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區兩議員缺乏應有誠意的遞信行動

國家主席習近平將於本周五來澳,出席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五周年大會暨第四屆澳門特區政府宣誓就職典禮。消息傳來,引起澳門居民的強烈反響,各界社會人士都認為習近平主席蒞澳體現了中央對澳門特區的關心和支援,因而熱烈歡迎並期盼習近平主席的到來,並期盼習近平主席能對澳門送出「大禮」,以利於澳門進一步發展,促進澳門的繁榮穩定,及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

在這一片歡歌喜舞聲中,也有一絲不夠和諧合拍的噪音。一向以「反對派」自居的「新澳門學社」,並沒有閒著,正在籌劃在回歸紀念日當日進行遊行活動;而代表「新澳門學社」的吳國昌、區錦新議員,當然是將會參加此次遊行活動,否則就會脫離「群眾」(指認同「新澳門學社」政治主張的那一部分居民),不利於其在下一屆立法會選舉中再次爭取連任,尤其是在他倆已經面臨新一代「反對派」人士以「吐故納新」、「人才輪替」的理由進行「逼宮」的情況下,更不敢輕怠。

為了鞏固自己在「新澳門學社」中的權威,及突出自己的特殊性,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昨日更進一步,利用自己是立法會議員的特有身份,以議員的名義向澳門特區政府總部遞信,要求行政長官崔世安向習近平主席轉達他們要求二零一五年重啟政制改革的訴求。

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算是有長進,知道自己藉著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是擁有進場出席相關活動的機會,可以像香港、台灣的某些激進民意代表那樣,在活動的現場進行遞信行為。但必定會被視為是「衝擊」,威脅習近平主席的人身安全,破壞活動現場的氣氛,因而必然會遭到安保人員的制止。雖然可以造成新聞焦點,但卻造成滋擾,受到全澳居民的批評,得不償失。因而提前在習近平主席未到澳門之前,要求由行政長官崔世安轉交其信函,避免發生不愉快現象,算是有善意的表現。

但有善意並不等於有誠意,因為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在信函中突出的「國家領導人應支持重啟政改,督促特首在二零一五年向全國人大提交報告,重啟政改諮詢,建議二零一九年普選特首,立法會直選議席過半」的這個請求,正是「哪壼不開提哪壼」,可能會犯上中央對港澳政制發展或改革過急過快懷有戒心的大忌,因而可能會適得其反,欲速不達。

眾所周知,在香港發生「佔中」事件之後,香港的政媒兩界,尤其是作為「佔中大旗手」的《萍果日報》都認為,經過這次「佔中」事件,可能會令中央對港澳兩特區的政制發展,更為審慎,寧穩勿急,小心評估開放的進度。因此,要求比中央設想更進取的在二零一五年啟動政制發展,在二零一九年實現普選行政長官,並將立法會直接選舉議席提升至一半,似是不切實際。

實際上,如果我們認真對比《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選舉規範的不同表述,就可以知道,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發展,不能跟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發展進度。這是因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表述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則表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很明顯,《澳門基本法》沒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而香港之所以能在二零一七年有行政長官普選,就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這一款內容的規定,經過「釋法」並作出了在二零一七年實行普選特首的「決定」。而《澳門基本法》則因為沒有這一款的規定,因而主要還是依據附件一的規定,循序漸進地進行政制發展。當然,日後倘條件成熟,澳門各界人士有共識,而香港特區實行特首普選後的情況良好,也不排除將會參考香港的做法,實現普選特首。但是,並沒有確切的時間表。

何況,《澳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還有「協商」的選項。而「選舉」的選項,既可以是直接選舉,也可以是間接選舉。現在按照附件一的規定而制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亦即以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間接選舉方式,仍然屬於「選舉」選項的範疇之內,而高於「協商」的選項,符合中國人的中庸之道。

其實,澳門特區剛於二零一二年在中央的主導之下,進行過一次政制發展,其中的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才於今年付諸實施,此一產生辦法的成果,尚未得到實踐的檢驗。倘在此情況下就貿然啟動對二零一九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政制發展,似是過急了一些,犯了區錦新議員經常批評的「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大忌。

而從回歸前後及以來的政制發展進度看,首任行政長官是在回歸前選舉產生,由於當時澳門尚是在葡國人管治之下,因而是由推選委員會的二百名推委選舉產生。第二任行政長官及第三任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則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由一個有三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產生,比首任行政長官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基礎,擴大了一百個委員的名額。到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按照附件一的規定,由中央主導進行政制發展,民意代表基礎再擴大一百個名額。即使是再次進行政制發展,也宜按照上述「兩屆」的速率,而且還由於正如上述,《澳門基本法》沒有《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段至關重要的表述,因而不可能在二零一九年就「一步登天」,跳躍式地實行普選。

必須指出的是,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是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要求行政長官崔世安向習近平主席轉交其信函,因而具有公函的性質,而非像以「新澳門學社」成員的民間人士身份,因而應當是很嚴肅的。但兩人在其信函中,採用了「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等情緒化的語言,卻又拿不出具體證據,大有誣陷誹謗之嫌,違背地方民意代表向國家領導人呈交信函的應有禮儀。因此,就將其避免「鬧場」的善意也一筆勾銷了。