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系建設未能適應經濟社會急速發展 司法體系建設未能適應經濟社會急速發展

「年年難唱年年唱」,盡管在每一年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無論是法院系統,還是檢察院,抑或是律師公會的負責人,都在致辭中肯定成續的同時,也提出了一系列「未盡人意」的問題,但似乎是成效不大,因而這些差距問題就仍然成為每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永恆不變的話題」,真是「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崔世安能否在新一任行政長官未來五年的任期內,以「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地攻克其中一些難題,使得以後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法院系統、檢察院及律師公會的負責人在致辭時,「怨言」逐步減少,亦即司法體系的軟硬件建設能夠追得上經濟社會急速發展的步伐,至少是縮短距離,真是高度值得期待。

無容置疑,回歸十五年來尤其是在過去五年內,澳門特區司法體系的軟硬件建設都有長足的進步。尤其是考慮到,澳門在回歸前的長期時間中,幾乎是沒有華人的司法官,司法語言也基本上是採用葡文;而現在則是多數司法官是華人,司法語言也普遍使用中文,這已是翻天覆地的變化。司法官們對於處理以倍數增長的案件,付出了辛勤的勞動。

因此,特首崔世安昨日在二零一四至二零一五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所說的「澳門回歸祖國後,司法機關在克服困難中進步,已建成符合本地實際的特區司法體系,組成具相當實力的司法隊伍,為澳門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是實事求是的;而其所作出的「特區政府繼續支持司法機關優化軟、硬件設施,強化司法人員培訓,深化開發人力資源,鼓勵吸收先進科技和管理方法,提升司法效率和水平。加強區域司法交流與合作,促進特區司法體系的發展」承諾,也是充滿誠意的,人們也相信能夠盡快得到兌現。

但也不容諱言,澳門特區司法體系的軟硬件建設,仍然未能適應經濟社會的急速發展,甚至還進一步拉大了距離。這對全面完整落實貫徹崔世安昨日所強調的「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基礎。確立司法公平正義是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有力保證。澳門特區司法體系的不斷完善,有助於維護澳門特區可持續、協調發展。」仍然有許多工作要做。

首先在硬件方面,最明顯的就是司法機關設施嚴重落後的問題。實際上,「至今各法院仍然分散座落於不恰當的、作為其他用途的大廈裡」,及「應有的法院設施依然匱乏」,仍然是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大律師昨日在致辭時的重要話題。除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是有自己的獨立建築物之外,從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到檢察院,再到帶有準司法機關性質的廉政公署,都是租借商業大樓辦公,以至是連同法庭也是安排在商業大樓之內。不但是缺乏司法機關的嚴肅性,甚至因為是在商業大樓之內,而產生了司法機關與商家「關系密切」的視覺效果或是聯想。而且在執行審判任務時,經常可看到荷槍實彈的獄警、特警押解嫌犯進出商業大樓,並為安全起見,而佔用了電梯,暫時停止大樓內的其他人員使用,相當擾民並有侵犯同棟大樓內其他用戶權益之嫌。因此,這種不正常現象,應當盡快予以解決。

在新城填海區總體規劃的諮詢文本中,有說是將其B區東片的大部份土地,安排為公共設施用地,而且上述的司法機關都將遷往該處。這應是徹底解決上述問題的好辦法,倘能實現,今後就將再也聽不到諸如「至今各法院仍然分散座落於不恰當的、作為其他用途的大廈裡」,及「應有的法院設施依然匱乏」的怨言了。但可能是新城填海區總體規劃尚未定案,因而興建新司法大樓的話題「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其實,由於在新城填海區總體規劃中,B區與其他區段不同,是全區不作居住樓宇安排的,與居民的居住正義不存在矛盾衝突,因而這個區段是最容易解決的,既然已經敲定其用途,就可以對司法各機關的建築物先行進行設計、興建。因此,希望能在崔世安的第二個行政長官任內,見到有初步成果,這也是澳門特區在硬件建設上維護司法獨立及尊嚴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司法體系的軟件建設上,與經濟社會急速發展未相適應的因素較多較複雜,其中就有老生常談的司法官培訓跟不上實際需要的問題。而偏偏是這個問題,是內部見解矛盾較多,難以獲得共識的問題,不若其他問題大家都見解一致,不存在不同意見。

實際上,單是其中的新進人員的法學專業知識是否在澳門獲得(即其法學專業知識是否適應澳門特區的司法環境),及他們是否應當懂得葡文,就有不同意見。儘管「是」是主流意見,但「否」者也在私底下不無「為自己挪火煮食」、「排他保護主義」的批評。本來,澳門所實行的是大陸法系,亦即成文法,各國各地區間的法律體系及環境較為容易融會貫通,因而新進人員的法學專業知識,只要是從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獲得,如葡國、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等,都將不成問題,當然他們也應努力適應澳門的具體法律環境。同樣,以澳門特區有逾萬名葡裔居民生活,尤其是《澳門基本法》規定葡文也是澳門特區的官方語文,再加上必須為「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平臺」服務,凸顯澳門的葡語特色,要求新進司法官培訓人員掌握葡文,也是應有之義。但過於強調,卻又堵塞不熟悉葡文的法學畢業生進入司法機關或律師機構服務之路。看來權宜的解決辦法,還是中葡文分途。

昨日幾位講著都提到,回歸後已經對《司法組織綱要法》進行兩次修訂,但似乎是仍未能徹底解決其中仍然存在的某些「司法不公」及「妨礙人權」的問題。比如,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主要官員至今在被指控犯罪時,仍未能享有上訴權,而留下「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弊病,而且也「授人以柄」,讓國際上的人權組織有「把柄」可抓。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致辭中說,「時至今日,當適當增加法官後,案件的排期即大幅改善,有羈押犯案件的排期平均還不到五十個工作日,相信是所有實行大陸法系地區內最快的了」。這當然是可喜可賀。但沒有實施羈押的案件呢?岑院長卻未有提及。實際上就正存在著這種現實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沒有羈押的嫌犯的偵查期限為八個月,但卻未有對延期偵查進行嚴格限制,這就給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建設留下一個大漏洞,甚至不排除有司法官利用這個漏洞進行個人報復的可能。

實際上,最近內地在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也已對延期偵查作出嚴格規限,延長偵查期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但澳門卻沒有,這就在客觀上對被偵查者的人權造成侵害,尤其是對一些需要經常離境公幹的人士而言。因此,還應進一步修訂《刑事訴訟法》,對應《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的規定,對延長偵查期作出嚴格的程序規定,不能「隨心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