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港澳情台灣心》宣導赴台就學政策 新版《港澳情台灣心》宣導赴台就學政策

近年,隨著兩岸關係迅猛發展,港澳與台灣的交流也隨之水漲船高。而在交往過程中,衍生了一些新問題。為此,台灣陸委會編制了新版《台灣心港澳情》小冊子進行宣導,其中對港澳學生赴台就學的政策,作了詳細的介紹指引。

在港澳學生赴台就學的資格認定及入學方面,港澳居民必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赴台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港澳居民在台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台灣地區合法居留身份者,得申請分發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以及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的五年制專科部。由此,港澳居民符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或八年以上」兩要件,即可申請赴台就學,並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

但倘欲申請就讀國小以上,大學以下的學校,則尚須取得在台合法居留身份,其申請手續為:一、在台灣地區已具有合法居留身份,屆齡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得向地方政府教育局申請就讀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教育部」申請。

二、有意就讀大學院校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者,於每年招生期間,依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

為尊重港澳學生教育擇權,海外聯招會於台灣地區大學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港澳招生簡章中明定對雖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有關「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的規定者,仍准其得以報考。但須填具切結書,同意於錄取分發後,其身份應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始得赴台入學。

港澳人士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及「就學辦法」條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赴台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申請者尚須具下列學歷之一:一、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的規定,經台灣「教育部」認可的港澳當地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澳門僅採認至學士學位),其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續證明並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屬實者。二、在香港就讀經台灣「教育部」核可立案設立的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學士或碩士學位者。三、在港、澳以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者(需注意符合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六年的規定),其學歷證件須學歷完成地的台灣機構驗證後,始予受理。四、在台灣地區大學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的港澳學生,得檢具台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與歷年成績及相關表件,依規定申請赴台就讀大學碩士班,不受前揭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之限制。

在學歷檢核及採認方面,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的檢核及採認,係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當事人的學歷證件,經駐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的歷年成績證明(若為中、英文以外的語文製作者應附中譯本)、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屬實者予以採認,若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教育部」認定之。

目前經「教育部」公告認可學歷的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有:香港計有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樹仁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演藝學院及香港珠海學院等十一所;澳門則有澳門大學一所。香港學校可採認至博士學位,但澳門大學僅採認至學士學位。

在赴台就學學生的輔導及照顧方面,為使赴台就學的香港或澳門學生傷病時醫療獲得保障,應自抵台日起算至居留未滿六個月期間,加入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並依《全民健保險法》相關規定,自取得在台居留證明文件滿六個月之日起,加入全民健保。

台灣「教育部」等相關部會設有清寒僑生助學金、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學行優良獎學金等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學生亦可申請。此外,尚有社團或個人捐贈的獎助學生多達九十餘項。

香港或澳門學生赴台就學修習一學期以上,得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或其附設的語文教學機構出具的同意書正本、最近一學期的成績證明或語言課程全年的成績單、審查費收據正本、有效期間的居留證影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構規定的文件等相關資料,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工作證,可以在校內或校外打工。但為使學生專注課業,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六小時,寒暑假期間工讀時數則不受前列限制。

在畢業後的就業及居留方面,依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修正發佈《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港澳學生在台灣的大學校院畢業後,經學校推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台灣地區實習者,得延長其港澳學生身份至畢業後一年。

「教育部」將參考《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台實習作業要點》,將港澳學生畢業實習納入規範,讓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有一致性作法。

香港或澳門居民赴台就學,畢業後人在境內,原居留證仍有效期,如有企業、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願意僱用,由僱主檢具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行政院勞動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佈相關規定,自二零一一學年度起,於國內公立或己立案私立大學畢業的外國留學生與僑生(包含港澳生),受聘僱薪資達月平均新台幣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九元以上者(原規定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不需具備二年工作經驗,即可申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以吸引優秀港澳學生畢業後能留台服務。港澳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外國人聘僱、管理等規定。

獲許可在台工作的港澳居民,得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