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澳

昨日,新華社授權播發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習近平所作的《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其中《決定》的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第七部份「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的第六點,是「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其涉及到港澳兩特區的內容是: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幹預港澳事務,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大陸同台灣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

也是昨日,正在北京舉行的全國政協第十二屆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小組會議上分發審議的大會文件中,有建議撤銷田北俊的全國政協委員一職的決議草案,預料該決議草案將於近日下午付交大會進行表決。據與會的港區常委陳永琪表示,根據以往經驗,這個決議案獲得通過的機會很大。而據說,全國政協提議撤銷田北俊的委員資格,是因為他上週五接受香港商業電臺採訪時,要求行政長官梁振英向中央政府請辭。這被全國政協常委會視為違反今年三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政治決議中,有關支持香港和澳門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的精神內容。

這兩件事,在表面上看來上「風馬牛不相及」,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在強化「依法治國」的前提下,也必須強調「依法治港」、「依法治澳」;而在具體做法上,就是支持香港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當然,也有一些分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所通過的《決定》是全面的,戰略性的,是指導中共全黨及全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政治綱領;而全國政協常委會的決議案則是具體個案,也是屬於戰術性,當然是在「依法治國」這個總綱領之下,對「依法治港」的具體作為,也是《決定》通過並公佈後,在實施其第七部分第六點的首項具體措施。由於田北俊要求梁振英「辭職」的所為,被視為違背中央多次強調必須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港,並在並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列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綱領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及全國政協的決議,因而決定撤銷其全國政協委員的職務。可以說,田北俊是「撞」到了《決定》的「槍口」上,因而被作為「祭旗」的首個案例。

實際上,不但是在平時,而且尤其是在香港發生破壞法治和法治的「佔中」之際,田北俊要求梁振英辭職,就正是犯了不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港的大忌。本欄曾經分析過,要梁振英辭職,根本不可能,也根本不可行。首先,從實務上說,這就將中了外部勢力的「計」,因為澳洲某媒體有關梁振英上任前曾收取一家澳洲上市公司秘密報酬的報導,是一個有五步曲的「倒梁」陰謀,因而中央決定「堅定挺梁」,並授權梁振英全權解決「佔中」亂局,對這一陰謀予以堅決反擊。其次,從政治層面上說,在處理「佔中」的關鍵關頭讓梁振英離場,等於是中央屈從於香港反對派勢力,「港版顏色革命」獲得成功,將會對內地尤其是新疆、西藏等敏感區域起示範作用,外部勢力通過香港向內地輸入「顏色革命」的圖謀就將得逞。再次,在法律層面上,梁振英是依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當選並獲中央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若屈從「佔中」一小撮人的訴求逼其辭職,等於是將《香港基本法》視為無物。

香港「佔中」的態勢,已經完全脫離了法制的軌道,違背了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這個核心價值。就連一向與泛民關係密切,並長期參與泛民活動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也兩次發出聲明提出警告,包括昨日針對發動「佔中」的戴耀廷,及身為律師的何俊仁、梁家傑、餘若薇等反對派頭面人物,公開呼籲群眾集體違抗適用他們的法庭命令的行為,直斥其必然令香港的法治遭受侵蝕。聲明強調,法庭命令在被撤銷之前,任何人必須遵從。法庭的尊嚴和權威是法治概念的基石之一,當法庭命令收到群眾故意集體協力違抗,必然引致直接冒犯法治的惡果。

實際上,中共「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等國家領導人都多次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要貫徹落實好這個方針政策,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港、依法治澳。因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是香港、澳門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因而中央政府始終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帶領香港、澳門社會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

當然,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也需努力提高依法管治能力,在保障基本法正確實施、維護香港、澳門穩定發展上確實地肩負起重大責任,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努力提高依法管治能力。一方面,要著力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公務員素質,使他們熟悉基本法,忠於基本法,遵守基本法,自覺維護基本法,全心全意為國家、為香港、澳門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另一方面,要堅持以人為本,適應香港、澳門發展的新需要和廣大居民的新期望,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香港、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妥善處理各方面訴求,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準,推動香港、澳門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澳門在過去的一段時間,盡管反對派勢力沒有香港那樣強大猖獗,但也有樣學樣,阻擾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澳,甚至是叫喊「崔世安下臺」的口號,並幹了不少踐踏法制法治的事情,包括進行違法的「民間公投」活動,也包括衝撞依法執行任務的警察。也有部分市民忽略法律規定,在維權中「佔領」交通要道,或在遊行中侮辱國旗。

因此,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及全國政協常委會的《決議案》,對全體「澳人」都具有極大極深刻的教育作用。全體「澳人」不管是持有什麼樣的觀點或訴求,都應當支持行政長官崔世安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