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對居往正義有了新的心理變化和追求 市民對居往正義有了新的心理變化和追求

房屋局前日公佈公佈二零一三年期社會房屋申請者的輪候名單,在六千一百四十六份遞交的申請表中,有三千七百二十四份被接納,二千四百二十二份被除名。而在交回的申請表格中,有一個顯著的新特點,就是有兩成申請者年齡僅在十八至二十四歲之間,當中更有六成符合申請資格。房屋局估計有關申者仍在求學階段而沒有收入,故符合申請資格。這似乎顯示,澳門居民對居住正義的追求,已經發生了重大的心理變化。

在過去,社會房屋政策僅只是被視為社會福利甚至是社會救濟政策的一部分;但近年在國際社會中,被提升到「人權」的高度,認為人民居住權必須得到保障,並給其賦予「居住正義」的新概念。而「居住正義」的內容,可從居住權的公平正義與居住正義兩方面來說明:在「公平正義」方面,包括內涵為著重在人群間適當分配好的事項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等的「分配正義」,及內涵為著重對惡行的適當回應的「應報正義」。而在「居住正義」方面,至少應該合乎居住公平即在現代社會中,每一人不論其所得、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特性、族群文化如何,都應該獲得平等對待,而能住得有尊嚴;也就是說社會上不應有人無處棲身,或住在不合乎最低居住標準的住宅內。

因此,「居住正義」應包含兩個主要目標:其一是健全房屋市場並抑制房價飆漲,讓一般家庭在合理負擔下能夠租屋、買屋、換屋;其二是興辦社會住宅並補貼照顧弱勢,讓青年與底層弱勢者的基本居住權益可以被保障。

其實,國際上早已把公民居住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而有明確的規範。在國際公約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權利」,或稱住房權、住宅權。如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一條就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這裏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為生存而必須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

但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九一年公佈的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的解釋,更進一步提出了「適足住房權」的新概念:「適足的住房人權由來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第一段)。「適足住房權」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因此,對居住權利的保障不應狹隘地把住所視作商品,而是安全、和平與尊嚴地居住某地的權利(第七段)。從這個觀點具體延伸,適當足夠的居住權不只是提供一座遮風蔽雨的屋頂而已的狹義解釋,也不是被等同於住屋商品的狹義價值,而是被視為安全並有尊嚴地居住權利。

實際上,以澳門為例,在過去的申請公屋者,主要是以沒有自己的物業的家庭為主,他們的要求並不高,只要能擺脫被迫挨貴租的宭境,有自己的居所即可,對居住品質的要求並不高。因此,租金低廉的社會房屋就十分受歡迎,當然也符合當時居民們的薪金收入不高的實際情況。而社會經濟發屋至今,尤其是在回歸之後,在博彩業的發展帶動下,市民生活有很大改善,不少人都已略有積蓄,據不久前一項調查顯示,本澳約有五萬八千人擁有一百萬元以上的流動資產,佔總人口的一成半。這就使得人們對公共房屋的需求,除了少數低收入戶之外,大部分已是超越社會房屋的低廉租金,而是有能力購買經濟房屋,並希望能住得較為舒適一些,因而對公共房屋的居住品質有了較高的追求,這與「適足住房權」的新概念不謀而合。

而且,還進一步衍生一種新形態,那就是由於就業率極高,而且收入中位數也較高,甚至賭場對就職者的學歷要求不高,因而不少青少年成為「高薪一族」。而且他們受到當今社會生活形態的影響,希望能脫離家庭,獨自居住。但畢竟工作時間不久,無能力購買商品市場樓宇,因而也加入了登記申請公共房屋的大軍。

因此,這就對澳門特區的公共房屋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應當從過去的「社會救濟型」,轉向為「適足福利型」,因而可以思考是否需要對「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主軸進行適當調整;另一方面,無論是經濟房屋,還是社會房屋,其品質都適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人們生活品質的提高,而予以適當的提升,以「適足住房權」來實現「居住正義」。

而有不少十八歲至二十二歲青年申請社會房屋的現象,也給特區政府房屋政策出了一個「難題」。本來,實現「居住正義」,當然首先是解決民怨最大的家團「上樓難」問題,讓他們都有屋住,達致和諧社會。而且,澳門土地資源有限,也應有緩急輕重之分。青年人不願跟隨家人居住,希望能有自己的小窩,其對「上樓」的迫切性確實是不如家團那麼大。

但撇開青年人的「居住正義」,也不符公平公正原則。而且在穩定社會的領域上,可能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更形迫切。因為年長人的忍耐力較強,他們無論是在澳門土生土長的,還是在內地移居澳門的,都分別捱過當年的清貧以至是「三年大飢荒」,今日的生活水準已是大有進步,「知足常樂」;而年青人對生活品質要求的起步高,也未經歷過過去的苦難,接觸的資訊都是中產階層以上的生活品質,因而更容易對「上樓難」問題產生怨懟。五月底的那兩場大型群眾活動,參與者大多是年輕人,其中就含有對「上樓難」的怨氣。

如何妥適處理這對矛盾,確是考驗特首崔世安和特區政府的政治智慧。一方面,必須努力落實參選政綱中的「宜居篇」內容。千方百計發掘土地資源,充分利用收回霸地及閒置土地興建公共房屋,爭取在崔世安下一個任期的五年內初見成果。而要得到這一點,將生地改為熟地,並進行興建工程,到任期結束前,也就剛剛好。當然,填海及向橫琴申請十平方公里土地等也應同時進行,但能出成果已是在崔世安卸任之後。不過,這也體現了「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官德,讓繼任者感恩。

另一方面,公共房屋發展策略中的「社屋為主,經屋為輔」,也適宜進行調適。實際上,正如上述,「社屋為主」已經不符合潮流。社屋是單純的救濟概念,而且全由政府財政負擔。隨著經濟的發展,符合社屋條件的家庭越來越少,而且也不符合「大社會,小政府」的理念。實際上,經濟房屋的形態,在國際上已經大行其道。內地的經適房,台灣地區的國宅,香港的居屋,大多是近似經濟房屋的形態,盡管具體內容有所出入,而單純的救濟型房屋已經減少。而經屋盡管也是由政府出資建設,盡管也有補貼,但卻是出售,政府財政負擔較小。尤為重要的是,經屋的品質比社屋檔次高一些,也符合當今人們對生活品質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