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諮詢說起(一)

子悠

當局為進一步落實《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並於本月10日起啟動“計劃”框架的公開諮詢,為期六十日,多管道收集意見。文化局長吳衛鳴透露,次階段框架諮詢有望明年內開展,力求匯集更多意見,方便政府草擬行政法規,更好執行文遺法,有助全面保育與管理歷史城區。“澳門歷史城區”總面積為一點二三平方公里,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由八個廣場空間及二十二處被評定的歷史建築,及連接各廣場空間及歷史建築的街道組成的核心區。第二部分為核心區外圍的緩衡區,當中保存城區特色的歷史風貌,包括特色的城市結構和空間佈局、街道風貌,及許多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保存澳門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流的歷史精髓,是中西文化交流互補、多元共存的重要見證,不僅是澳門文化和市民生活重要的組成部份,亦是人類文化的一份珍貴遺產,同時具責任與義務遵守國際公約及相關要求,規範其保護及管理工作,履行國際承諾,實現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縱觀保護及管理計劃內容,當局強調須特別考慮四大範疇:一是景觀管理監督,尤其街道風貌、景觀視廊等方面的規定。管理並限制廣告招牌,尊重建築的設計,避免破壞或遮擋建築的特色元素,以構建整體和諧協調的街道景觀。

二是建築限制條件,一方面對已評定不動產作原真性和整體性保護,另對緩衝區內建築的高度、體量、樣式等作出適當規定,確保對文物建築的尊重及城區整體風貌的協調,延續其歷史空間特徵及氛圍。

三是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當局致力維持具城區肌理特徵的道路走向及寬度,保護開放空間節點(尤其前地)的形態及其與街巷的連接關係,尊重城區空間形態和特徵。四是建築修復準則,確保能盡量保留文物建築的材料、技藝、設計的真實性,重現或保持原有之建築特質及空間特色,滿足使用的安全性及可持續發展。

框架內容的主要四個方面,務求透過特定措施,致力保護及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真實及完整,協調歷史城區空間形態和景觀的整體性,保護其海港城市及中外文化交融的空間要素之體現。管理層面上,對歷史城區內的變化保持高敏感度,且及時作出反應,完善日常管理,有效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特色、傳承文化,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從“計畫”內容我們不難發現特區政府致力文化遺產保護的決心,而另據瞭解,至本月初《文遺法》生效來,文化局已與相關部門聯合巡查歷史城區的廣告招牌一百一十次,期間發現廿三宗違法個案,已發出四十八宗“禁工令”。其力度之大也可謂令人欣慰。也正因為如此,當局才明確表示,有信心明年二月一日前,通過國家文物局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保護歷史城區的管理規劃報告,列明本澳歷史城區保護情況。

綜觀近年來,本澳社會的整體發展情況。在經濟保持發展的同時,關係到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行動不斷增加,甚至出現不少的紛爭。但值得慶倖的是,多數個案最終均能在社會各界及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獲得較為完滿的解決。而今年隨著“文遺”、“城規”、“土地法”制定或修訂,並且生效,未來本澳以“歷史城區”為代表的文化遺產保育將會有法可依,相關工作也將得以更加順利進行。

只是,我們也要注意,本澳經濟仍將保持穩步發展的態勢,對城市空間資源等需求仍會增加,經濟發展和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係將會越來越複雜,如何處理好兩者的關係需要特區作出更多努力。

老建築的“去與留”是關鍵

放眼當今環球,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呼聲越來越高。社會學家認為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經階段。非物質文化在方面,因應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以及經濟一體化等出現不斷的融合、創新,其保護與發展的矛盾在文化的動態成長過程中較為容易化解。而以老建築為代表的文物建築則往往引起較多關注,在繁華的都市中,一些破舊的,擁有數十上百年歷史的老建築如何處置,是去是留往往引發社會爭論。這一點在本澳更為明顯,畢竟本澳地域狹小,要想適應經濟高速發展,必須提供足夠的城市空間,而城市空間的優先,必然將發展的矛盾指向哪些早已廢棄的老建築。從經濟發展角度而言,老建築所佔據的土地若能釋放,必然帶來極大的經濟價值,而從文化保護的角度而言,保留老建築意味著可能將本澳特色的文化價值得以延續。

比如,在前政府收回美副將大馬路與連勝馬路交界的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時,是否將之保留就曾在社會引起廣泛討論。更為重要的是,這批上世紀五十至六十年代的舊建築,當時並不屬官方受保護建築清單之列。而綜合當時媒體對各方意見的報導。不難發現,贊同保留該批建築物的意見占明顯的主流。或者可以這樣理解,在當下文化、文物保護意識逐漸提高的環境下,似乎每一樣的“老物件”都在無形中被賦予“極大價值”。“保護”已經成為主旋律,這種積極主動性的提高對本澳來說是好事。但是絕不能是人云亦云,“隨大流”,而是要真正科學的分析,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的研究和分析上。避免不同訴求的衝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當時,理工學院副教授林發欽就曾表示,該批建築物雖有團體認為具保育價值,應獲當局保育並妥善規劃,但不涉及受保護文物清單內,令保育增難度。“可見政府應儘早出臺《文化遺產保護法》,由同期成立的文遺委員會適切處理此類問題,可減少社會矛盾。長遠希望建立文遺保育仲裁制度,建立恒久機制,解決爭議”。如今,隨著法律制度的建立,相關委員會的成立,對老建築的命運的決定將會更加理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從根本上化解老建築在城市經濟發展中去留的矛盾焦點。

如何保護更需認真考慮

有價值的老建築需要保留,但如何保留、保留之後的發展則是一個充滿挑戰的課題。保護老房子,並不是簡單地把改造片區中的所有老建築都保留下來,而是要有選擇性地科學保護,要進行整體勘察和規劃;被保留的老建築也並不是簡單地擱置在那裏,而是可以進行文化性的商業開發,令其煥發新的生命力與活力。科學地留住更多優秀老建築,讓老房子在延續城市歷史文脈的同時,為新城市彰顯品位、提升價值,這才是保護的真正目的。

其實,也有人認為,留下城市之根和城市記憶的方法不光是原封不動地保留老房子。實踐證明,保護的方法很多:一是可以用文字、圖片和影視資料加以保存,這是一種最經濟最長效的保護。二是可以拆遷、合併、易地集中保護。比如珠海的“大宅門”就是將廣東省最具代表性的門樓集中在一起,使古建築既得以保護,又產生了新的旅遊價值。三峽文物遷移也是成功經驗。三是可以將一些題材大、規模大、影響大、價值大的老建築原地整修或重建,並逐步走市場運作的路子,使其保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同步增長,使老建築為城市新發展服務。他們也認為,對於城市老建築的保護還是應本著科學發展觀的態度,依法而行。既不能“抱殘守缺”,也不能“亂砍濫伐”,要堅持破舊立新,推陳出新,古為今用,今為明用的原則。不要為了保護昨天的歷史,而妨礙今天的發展。因為昨天的建築也許是今天的根,今天的建築也許是未來的根。但未來不會保留昨天和今天所有的建築。只有那些有歷史代表性、文化價值的標誌性建築才會得以長久保存。

綜合來看,目前各地建築界對舊建築改造更新與利用,常採用如下策略:(1)對於陳舊且無保留價值的大量性建築,採取徹底拆去重建的方式。如: 老舊住宅區拆遷重建。(2)對於遭到嚴重破壞的文物建築, 採取在遺址上重建, 努力恢復其原貌。如:我國的圓明園工程。(3)對於在某一區域有一定的標誌性、景觀性的舊建築,均採取整體保護、局部改造或室內更新,使其適於新的功能需求。(4)對於有利用價值的舊建築,在不破壞城市文脈和環境肌理的條件下,進行改造更新,可以有效地完善城市服務功能, 增強城市發展歷史的厚重感,體現可持續發展思想,從物質到精神雙雙造福于市民大眾。

以上述十二幢兩層高建築物來說,可以說是“買少見少”,已經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特徵。在澳門本就不大的地方,他們的存在和延續可謂是彌足珍貴。僅從這一點來講,就不能貿然決定將其拆除。問題的關鍵就又回到保留後如何發展上。當然,前提還是需要特區政府廣泛收集民意,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並且配合到整個區內的規劃定位,以及澳門整體的未來發展。

外地經驗可堪借鑒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正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但同時也失去了許多無法複得的東西,大量的歷史建築被成片拆除。這種毀滅性的破壞,已經嚴重威脅到城市形態的相容性和延續性。因此,在城市化進程中,對歷史建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就顯得越來越重要。所以從上世紀世界各地都在此方面進行著不懈的探究。文物保護的物件自個體的文物建築擴大至歷史地段,為20 世紀60 年代以來全球上興起的新潮流。保護街區老建築,國際上最初明確提出的為1964 年5 月31日頒發的《威尼斯憲章》;法國早在1962 年就發表了保護歷史街區的《馬爾羅法令》,為歐洲保護立法裏最先以及最有影響的一個,也是切實把文物建築遺產以及城市發展相結合的法令。該法律自法國具有“保護區”,同時對歐洲的另外國家有著深遠的影響,丹麥、比利時、荷蘭等國於1962 年、1963 年、1965 年在自己《城市規劃法》中進行了保護。1976 年11月26 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頒佈《內羅畢建議》,就拓展了“保護”的內涵。

總結國外老建築保護經驗看來,英國的保護理念從1967 年的《城市文明法》首次進入法令,這個法令指出地方政府提到的行政轄區內的保護區,也就是“其特點以及外觀值得保護以及予以重視的、具有特殊建築以及歷史意義的區域”。發展到至今,英國共具有保護區7500多處。英國關於保護區內的建築的新建以及改建十分謹慎。新建築需要想像力豐富的高標準設計,儘管不用對古建築複製以及模仿,可是細部設計上需要考慮尺度、體量、高度、材質、立面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