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社爭真普選訴求哪壼不開提哪壼

在香港泛民為所謂「爭真普選」訴求而進行違法「佔中」的紛擾聲中,「新澳門學社」昨日向立法會主席賀一誠遞信,其標題竟然也是《啟動政改,爭真普選》。儘管這是他們行使《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但其所提出的訴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可行,則卻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在香港泛民以「爭真普選」為由,而搞了個令香港居民天怒人怨、被中央政府定性為「港版顏色革命」及「動亂」的「佔中」之際,「新澳門學社」竟然也提出「爭真普選」的訴求,就不啻是自動「對號入座」,「哪壺不開提哪壺」。

誠然,《啟動政改 爭真普選》信函中,也有一些訴求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的立法及監督工作,如工會法、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動物權益法,及巴士違法事宜、仔北區規劃方案等,但其主題《啟動政改,爭真普選》則已超逾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授權範疇,而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甚至是屬於由中央來主導的政務。這個道理,在年前進行的政制發展的過程中,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不要再假裝糊塗。

「新澳門學社」的新任理事長蘇嘉豪,是台灣大學政治系的畢業生,據說也已考上了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的碩士生,因而這封充滿政治學理論的信函,看來是由他來主筆撰寫,實際上日前「新澳門學社」對此遞信活動發出的採訪通知,也是由他署名。但遺憾的是,其所引述的政治學理論及術語,大多只是適用於獨立主權國家,而不適用於並非是政治實體的地方政權,尤其是直轄於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省級地方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

實際上,該信函中的許多政治術語,都是屬於國家行為,而非地方政府行為,諸如「獨裁的政治制度」、「獨裁體制」、「主權在民」、「暴君」……等。尤其是其中的「主權在民」之說,就是只適用於獨立主權國家,並與「直接民主」亦即「公投自決」緊密相連。也也難怪,蘇嘉豪月前就曾參與發動了沒有法律依據的「民間公投」,就是要推銷這種「主權在民」的「理論」及實踐。聯系到這些政治反對派團體也曾喊出過「我的××我作主」的近似「澳獨」的政治口號,也真的是夠觸目驚心的了。過去的「新澳門學社」,盡管是作為「反對派」的面目出現,但畢竟也未曾喊出這個口號。但今後倘是將之當作為奮鬥目標,而不是政治論述中引用的術語,就十分危險,滑到「澳獨組織」的邊緣。

蘇嘉豪在台灣大學政治系就讀,當然知道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就是聲稱「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也當然知道,李登輝利用「野百合花學運」的壓力,推動「修憲」,將「總統」的產生方式,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改為直接選舉產生,就是運用「主權在民」的原理,並在一九九六年三月的首次「總統」直選過程中,喊出「選出人民的頭家(老闆)」的口號,因而被視為「台獨」的初級階段「獨台」。因此,他現在使用「主權在民」的政治概念,並非是無知或「貪爽」,而是刻意而為之。

回到「新澳門學社」信函所提出的「雙普選」訴求。這分兩個層次,一是行政長官普選,二是立法會普選。其中前者,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規定,既可以是選舉(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也可以是協商。現在所實施的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辦法,是採用了「選舉」中的間接選舉的部分,而沒有採用基本法規定表述中較為保守的「協商」,因而可說是「中間落墨」。當然,日後倘條件成熟,澳門各界人士有共識,而香港特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後的情況良好,也不排除將會參考香港的做法,實現普選行政長官。但是,並沒有確切的時間表。

尤其是必須注意到,《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是沒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表述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現在,香港要實施這第二款,尚且鬧出這麽大的「動靜」,有人以「佔中」等極端及違法的手段,提出超逾該規定的「公民提名」以至是「政黨提名」的訴求,並美其名曰「爭真普選」;而在《澳門基本法》沒有該款規定的情況下,「新澳門學社」居然也要提出「爭真普選」,,只能是挑起中央對「澳版顏色革命」的敏感神經。

另一層次,是立法會選舉。這涉及到《澳門基本法》的本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因而比普選行政長官還要困難。如果說,普選行政長官還只是涉及《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而未涉及本文,因而還有「方向圖」而無「時間表」的話,而立法會普選,就連「方向圖」都沒有。當然,可以透過修改基本法而實現,但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且還需經過系列的複雜程序。因而極為困難,在整個「五十年不變」中都將難以實行。

還不止如此,還涉及到國際雙邊協議即《中葡聯合聲明》,因為立法會沒有普選的前景,是在中葡談判中,由葡方提出的。即使是現在葡方「反悔」,又須進行一輪中葡談判,簽署新的《中葡聯合聲明》,並再由兩國國會批准,然後再將「國會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看來,葡國政府不會自找這個「麻煩」。

除此之外,還有葡國國會決定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該《決議》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作出了四點保留,其中一點是其第二十五條B款關於選舉的規定。現在看來,葡國國會也將不會為了迎合與其政治利益完全無關的「新澳門學社」的訴求,而推翻自己的《決議》」。

由此可見,「新澳門學社」與香港「佔中三子」、「兩學」一樣幼稚天真、狂妄無知:香港泛民是以為可以推翻《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新澳門學社」則更進一步,除了是要推翻《澳門基本法》之外,還要推翻作為國際雙邊協議的《中葡聯合聲明》,和當時作為他國內政的葡國國會的《決議》。

「新澳門學社」之「手」,也伸得太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