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局:簽約後始能提供地產中介服務

【本報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房屋局監察房地產中介活動,最近在巡查房地產中介人商業營業場所時,發現部分房地產中介人未有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便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以及所提供之房地產中介合同未有載明法定必要事項。對該等涉及行政違法行為,局方已跟進處罰事宜。房屋局提醒房地產中介業者在執業時必須遵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相關規定,否則將會被處罰。

房屋局持續對相關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應遵守之各項規定進行監察,藉以強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執行。在最近進行之房地產中介人商業營業場所巡查工作中,稽查人員發現部分房地產中介人在未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之前,便為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又或所提供之房地產中介合同未有載明法定必要事項的情況。大部份出現遺漏或填寫錯誤的房地產中介合同,都是涉及未有載明客戶的聯絡方法(如未有填寫客戶的聯絡電話或地址)、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如未有填寫佣金的具體金額或為物業成交價的幾多百分比)、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等情況。

房屋局已對上述涉嫌行政違法的個案提起了處罰程序。房屋局提醒相關房地產中介人,在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否則會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被科處2萬元至10萬元罰款。同時,所有與客戶訂定的房地產中介合同都必須載明該法律規定的必要事項,否則被科處5千元至2萬5千元罰款。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房地產中介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一)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二)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三)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四)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條件;(五)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戶的不動產;(六)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另外,根據同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在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

房屋局一直密切監察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遵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情況,並透過不同之宣傳渠道廣泛宣傳,以及與房地產業界團體保持聯繫,以提醒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必須遵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否則可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