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官員財產申報:“防君子不防小人”

“文人部長”龍應台很不爽。

台“監察院”公開的最新一期《廉政專刊》裏,披露她擁有現金存款721萬元(新臺幣,下同)、有價證券1874萬餘元與多筆不動產,並在1年內還清1060萬元的房貸,很會理財。結果搞得龍“部長”大發牢騷。

她說,財產申報不必把信息“攤給全世界看”,讓她“覺得自己的人權被剝奪了”——兩年前,她在訪問香港時,說的是官員資產“越透明越好”。

自1993年島內實行一系列“陽光法案”以來,官員不單自己曬財產成了例行公事,配偶也要申報財產,著實有點“官不聊生”……

順便查查私房錢

所謂陽光法案,是一系列促使政府信息向民眾公開的法律。

在臺灣,“陽光法案”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行政程序法”、“政治獻金法”等所構成。1993年,針對官員財產公示的“財申法”開始實施,民眾因此得以緊盯官員財產,包括他們的存款、股票、不動產等。

根據該法案原則,高如“正副總統”、“五院院長”、“國策顧問”和少將以上軍銜者,再到各級地方官員及法官、檢察官,下至公營事業管理者、公立學校校長等公職人員,都要進行財產申報。換句話說,只要在臺灣當官,財產申報基本跑不了。

此外,該法案還確立了四個強制原則:強制申報、強制公開、強制信託和強制處罰。公職人員需在就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此後每年定期申報一次;“監察院”會將申報信息匯總成《廉政週刊》,放在網上供民眾隨時查閱。

只要官員財產增幅和其收入不符,自然免不了“被K”。2013年9月,一名律師控告馬英九涉嫌貪汙,理由是根據《廉政專刊》,馬英九1年內平均每月存款增加48.6萬,但其月薪只有47.6萬。這憑空多出來的1萬元,來源不明。

最後“總統府”出來解釋:馬英九名下有6000多萬的存款,這筆多出來的錢是利息。

其餘兩個強制,則是一定級別以上官員要將非自用住宅交付信託管理,若有人瞞報、漏報,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罰款。

曾任“副總統”的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就曾數次被罰。在1996-2000任期內,他因漏報一筆房屋而遭罰10萬——由於自己名下有房屋25處、土地9筆,他辯稱自己年紀大記不清了,但罰款還是得交。

不僅官員本人要公開,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要一起申報財產。據統計,“財申法”實施至今,配偶申報不實的比例一度高達5成。今年2月,台軍對軍官進行財產審查,發現38人有問題,追查下去才發現:原來是太太們愛藏私房錢,不按實申報才東窗事發。

“聽說有人剛被查完,回家就要鬧離婚。”有“監察委員”說。

“褲子都脫了,總該讓一點吧?”

雖然如今島內官員見“陽光法案”如緊箍咒,但其誕生過程,著實頗多波折。

臺灣威權時代,民眾質疑官員財產來源的言論輕則無下文,重則被當權者刻意迫害;解嚴後,“黑金政治”等貪汙行為層出不窮,讓“陽光法案”有了民意基礎。

1990年5月,李登輝宣佈就任“總統”後將公佈財產,以此拉攏民意;同年6月,民進黨籍“立委”要求“行政院長”郝柏村公佈財產,儘管後者表示支持,卻遭“行政院人事局”反對。結果是“行政院”被抨擊罔顧民意,而民進黨則借勢延攬聲望。

1993年,第二屆民選“立委”競選期間,許多候選人以推進“陽光法案”為競選承諾。成功當選後,這些人紛紛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而國民黨系統則以推出“黨版陽光法案”作為回應。由於“黨版”沒有強制公開和處罰的內容,毫無誠意及力度可言,雙方在強制原則上展開攻防,動粗事件屢見報刊,成了該年的政壇大戲。

那一年,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是反對強制原則的急先鋒。他說,這是世上對公職人員最嚴苛的制度,是“烈日法案”,不符合臺灣政治生態。國民黨中央則舉行動員會議,要求杯葛“陽光法案”。“我們連褲子都要脫了,你們總該讓一點吧?”會議中,黨團負責人洪玉欽甚至發出如是哀求,但部分非主流“立委”仍以民意為由抵制,黨內無法達成統一。

恰逢此時,島內“近年來最嚴重的官商勾結”的“中油廢水工程”弊案部分曝光,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民眾對金權政治越發痛恨。

結果,在大部分國民黨和民進黨籍“立委”史無前例的合作下,“黨版”草案以慘敗收場,強制原則為日後“陽光法案”定了調,為“行政程序法”、“政治獻金法”等一系列法案所沿用。

“財產來源不明罪”長期缺位

不過,即便被官員們認為“嚴苛”,財產公示在臺灣實施21年中,民間對其反腐成效不彰的質疑從未停止。

前“總統”陳水扁為官14年,申報了13次;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13年申報15次……這些“老虎”貪腐事發,都不是因為財產申報。

“防君子不防小人。”“監察院長”王建煊說,目前財產申報制已淪為花架子,貪污者被抓到有不明財產,幾乎都謊稱是“政治獻金”;財產來源不明罪長期缺位,也使貪污者有法律漏洞可鑽。

礙於島內複雜的政商關係、政黨利害及政客個人利益等,儘管訂立相關罪名的呼籲從未停止過,相關法案卻長期卡在“立法院”,難以過關。

即便是高舉清廉大旗的馬英九,在這個問題上,也是屁股決定腦袋:在“法務部長”任內高呼訂立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當貴為“總統”時,相關法案訂立卻被說成“不是當務之急”。

該來的總是會來。2009年,在民意壓力下,國民黨高層屬意占絕對多數的“立法院”黨團,讓財產來源不明罪通過初審,隨後被正式列入《貪污治罪條例》。

但直到2012年,島內才有了第一位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起訴的官員,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3年前,屬意推動該罪名寫入法案的國民黨高層中,有他一份。

(陳其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