為了防止政府官員利用其服務公職的機會,累積成為日後轉業的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的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但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而事情的另一個方面卻是,當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卸任或離職後,有一至三年的時間不能任職私人業務,而他們中一些人並非是實位公務員出身,卸任後就沒有俸祿可享,其生活來源就將產生問題。因此,在各地,都有「卸任禮遇」的規定。在內地,高級官員的卸任和離任,是以退休方式處理,在政治、生活上都給予了足夠的保障,甚至仍配備專車、警衛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台灣地區,除了制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每月均可領受優渥的禮遇金,每年還將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另外,還供應保健醫療,及供應安全護衛人員,必要時得加派之。

因此,澳門也應參考各地的做法,在嚴格限制卸任或離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擔任私人職務的同時,也應制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離退休保障制度,給予一定的生活保障。這樣,才能夠辯證地處理卸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生活保障問題,並更好地體現「澳人治澳」的原則。

遺憾的是,當時負有具體擬訂法案的部門,偏偏就缺乏這個政治敏感度,在相隔了三年後才予以「補鍋」,就因時機的不對頭,及其中若干內容有「自肥」之嫌,而使得部分市民釀發強烈不滿情緒。倘是兩個互為補充的法案同時或在較短時間內先後推出,而且「離補」法案的內容也不要「吃相難看」,相信就不會「授人以柄」,搞出一場「大頭佛」。

因此,崔世安在甄選第四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時,除了是強調其能力及品德之外,也要要求其具有敏銳的政治敏感度。

不管怎樣,崔世安本人對於批評意見,確實是具有寬容、寬鬆、寬厚這「三寬」精神的。這與某些也具有強烈政治上進心的政治人物相比,簡直就是天淵之別。實際上,有某些政治人物,濫用將國家和基本法所授予的司法權力,當作是個人鬥爭的工具,對「對可以公評之事」行使正當批評言論自由的人和事,動輒就是要告要查,甚至不惜違反《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或《澳門刑事訴訟法典》關於偵查期限為八個月的規定,刻意將案情十分清楚,無需艱苦偵查的案件無限期地拖延下去。這算什麼「法治」行為?!就連最基本的「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精神也欠奉。就憑這一點,就根本沒有資格去爭取出任其要想的更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